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人视野中,选择(choice)与道德选择(moral choice)是径渭分明的两个概念,前者包含后者且具有更宽泛的意义。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选择与道德选择并无明确区分,而且可以说是等同的。首先,从用词上他的几部伦理学著作始终采用“选择”而非“道德选择”;其次,他对选择的研究是在伦理学领域中进行的,并赋予选择“特殊的”、“自主的”等明显的道德特征;再次,对选择进行界定时,他明确指出选择不是意见,因为意见只有真假、对错之分,没有善恶之别,而选择的对象直接与善相关,是关乎善恶的判断。所以,虽然亚里士多德原著中从未出现“道德选择”的字样,但他吟绕于口且努力说明的“选择”实际上就是道德选择。 探讨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哲学,很难回避他的研究方法,尤其是探讨他对哲学范畴的分析,更不能不提及他的辩证法的主要手段——语词的多义性分析,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辩证法是探求真理与知识的科学方法,他通过对词项作语义学的意义分析,建立了独特的语义分析逻辑,并运用它规范、保证正确的推理与论证。在《论题篇》中,他对范畴的多义性分析进行了详细论述。例如,对某一哲学范畴进行多义性分析,不是直接从范畴表面入手说明它,而是从它的对立、相同、差异、缺失等方面考察多层意义,或者从语词本身考察多义性,如同义词、反义词、多义词、相近词等。通过对范畴的多义性分析,不仅可以发现事物的差别性、特殊性,而且可以考察多义之间的相同性或类似性,以保证论证与研究是就语词所指的事实本身从而获取事物本质的定义。这种哲学方法被亚里士多德广泛应用于哲学、逻辑、生物等各门学科的研究之中,对“选择”进行解说时也充分体现了这一方法的特点。至少在《尼各马科伦理学》和《优台谟伦理学》中,选择被明确定义,并与某些相似或相关的心理学概念区别开来。《尼各马科伦理学》认为,将欲望(appetite)、性情(temper)、希望(will)或意见(belief)的某些形式等同于选择是错误的,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则更系统地揭示了4者与选择等同的结构由来。 一、选择不是欲望与情绪 欲求(desire)(注:中文中对desire与appetite加以区分是必要的,不能统一译为“欲望”。因为在亚里士多德的原著中desire是包含“appetite”“temper”“will”“anger”“wish”等多种意思的范畴,这在罗斯的译著(1225b21—26)以及肯尼的《亚里士多德的意志论》(第69页)中可以看到。)与意见(belief)在一定程度上似乎总与选择相伴随,于是,便有人认为,选择不是欲求就是意见。然而,如果选择是欲求的话,那它就必然是欲望(appetite)、怒气(anger)和希望(will or volition)(注:罗斯的译著(1225b21—26)。“βουληιζ”在英文译本及著作中通常被译为will,wish或volition,汉语中常被译为意图或意志,但它的本意是指希望最终发生的事。)之一。欲求的这3种形式是柏拉图三重灵魂的3个部分的要求,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分别证明将选择等同于欲望、情绪或希望都是不恰当的。 首先,非理性的动物有欲望和情绪,动物可以自愿,但却没有目的(罗斯的译著,111b1,1225b26—27),不能选择。所以,选择不是情绪与欲望。其次,即使作为选择主体的人与动物一样,具有欲望与冲动,但人也常常无冲动无欲求地进行选择。《优台谟伦理学》认为, 人类虽然既有目的又有欲望和情绪,但却可以在没有欲望和情绪的情况下形成选择。例如,当一个人经他人提醒,在没有激情的情况下也会做出决定;一个禁欲主义者在没有情欲时也会选择去做某些事。 但选择并不会这样:“在情绪的影响下, 他们不会选择行动, 而是保持沉着”(罗斯的译著,1225b29)。选择并不是欲望,因为选择与欲望很容易产生冲突。意志薄弱的人容易根据欲望行为,而与经过考虑的选择相反。但意志坚定的人,则能克服自己的欲望,按照选择行为。真正具有美德的人就不会经历这样的冲突。再次,欲望的对象可以是快乐也可以是痛苦,但选择却不可以。在《优台谟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感性欲望与愤怒、痛苦相伴随。怒气只是短暂的伴随,如果追求长远目标,则并不一定需要类似愤怒的情形相随。最后,来自相反目的的可能性。欲望能与选择相反,但欲望却不能与欲望相反。(罗斯的译著,1111b15)肯尼认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选择是一种相当特殊的理性欲求,而感性欲求(sensual desire)与理智欲求(intellect ual desire)似乎只是相比较而言的。当欲求与选择相符时,人就能有一种意志,而与选择不相符时,人甚至又能同时产生另一种意志。 二、选择不是希望(will or volition) 否定选择等同于欲望与情绪后,亚里士多德很快转向对选择与第三种欲求形式——希望的比较分析。在欲望、心情(气愤)和理性的希望3种基本动因中,欲望一直被视为与选择不一致,情绪或愤怒也被亚里士多德视为明显的错误去除掉。剩下的只有理性的希望看起来有可能,因为它与选择一样,包含着理性的运用。然而,亚里士多德并不认为二者一样,他同样列出3个论据证明选择不是希望。 首先,我们可以对不可能的事情寄予希望,因为理智希望的对象可以是一切事物,包括那些不可能的事物,例如,希望永远活着或希望身高有20尺。然而,不可能的事情不存在选择。选择只与那些现实可能的事物有关,一个人是不可能欲求永远活着的。 如果某人把不可能的事情作为自己的选择,那他一定会被认为是个傻瓜,没有人会把那些不可能的事情真正作为自己的目标,除非他误解了它的不可能性。其次,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人不去做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一个人的选择只能在他的能力范围内。“一般说来,也不选择虽然可能,但认为做与不做均不取决于自己的事情。所以很明显,选择的必然是某种取决于自身的东西。”(注: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378.)所谓可能的,也就是选择者通过自身努力力所能及、行所能达的。《优台谟伦理学》中说,尽管有些事情在可能的范围内,但却是人力所不能及的或根本就做不到的,那也没有人会将它作为自己的目标。亚里士多德指出,一个人应当欲求一个准确而合适的程度。在伦理学的水平上,什么是我们力所能及的,而什么不是,什么是不需合作的,什么是需要合作的区别,在行为的哲学中需要细察详审。再次,《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说,“希望更多地是对于目的的,而选择则更多地是对于手段的。例如我们希望的是健康,选择的是能够使我们健康的东西。又如,我们希望幸福并且说我们幸福,但是说我们选择幸福就不妥当了。因为一般地说,选择似乎总是对于我们力所能及的事物的。”(注:罗斯的译著(1111b26—29);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03.66.)我们对目的抱有希望,所以才去选择实现目的的方法。对此,《优台谟伦理学》作了同样的对比,人不是选择目的,而是选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