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德性与规范相统一的道德运行机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国荣,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所长,哲学系教授。

原文出处: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

社会的凝聚和秩序的维系需要一般的规范,行为要达到最低限度的正当性,也离不开普遍的当然之则。一般的规范既对行为具有普遍的范导意义,又为行为的评价提供了基本的准则,它在道德实践中往往更接近可操作的层面,因而有其不可忽视的意义。 德性的形成总是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相对于明其规范,成其德性似乎是一种更高的要求;就行为而言,较之对规范的依循,出乎德性也无疑是一种更不易达到的境界。 无论从个体抑或社会的角度看,停留于依循外在规范这样一个“底线”的层面显然是不够的,这不仅在于仅此难以达到完善的道德关系,而且当规范仅仅以外在的形式存在时,其现实的作用本身往往缺乏内在的担保。行为的普遍指向与评价的普遍准则离不开一般的规范,而规范的现实有效性又与德性联系在一起。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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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方面,它同时又与道德行为相联系:道德教育总是以行为为指向,并通过道德行为而得到具体的落实和确证。这里,主要从德性与规范的相互关系上,对一般意义上的道德教育及道德行为机制作一考察。

      道德行为在本于德性的同时,又受到普遍规范的制约。德性以主体为承担者,并相应地首先涉及人的存在;相形之下,规范并非定格于主体;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它更多地具有外在并超越特定主体的特点。然而,尽管德性与规范各自呈现出和主体存在的不同关系,但二者并非彼此悬隔。

      德性往往以人格为其整体的存在形态。历史地看,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中,都存在着理想的人格典范。从中国古代的圣人(尧、舜、禹等等),到古希腊史诗中的英雄(俄底修斯、赫克托耳等等),都曾被视为理想的人格范型。这些理想的人格尽管常常与神话传说等等纠缠在一起,但同时又汇聚了多方面的道德品格,从而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德性的化身。作为德性的具体化,理想的人格首先折射了一定时期的历史需要,尧以禅让(让位于既贤且德的舜而非传位于尧之子)展示了重天下甚于重一家的群体关怀意识,而群体关怀则是维系社会稳定和有序化所必需的;禹在传说的治水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坚韧不拔的精神,则反映了与天奋斗、征服自然的过程中人所必需具备的品格。同样,古希腊史诗中的英雄所表现出来的勇猛无畏,也体现了在氏族部落之间战争频繁的历史时期,骁勇善战、视死如归的英雄气概已成为生存的重要精神因素。略去其中渗入的神话传说成分,我们不难看到历史中的理想人格与历史需要本身之间的联系;不妨说,理想人格内含的德性,同时也体现了一种历史的选择:正是合乎历史需要的主体品格,在历史演进过程不断得到确认和肯定,并逐渐凝结、汇凑于历史中的理想人格。

      德性在理想人格中的具体化,从一个方面为规范的形成提供了前提。规范既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需要,又体现了普遍的道德理想;这种理想以现实的社会存在为根据,同时又在圣人、英雄等理想人格中取得了具体的形态。相对于比较自觉的观念系统,与人的具体存在融合为一的理想人格似乎具有某种本体论的优先性:在抽象的行为规范出现以前,理想的人格往往已作为历史中的现实而存在;规范系统本身在一定意义亦以历史中的理想人格为其重要的本源。事实上,理想的人格同时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完美的存在范型,这种范型对一般的社会成员具有定向与范导的意义,观念化的规范系统在相当程度上亦可理解为对这种范型的概括、提升。埃尔德曼认为,“品格的善在逻辑上更为基本”,“在道德生活中,规则是后起的。”(H Alderman:By Virtue of Virtue,Virtue Ethics)这一看法似乎已有见于此。

      当然,对德性在现实人格中体现出来的本源性,不能作片面的理解。从人的存在在历史中的优先性来考察,作为德性统一形态的人格确乎具有本源或基础的性质,但这并不意味着德性完全超然于规范。历史地看,社会发展的每一时期往往存在着与该时期的社会状况相适应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最初也许不一定取得系统的、自觉的形态,而更多地表现为某种风俗、习惯、礼仪、禁忌等等,但它在一定时期却作为影响人们行为的实际制约因素而起着规范或准规范的作用。文明早期的理想人格固然作为历史中的现实存在而为规范提供了依据,但他们本身亦受到了当时价值原则及体现这种价值原则的社会风尚的影响,古希腊英雄的无畏精神,多少折射了当时尚武的社会价值取向;传说中的禹在治水时的自我献身品格,则反映了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相对有限的时期,集体力量及集体价值的优先性。事实上,历史中的理想人格取得如此这般的形态,也包含了某种塑造或再创造的作用:人们往往是根据自己所理解的价值原则及与之一致的规范,确认或突出理想人格的德性;在理想人格之后总是可以看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价值取向及相应的规范原则。不管是就其本然形态而言,还是从它被塑造或再创造这一面看,历史中的理想人格都难以和一定的规范系统截然相分。

      综而论之,德性通过凝化为人格而构成了规范的现实根据之一,规范则从社会价值趋向等方面制约着理想人格的形成与塑造,二者呈现为某种互为前提的关系。如果仅仅从静态的观点看,往往容易引出单向决定的结论,惟有着眼于历史过程,才能把握二者的真实关系:正是在历史实践的过程中,德性与规范展开为一种互动关系并不断达到具体的统一。

      以上所涉及的,主要是德性与规范关系的历史之维。从逻辑的层面看,规范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总是超越于具体的个体,而道德行为则以个体为承担者,如何使普遍的规范化为个体的具体行为?这一问题涉及了德性与规范更内在的关系。

      道德实践中的为善避恶,以善恶的分辨为逻辑前提,而善恶的分辨则表现为一个道德认识(知)的过程。道德认识意义上的“知”,虽然不同于事实的认知,但就其以善恶的分辨、人伦关系的把握、规范的理解等为内容而言,似乎亦近于对“是什么”的探讨:以善恶之知而言,知善知恶所解决的,仍不外乎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的问题。从逻辑上看,关于是什么的认识,与应当做什么的行为要求之间,并不存在蕴含的关系。如所周知,休谟早已注意到了这一点,在他看来,仅仅从“是”之中,难以推出“应当”。休谟由此将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截然分离,无疑有其问题,因为在善的认定中,也已包含了认知的内容。不过,即使以价值确认而言,它固然通过肯定什么是善而为行为的规范提供了根据,但懂得什么是善并不意味着作出行善的承诺:在知其善与行其善之间,存在着某种逻辑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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