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伦理缺陷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玲,河海大学学报编辑; 施国庆,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 210098)

原文出处:
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伦理缺陷:从救济对象看存在歧视性,占我国人口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民无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遭受歧视;从实施理念看,传统救济“三无”对象的情结难解,恩赐思想仍有市场;从救助方式看,在救济对象的认定过程中,选择标准苛刻,无视救济对象的权利,实施过程缺乏人文关怀。这些伦理缺陷如果得不到解决,将影响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不利于我国社会公正的实现。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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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社会救助看成是政府一项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对于穷人,不管什么原因,只要其收入低于贫困线,就有权利申请并且获得社会救济。接受社会救济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的宗旨,是极力使每一个公民不至于在生活困难时处于无助状态。

      对我国而言,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建立和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步骤。它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标志着在社会救济方面的政府职能, 由传统的以发放救助金、特困补贴、受灾救助等为标志的“道义性救助”,转变为“义务性救助”,实现了从个体主义贫困观向结构贫困观、从施恩论向权利论的转变[1](pp.62—63)。但是,这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伦理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救济对象的歧视性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公民享有物质帮助权的宪法依据。这说明,在需要时接受国家和社会的救助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但公民的宪法权利要变成现实权利,还必须依赖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1999年9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且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低保权作为社会救助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在城市居民范围内真正变为一种法定权利。与此同时,必须看到,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然存在救济对象的歧视性。

      (一)歧视农民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只适用于城市居民。该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而占我国人口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民则无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农民是我国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民,他们享有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作为农民,国家没有为他们制定专门的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家也没有为全体公民制定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却为城市居民制定了专门的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这是对农民明显的歧视,是典型的“爱有差等”,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注: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地已经开始对农村特困户实施农村低保。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首先,无论是从感情上还是从道理上,都没有理由将农民拒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外。众所周知,农民为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工业化,摆脱落后面貌,1952年至1986年国家通过价格“剪刀差”,从农业中隐蔽地抽走了5823.74亿元的巨额资金[2](p.201)。改革开放20年间,为了满足工业开发、城市建设和公共事业用地,国家通过廉价征用土地的途径,剥取农民资金输入城市,每年达几千亿元。仅2001年政府和企业通过廉价征地剥夺农民资金就逾8000亿元,一年超过以往30年(1949至1978年)通过“剪刀差”侵占的农民资金的总和[3](p.28)。与此同时,据权威部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达3400万亩,失地农民已经超过4000万人[4]。他们中的大多数沦为“三无”农民,即无土地、无工作、无最低生活保障,失去了生活依靠,处境极为困难,迫切需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

      其次,我国已经具备了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力。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中国目前的农村人口为7.685亿,其中大多数人能够自食其力,需要国家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只是一小部分。国务院扶贫办政策法规组副组长何平2004年7月23 日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现在农村的赤贫人口2900万,还有5600多万低收入人口,他们的温饱还不稳定,两者加起来有8500多万,相当于全国农村总人口的1/10。”中国社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算了一笔账,说明国家具备建立农村最低保障的能力:近几年,国家、 民间及国际机构三方投入的扶贫资金每年都在300亿元以上,如果直接发放给3000万贫困人口,平均每人每年可获得1000元,已经大大高于贫困线[5]。我国的贫困线标准是人均年收入637元。有学者认为,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是政府财政支出方面的失误。我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只有10%左右,这一比例在世界上是较低的,如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而且这10%的投入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6](p.36)。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家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应大幅增加。

      (二)歧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建设部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拥有3.38亿城市人口,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已升至1.85亿。他们在城市干着最累、最脏、最险、报酬最低的工作,和城市居民一样纳税,还比城市居民负担了更多的公共管理费用。他们在贡献方面丝毫不逊色于有城市户口的居民, 他们尽了城市居民的义务,但是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的权利,当然也就无法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这是典型的身份歧视。尽管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集体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所增强,也越来越多地具有社会参与意识,但是仍然处在社会的底层,还常常受到歧视。根本原因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仍在阻碍着农民向上流动,农民社会地位的改变还很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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