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改革开放,特别是确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一些人对坚持集体主义产生了模糊认识,认为市场经济就是强调经济效益和个人利益,此时再谈论集体主义不合时宜,似乎集体主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遇到了困境。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主义原则的合理性与可行性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回答。在此,笔者谈一点粗浅的看法,并以此求教于读者诸君。 一 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是伴随着无产阶级的解放运动,伴随着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而提出的,它在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发展中有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早在《神圣家族》一书中就指出:“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1]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又指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2]列宁也强调,当无产阶级作为单独的个体时,是没有什么力量的。只有在组织和集体中,“当他成为这个伟大而强有力的机体的一部分时,他就觉得自己是伟大而强有力的了,在他看来这个集体就是一切,而单独的个体同这个机体比较起来,是没有多大作为的”[3]。斯大林对集体主义作为无产阶级的道德原则做了最初的完整表述:“个人和集体之间、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没有而且也不应当有不可调和的对立。不应当有这种对立,是因为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是不能撇开个人利益的。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给这种个人利益以最充分的满足。此外,社会主义社会是保护个人利益唯一可靠的保证。”[4]斯大林辩证地指出了个人与集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是对马恩列思想的继承和完善发展。毛泽东继承了马恩列斯关于集体主义的思想。在民主革命时期,他就强调,把集体利益放在首位是对共产党员最基本的要求,集体主义不仅是党的组织、政治要求,也是对于一个共产党员的道德要求。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集体主义随着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而成为我们的国家伦理的重要内容,成为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也就是我们过去常说的‘军民兼顾’、‘公私兼顾’。”[5]他在一次谈话中又说:“要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要讲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6]这些论述阐明了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截然不同,不能把个人利益置于国家、集体利益之上;同时,集体主义不是否定个人利益,而是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邓小平、江泽民等十分重视坚持集体主义的意义,指出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讲效益、讲盈利,重视个人利益,但更不应忘记国家、集体利益的大原则,个人利益不能损害他人利益,并在国家、社会利益的发展中得到实现。在大力进行公民道德建设的今天,集体主义仍然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根本点在于怎样处理和解决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而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解决不是简单地在二者之间选择一方、承认一方,而否定另一方。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是在对“集体”和“个人”双重要求、双重关照基础上对具有更根本意义一方的强调[7],是与社会主义的制度特点、目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能把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理解成是对个人利益的限制,也不能看作是国家、集体对个人的单方面道德要求,应该说它是对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双重要求。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有着丰富的内涵,笔者认为其基本内涵包括:(1)对于个人而言,个人要积极关心、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要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必要时还要具有从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牺牲个人利益的精神。所谓的必要时牺牲个人利益,是以尊重公民个人的自觉自愿为基础的,而不是国家、集体对个人的强迫。(2)对于国家和集体而言,要高度重视个人利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尽力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使公民个人合理利益不受到侵害,这是国家和集体的职责,应促进个人价值的实现,集体要努力使自己接近或成为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的“真实的集体”。(3)集体和个人都要从各自的角度重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和协调,在协调中使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和发展。当然,这一点在理论上好说,在具体实践上是比较复杂的,仍是需要不断探索完善的。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统一问题,是一个既容易回答又不容易回答、解决的问题。说它容易回答,诸如“大河没水小河干”,集体利益壮大个人利益也会受益,这些可以说是不言自明的了。比较困难的是,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如何解决、协调,如果要个人做出牺牲,在个人方面固然体现了公而忘私的道德精神,但这又回到了前述的第一个问题上,显然还不是此处所讲的“协调、统一”;如果让集体做出让步,把个人利益放在优先的地位考虑,显然就与个人主义没什么区别了,而且,如此所造成的集体利益的损失还会影响到其他公民的个人利益。那么,如何协调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呢?其关键点仍然是“真实的集体”问题。 二 “真实的集体”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分析剥削阶级“虚构的集体”时提到的概念,前面已有所引用,在此再展开说明一下。他们说道:“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被支配的阶级说来,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8]剥削阶级集体并不代表被剥削阶级利益,它对于被剥削阶级而言是“虚假的集体”。而“真实的集体”是一种“自由人联合体”,“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9]。这种“真实的集体”以发达生产力为基础,摆脱了其他阶级的压迫和本阶级的束缚,是自由劳动者的联合,同时个人通过联合而获得自由。因为,只有在这样的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10]。应该说,这种“真实的集体”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这是对未来的集体的一种预言。今天我们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集体,虽然不等同于马恩所说的“真实的集体”,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集体较之以往的剥削阶级的集体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人民民主专政确立了人民的政治主人翁地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也使得集体利益与人民的个人利益在根本意义上是一致的,因此,我们今天的集体在本质上届于“真实的集体”的范畴。与此同时,也要看到我们现时的集体,仍是以尚不太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我们又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社会,传统的消极影响也不会很快消除,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的存在,也会使我们现时的集体有的比较完善,有的则不同程度地存在非真实的“集体”的情况。[11],因此,强调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就必须根据现有国情,按照客观规律采取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手段加强“真实的集体”建设,去掉那些“虚假”的成分,使“集体”真正为人民、公民的利益、美好生活着想,而不是为某些少数人、“集体”的掌权人牟利。不同层次的“集体”(各种社会组织、企业、事业部门等等)要把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大事作为自己思考和实践中的头等大事,这样集体的利益实际上也就是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三个代表”以及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等都是为了使我们的党和国家更加成为或永远成为“真实的集体”,这从执政党、国家的意义上树立了“真实的集体”建设的典范。社会主义各种形式的集体都应朝着“真实的集体”不断努力。[12]对于“真实的集体”而言,没有离开个人的集体,没有离开个人利益的集体利益。当然,有时也会产生集体的长远利益与个人的眼前利益的矛盾,但只要是为大多数人谋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就具有了一致的客观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