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世界,随着国际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如何建构网络伦理,规范人们上网的思想和行为,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或重点问题之一。有人通过对西方伦理史上传统的功利主义、义务论、权利主义伦理学的比较研究,认为网络伦理主要表现为自主原则、无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等; 也有人认为,网络伦理应分别从人们网络行为的动机和效果两个方面去建构道德行为规范。这些理论都是建立在网络虚拟性特征基础之上的。本文认为网络是现实性和虚拟性的统一;网络伦理具有高、中、低不同的层次性,其形成有着深刻的根源;提出建构、发展和完善网络伦理的具体对策建议对于人们正确认识网络伦理,规范人们上网的思想和行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网络是现实性与虚拟性的统一 1.网络的现实性 (1)网络的现实性是对人类社会各种活动的延伸 网络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问世与发展,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交往范围的扩大而出现的一种新的交往手段或方式。网络以它内容的丰富性、信息传播的快速及人们交往的便捷而受到世人的青睐。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现代人类社会经济交往活动中, 人们通过网络发布各种经济信息,企业进行产品介绍、展示、交易,不同经济主体之间进行账目结算;在政治生活中,政府通过网络公布相关方针、政策,决策依据,文献资料等,社会各界人士也可以通过网络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学术交流领域,科学研究的成果可以在网上公开发布,不同的学术论坛为发表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进行学术争论提供了平台;在文化生活中,远程教育、新闻资讯、文艺作品、影像作品、体育健身、医疗保健等各种有益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网站与网页的出现,对现实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前所未有的促进作用。网络的现实性表明它是现代人类社会的一种交往方式或手段,是现代人类社会各种活动的延伸,它与现实社会应遵守同样的伦理规则与规范。 (2)现实社会的各种活动又是网络行为的继续 以网络为手段进行的许多活动结果都需要在现实世界实现。如网上购物、电子数据账目结算等都要现金支付;人们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反馈都希望能取得现实的效果,以利于维护政府的形象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网络学术争论有助于社会现实的改变; 远程教育等需要通过考试等方式进行效果评价。网络现实性的一面把网络与现实社会紧紧地连接在了一起,网络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有相同的一面。 2.网络的虚拟性 (1)网络时空的虚拟性 现实社会存在于物理空间,网络则存在于电子空间,它是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的出现而出现的人类日益重要的交流信息、知识、情感的另一个生存空间,它的主要特点有信息传播的方式数码化和非物体化;信息传播的范围和速度具有时空压缩化; 获得信息的模式具有互动化和全面化等特点[1](p281)。这些特点显示出电子时空具有不同于物理时空的非现实性和虚拟性。 (2)网络交往主体的虚拟性 网络交往主体由于通过“人——机——人”的方式,交往主体的身体不在场,各自的真实姓名、性别、民族、学历、学位、地域等表明自己身份的部分既可以公开,也可以掩盖。根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你是否在网上使用真实姓名”时,答案顺序依次是:从不使用、偶尔使用和使用, 分别占67.5%、20.4%和2.0%[2]。可见,绝大多数人不愿意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虚拟身份的出现,满足了人们的创造欲望和猎奇心理,给人们发挥想象力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扮演各种不同的社会角色,相互之间进行交流,获取信息,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创造欲、求新求异求刺激,这是在现实社会所不能达到的。因而网络伦理又具有同现实伦理不同的方面。 (3)交往方式的虚拟性 在网络的世界里,人们可以模仿现实社会的各种活动,但交往双方并不向对方承担具体的责任与义务。如网络虚拟婚姻、家庭,网络虚拟财产、虚拟公司等,都不需要在现实世界中兑现。网络的虚拟性使人际关系淡漠,责任意识淡化,诚实原则受到挑战,情感交流失去真实性与可靠性等。 二、网络伦理的层次性及其根源 1.网络伦理的层次性 网络的现实性与虚拟性的双重特征表明网络对不同的行为应具有不同的伦理道德要求,网络伦理具有明显的层次性。 (1)网络的现实性对网络行为提出了高层次的伦理道德要求 凡是运用网络作为手段,从事各种公开的、正常的经济交往活动都要严格遵循双方制定的契约、合同、规定等游戏规则;政治监督活动应公开、透明;学术文化活动应坚持民主、平等的原则等。网络的现实性要求网络思想与行为的动机与效果必须统一,必须符合善、公正、公平、平等、人道、诚实、守信等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与规范,这有助于网络伦理与现实伦理的正常链接,有助于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网络的良性运行。如果出现网络不道德甚至违法行为,如弄虚作假、欺骗对方、散布谣言、以不正当的手段套取资金等,不仅要受到社会舆论及自己良心的谴责,而且后果严重者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