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浓缩的形式概括了中国理想社会的伦理秩序,它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努力实现的伦理关系体系。和谐社会的共同理想,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公正原则和公民品德。在全国上下共同关心和谐社会的创建之时,必须匡正公民的道德观念,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准。 一、社会结构与社会和谐 建设美好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社会理想。但和谐社会不是完美的社会,也不是无矛盾的社会。设想完美的社会和无矛盾的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曾经尝试过的形而上学哲学和空想社会主义理论的特点。马克思主义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设想,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着眼于现实社会结构的性质和状况的科学分析,是对人类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也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用实际的手段追求实际的目的的最实际的运动”[1]。 社会结构形成和演变的规律性决定着社会结构的合理性和社会关系演进的秩序。我国社会在经历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后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进入一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开始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社会转型期。这个社会转型是社会主义社会本身在发展过程中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转型,以及由此带来的政治体制、精神文化和社会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和实践,正展示着这样一个社会转型和再起飞的历史进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合乎规律发展的必然结果。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为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基本前提和有利条件,使社会主义的东方大国进入了实现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所预见的社会理想的实践。但是,这样的历史进程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因为伴随着社会的转型,中国社会凸显出社会结构的两方面变化:一方面是利益多元化趋势,另一方面是断续性社会态势。这两个方面的深刻变化和影响,都预示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是一个长期、艰难但又极其伟大、光辉的历史过程。 所谓“利益多元化”,就是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和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基础上,社会关系和利益主体以及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趋向的多元化和多样性。其主要表现是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和诉求都有其发生的根据,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呈现出一元化与多元化、同一性与多样性并存的局面。所谓“断续社会”,是几个不同的时代成分和诉求并存于同一时代,各种成分之间亦断亦续,亦同亦异,因此既存在着共同的政治方向和价值追求,又有着不同的甚至对立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按照钱伟长先生“三级跳”的生动描述:中国巨龙已从农业文明跳向工业文明,正在向信息文明跳跃。在中国社会的特殊情况下,如果说在多元状态中各种社会力量并存、不同价值观念的对立,难以使社会关系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那么断续社会的不同时代诉求的差别和对立就使社会发展难以保持平衡和顺畅。这就是说,转型、跳动、飞跃的中国社会给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艰巨的任务和使命。然而,困难和艰巨并不能说明不能构建和谐社会,恰恰相反,科学的理想是在真实的现实中有其深厚的根据和条件的;和谐社会亦如文明社会一样,正是在已有的基本前提和条件的基础上,在超越野蛮和落后、战胜各种困难的艰苦奋斗中实现的。正因为如此,那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用实际的手段追求实际的目的的最实际的运动”,而不是像空想社会主义那样对未来社会只有一个美好理想。 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和断续性给社会带来的矛盾和问题,集中体现为利益的差别、矛盾和冲突。这种差别、矛盾和冲突表现在各个方面,如公有与私有、城市与农村、内陆与边陲、港台与大陆、富裕与贫穷、干部与群众、强势与弱势,以及稳定与变迁、整合与冲突、团结与纷争、文明与野蛮,等等。大量的、主要的是非对抗性矛盾,但也有对抗性矛盾。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复杂性、突发性、群众性,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甚至也带有若干对抗性。社会存在矛盾、冲突和不安定因素并不可怕,矛盾冲突是社会发展的常态,平衡与不平衡、安定与不安定是并存的。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自觉地、主动地去化解矛盾和冲突,积极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国家和政府要对各种互相矛盾而又各有其正当性的利益群体进行平衡,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冲突:一切正当的有差别但彼此不冲突的利益关系,可由各方自主、自由地去解决;一切有矛盾但属于非对抗性的利益关系,可用适当调节、管理的办法去解决;一切对抗性或敌对性的矛盾和冲突,要用强制的手段去解决。矛盾是事物的生命,是事物的发展过程。没有矛盾的发展难以设想,否定矛盾的发展过程势必阻碍事物的发展。关键不在于有无矛盾或矛盾的大小,而在于及时发现矛盾,明察矛盾,正确地认识和解决矛盾。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和谐社会不是“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社会,而是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又能正视并妥善化解矛盾和冲突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有历史和现实根据的“最现实的运动”,又是需要人们世代奋斗去争取的理想。正因为这样,所以,共产党人总是“为最近的目的和利益而奋斗,但是他们在当前的运动中同时还坚持着运动的未来”[2]。 二、伦理秩序与个人自由 社会转型意味着一种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类型的建设。这种社会结构类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体制,更是体现在这种制度体制的社会伦理关系及其秩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浓缩的形式概括了中国理想社会的伦理秩序,它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努力实现的伦理关系体系。和谐社会的伦理秩序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公民之间公正的伦理秩序;其二是社会公民围绕共同伦理目标所构建的社会伦理秩序。和谐社会的伦理秩序的这两个方面,并不是说和谐社会具有两种不同的伦理秩序,而是意味着和谐社会的伦理秩序包含着两个不同的层面,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决定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伦理秩序。 伦理关系的形成是以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必然性为基础的,也是与政治关系密切联系的。一定历史时代的生产方式决定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因而也这样那样地决定着该时代人们的伦理关系。伦理关系的形成过程,反映着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人们之间的利益差别、矛盾和对立,经常造成影响和破坏伦理秩序的纷争,因而就需要不断地调整伦理秩序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既然伦理关系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而政治又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因此,伦理关系也必然受政治关系的制约,或者说政治关系强烈地影响着伦理关系。中国古代制礼作乐、维护纲常,其宗旨就在于把伦理关系纳于政治关系之中,使之成为一种伦理政治和政治伦理结合的实用体系。理顺政治关系也就理顺了伦理关系,而伦理关系理顺了,政治关系也就理顺了,两个关系都理顺了即是天下之“大顺”,亦即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