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陌生者的责任:对一些极端道德案例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布鲁士·罗素,美 布鲁士·罗素(Bruce Russell),美国韦恩州立大学哲学系主任、教授。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本文所考虑的一些极端的道德案例所要说明的伦理学的要点是:我们不应该轻易推翻我们基于直觉的道德判断,无论它们是关于不要将人仅仅作为一种手段利用的判断,还是关于当代价不大时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的判断。当然,可能有好的论证能证明我们需要放弃这些直觉,但应该由那些否认这些道德直觉的人来证明他们的观点,而不是由那些具有这些直觉的人来证明。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6 期

关 键 词:

字号:

      第一个问题

      我首先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不顾一个人的主观意愿而牺牲这个人的生命或者说牺牲他的一只脚,以拯救其他几个人,比如,六个人,甚至是六十个人的生命,这种做法是否允许。

      资料

      这里有一些相关的资料:面对一辆失去控制的有轨滑车,人们有两个选择:将一个溜冰的胖子推向有轨滑车使之脱轨以阻止滑车撞上其他六个人(称这项选择为“溜冰”),或者是什么都不做(称这项选择为“无为”)。在这两个选择之间, 人们通常对把那个胖子推上有轨滑车的行为不予认同。然而,如果加上一些其他的选项,人们的答案可能就不一样了。比如,改变有轨滑车的方向把它引上一个岔道,那样的结果是牺牲三条人命(称这项选择为“岔道”);又比如,让另一辆载有两个人的有轨滑车撞上这辆失控的有轨滑车,用两个人的牺牲换取六个人的生存(称这项选择为“相撞”),这时人们就不会否定先前把一个人推上有轨滑车使之脱轨的做法了。(注:参见 Peter Unger,Living High and Letting Die:Our Illusion of Innoce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第90~91、102、97、99~100、106、118页。)

      同样,如果只有“无为”和“相撞”这两种选择,人们将不会选择让两车相撞从而以两个人的死亡换取六个人的生存。(注:参见 Peter Unger,Liring High and Letting Die:Our Illusion of Innoce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第102页,脚注15。)然而,如果加入“岔道”这个选项,使之成为一个三项选择的情景,大多数的人都不会认为让两车相撞是错误的选择了。(注:参见 Peter Unger,Liring High and Letting Die:Our Illusion of Innoce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第102、117页。)

      对资料可能的解释

      对上述资料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解释:(1)选项的增加以某种方式迷惑了我们,使我们对问题的看法变得不清楚了。(2)选项的增加使我们排除了那些歪曲或误导的影响,从而使我们看问题更加清楚了。在次序表述被倒过来的四项选择的情景中,即当选择的次序为:“溜冰”,“相撞”,“岔道”和“无为”时,如果人们认为将那个胖子推向有轨滑车是错误的,我认为有证据支持第一种解释。安格(Unger)试图解释为何在二项选择的案例中人们的判断会被歪曲,以致使人们断定把那个溜冰的胖子推向滑车的做法是错误的,但却认为四项选择的情形(即他的所谓“解放者的假设”)可以使我们避免错误。但是如果在次序相反的四项选择的情况下,人们断定把那个溜冰的胖子推向滑车的做法是错误的,他的解释就不起什么作用了。如果引入更多的选项能使我们避免错误的话,他的解释应该起作用,无论次序如何表述。

      我认为,当选项以“无为”、“岔道”、“相撞”和“溜冰”的次序提出来时,人们直觉上认为“岔道”这种选择是可以允许的,并认为“相撞”在道德上和“岔道”的选择类似(也许人们认为不论你使一辆滑车撞上一些人还是使一些人撞上滑车,道德上都没有什么区别), “溜冰”道德上和“相撞”类似(可能人们认为不论你把他推向滑车致使他死亡,还是使装载着他的滑车撞上另一辆滑车,道德上都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他们就得出结论:从道德上讲,“溜冰”这个选择类似于“岔道”, 所以把那个溜冰的胖子推到失控的滑车上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可以允许的。如果“溜冰”比“岔道”或“相撞”的选择可以解救更多人的生命,把那个胖子推向滑车的做法在道德上甚至应该是义不容辞的。

      如果“岔道”和“相撞”之间的相似性是促使人们对“溜冰”得出判断的动因的话,那么我料想如果你去掉“相撞”,而保留“无为”、“岔道”和“溜冰”这三个选项的话,大多数的人都会认为把那个胖子推向滑车的做法是错误的。(注:参见 Peter Unger,Living High and Letting Die:Our Illusion of Innoce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第90~91、102、97、99~100、106、118页。)如果人们首先考虑到“岔道”和“相撞”之间的相似性的话,他们的思维会被引向认为“相撞”和“溜冰”的选择是允许的。但是,如果将“相撞”去掉,那么“岔道”和“溜冰”之间的差别将足以使人们认为它们在道德上是不相同的。但如果安格是正确的,既然他认为在“无为”和“相撞”两个选项中加入“岔道”可使人们免于误判,那么为什么在“无为”和“溜冰”的选项中加入“岔道”的选择不能使我们免于误判,不能使我们因此判断将那个胖子推向滑车是可允许的呢?

      而且,我料想在“无为”、“相撞”和“溜冰”这三项选择的案例中,大多数人会认为在“相撞”和“溜冰”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是错误的。若是这样的话,如果将“岔道”引进到“无为”和“相撞”的选项中能够防止人们误判, 那么只将“相撞”引进到“无为”或“溜冰”的二项选择的案例中,为什么不能阻止人们误判呢?

      总而言之,如果多项选择能防止人们犯错的话,那么选项之间的排列次序对人们的判断应该没有什么影响,但我认为是有影响的。更进一步的说,为什么仅引进“岔道”或“相撞”不能够总是使我们避免误判呢? 为什么单独引进“岔道”仅仅有时使我们免于误判(即当其放在“无为”和“相撞”之间时,使我们免于误判,而放在“无为”和“溜冰”之间时,则不能使我们免于误判),而仅仅引进“相撞”却从来无法使我们免于误判呢?最后,为什么同时引进“岔道”和“相撞”能使我们避免误判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