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系于民”是如何可能的

——关于中国共产党宗旨的一种伦理学解释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科华,株洲工学院及湖南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株洲工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道德情感作为一种对道德必然性的心理体验是与道德主体的社会实践及道德认知紧密相联的,因而,从根本上说,人的道德感/“情系于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展开,取决于主体的实践活动的方式及其活动的范围。中国共产党人“情系于民”的可能性存在于中国共产党的党性之中。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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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宗旨在新历史时期如何体现与实践,这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所特别关注的问题之一,为此提出了“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民本主义思想。从伦理学的角度看,我认为, “三为民主义”作为一种民本主义思想的主要特征在于,从内在的道德主体性(“情”)与外在的伦理规范性(“权”)这样一个双向的角度,论证了中国共产党人作为一个政治性主体实现“为人民服务”(“利”)这一道德目的的可能性,因而,它是对马克思主义行政伦理学的重大发展与贡献。

      一、“情为何物?”

      人是一个由知、情、意构成的生命主体性存在。在这一存在的心理结构中,“情”的性质及其价值取向是什么,这是“情系于民”这一民本主义命题得以证立的前提所在。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情”是指主体对于外在刺激的一种内在反应状态。人有喜怒哀乐之情,根据《礼记·乐记》所说:“人生而静,天之性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所以,喜怒哀乐之情皆“非性也”,乃是“感于物而后动”的结果。既是“感于物而后动”, 是故“先王慎所以感之者”。也就是说,“情”从形式上讲虽然是内在的主观性的,即所谓“情动于中”,但从内容上讲则具有外在的客观的被决定的性质,所以谓之为“感情”,即因感动而生的情。但是,人之“情”在表现形式上之所以会有喜怒哀乐之别,又是同外在的“物”的刺激与主体内在的需要是否相符合相关联的,合之则喜,违之则怒,这是人之“常情”。正因为“情”“物”之间的关系关涉人的“需要”与“需要满足”的客观过程,所以,“情”作为主体的一种心理活动实际上具有价值判断的性向。

      当然,“人心之动”并非只有“情”一种形式。事实上,在“心”感“物”而动的过程中,主体的需要并不只是表现为一种单纯的本能欲望,而是表现为以社会需要为主的多层次需要,且即使是本能需要也都采取了社会需要的形式。 正是人的需要的社会性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需要本身的心理结构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知、意、情三者相互作用的复合体。这就是说,“情”作为“心”感“物”而动的一种心理反应形式实际上蕴含了“知”与“意”的影响,或者说“知”与“意”参与了“情——感”的过程,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在这一过程中还起了定向作用,这种定向作用使得“情感”或“情绪”皆表现为对一种事物的“态度”。而在这种“态度”中主体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判断的性质如何,与主体之“知”的性质是相关的。如在中国传统思想中,“知”在孟子那里主要是指“是非之知”,在宋明儒那里主要是指“德性之知”或“良知”,因此传统社会人们的情感体验大多具有道德感情的色彩。相比之下,西方的思想传统及近代以来的思想则十分突出“物性之知”,而“物性之知”所形成的判断乃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事实判断是一种纯粹理性,价值判断则是一种实践理性,由于纯粹理性的目的是求“真(truth)”与求“是(to be),而实践理性则是求“善(good)”与求“应是(ought to be)”,故当两种理性参与到“感物而动”的情感活动时,人的情感体验就更多地具有理智感的色彩。

      以“知”(包括理性认识和感性认识)为“情”(也包括“意”)的基础,意味着“情”作为感性的存在中包含了理性的成份,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将“情”归结为“知”/理性。因为,“情”是人脑的机能,它“感物而动”,是客观刺激物影响大脑皮质活动的结果, 它与人的需要直接相联系,而“知”作为主体对客观事物的认知活动则不一定与人的需要直接相关联。如一个人看到苹果时会发生对它的认知活动,但并不一定会产生情绪性反应。但如果主体这时处于“想”/需要吃苹果的状态,则苹果的显现就会引起主体的情感反应。而且这种情感反应会使主体对苹果的认知活动暂时退居“二线”。不过,当“想”吃苹果的主体在一筐苹果中选择吃哪一个时,“知”又会占居心理活动的主导地位。当然,当主体的需要处于一种强烈状态时,也有“饥不择食”的时候。

      总之,“情为何物?”这一问题所展示的乃是主体关于自身需要与满足需要的事物之间的联系,因而我们说“情”不是一种外在的“物”,而是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乐记》说“是故先王所以慎感之者也”,先王所“慎”者并非是“感(情)”本身,而是被“感”的对象, 以及“感”之所以发生的心理机制。我认为,《乐记》所论是符合“情”之实的。

      二、“情系他人”的基础

      既然“情”与“需要(desire)”具有如此紧密的关系,那么,“情”的性质如何便取决于“需要(desire)”的性质如何。马斯洛的需要理论将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基本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宿与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这五种需要表现为一个由低级需要向高级需要逐层递进的过程。姑且不论马斯洛的需要理论所存在的局限性,可以肯认的是,在人的需要中,生理需要/自然需要/物质需要/低级需要的满足是人类行为的出发点,但是,我们知道,需要(desire)无论是生理的还是精神的,都是主体存在的一种“欠缺(want)”状态,而这种“欠缺”状态也就决定了主体对于外部世界的必然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又使得个体的人必然地成为“天生的社会动物”,[1] 从而也就使得人的自然需要一开始就表现为“社会创造的需要”。普列汉诺夫说:“什么是实际的需要呢?在我们的哲学家看来,首先就是生理的需要,但是人们为了满足生理的需要,必须生产某些产品,而这种生产的进步,又使另一些需要发生,这些需要和原有的那些需要同样实际,不过它们的性质不再是生理的,它们是经济的,因为这些需要是生产发展所引起的后果,是人们在生产进步中必须进入的相互关系所引起的后果。”[2] 正因为如此,人的需要的满足过程始终是一个具体的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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