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体伦理到“集体与个体”二维伦理

——论当代集体主义道德建构路径

作 者:
卢坤 

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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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主义道德需要在当代语境中予以诠释。这一诠释的立意在于强调集体主义道德话语需要凸显其对成员个体的尊严、自由、权利和利益的关怀与保障,并在提供这种关怀与保障的基础上对集体主义之“整体利益”的道德合法性提供论证。不仅如此,集体主义话语还必须对当代伦理学前沿话语作出回应。这一切正是集体主义道德的传统所未予言说的东西,也是其在当代社会中陷入困境的根源所在。

      一、传统集体主义话语解读

      传统集体主义道德意识形态是中国社会主义传统制度语境中的显性话语。不可否认,随着市场经济所衍生的道德关系、道德原则、道德标准、道德理念的生成,集体主义不断被消解,因而对之加以深刻的反思就成为建构新的道德体系之内在环节。

      传统集体主义话语有三个逻辑层面,首先,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其次,在集体利益之下不否认个人正当利益。再次,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牺牲个人利益维护集体利益。显然,这种简单而武断的话语已经脱离了时代语境。从现实来看,这种传统道德在强化国家整体利益意识的同时造成了对公民个体利益的轻视和否定,而且也没有带来公民道德状况的实际提升。从理论逻辑上看,传统集体主义话语是在一种非历史、非时间的知性语境中架构的,它不仅先验地预设了其前提,而且其结论也表现为一种知性思维的概念平衡。

      首先,传统集体主义话语依据人的本质的社会性和人对集体的依赖性论断来推证集体利益的优先性,这并没有必然的逻辑效力。人不是抽象地独立于社会存在之外,而是从社会历史中构型并生成其本质,个人的生存发展要依赖于特定社会生活条件,依赖于特定社会处境所必然使之隶属于的集体,这是无可置疑的事实。然而,从这样的事实判断中并不能在逻辑上必然地推论出社会或集体利益应该高于个人利益、个人价值应该从属于集体价值这种价值判断。此逻辑缺陷在传统伦理学体系中没有得到明确而合理的解决。

      其次,传统集体主义话语强调国家和集体代表和实现个人的根本利益,从而论证集体利益之至上性。这无论在现实上还是逻辑上都不够充分。此推论依赖于两个预设的前提:先是预设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集体和个人在根本利益与价值追求上的一致性,其后又设定社会主义条件下“集体德性”的自足与自律。不可否认,现实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所构想的“科学社会主义”的差别不仅仅表现在历史时空上,而且也表现在理论逻辑上。由于现实社会主义文明基础的脆弱,个人在物质需求、价值追求和信仰等方面的利益与国家或集体的利益和要求之间存在着不一致甚或对立,这是显而易见的。况且优良社会制度对在其之下的集体自身的道德性并没有必然的保证,而企图否定并取代个体的具体利益的所谓“根本利益”或“共同利益”,实际上也是难以存在的。

      集体利益的合法性既是对其“公共性”的诉求,又是对其实现方式的“善”的规定。就此而言,“集体利益”是否具有真正的公共性,关键之点首先就在于它是否实现了集体内部之“正义”——即集体是否保障其成员的基本人权,是否公正分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利益是否予以平等分配等;其次在于集体追求利益的行为是否侵占或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是否侵犯或剥夺了其他非成员个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传统集体主义对此是缺乏反思的。它的简单而武断的道德戒律并没有经过有效的逻辑确证,而仅仅是一种经验的“抽象”或“假定”。诚然,某些集体在建立伊始拥有充分的合法性资源,能对其成员的个人利益加以关照。然而,我们却不可能从逻辑上确证所有的集体都能永恒地代表和实现其成员个体的“共有之善”。因为,经验生活在其推进中可能会使集体的合法性逐渐消磨甚或丧失。更进一步说,任何集体的道德合法性并非在于它的历史理据,而是需要经验支撑的不断加强与延伸,从而使之不断拥有充足的合法性资源,惟此它才能获得其成员的道德认同。因此,集体主义道德价值普遍推行之可能性,其充足的现实理据就在于社会成员能理性判断其对集体的奉献和忠诚是必需的,同时对集体具有情感的支撑。

      由于传统集体主义先验地预设了托庇于社会主义制度的集体德性的自足,因而它就把一切道德责任和义务都施加于个体之上:对于普通成员来说,奉献、服从、牺牲、大公无私构成其社会生活的“道德律令”。传统话语强调,集体利益优先原则并不否定个体的正当利益,而且最终将确保个体利益的实现,但这只是在集体的“统筹兼顾”的调节中达到的。很明显,在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里,此“统筹兼顾”的计划模式已不适用。另一方面,当集体与个体利益的矛盾不可调和时,是否一定要牺牲个体利益才是道德的?社会道德的终极目的在于保全和增加每一个体的正当利益,在一定社会语境中,此标准具体化为“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据此推论,当集体与个体利益面临二难抉择时,集体利益的获得若远远小于个体为之付出的沉重代价尤其是生命时,保全个体的“大”利益和生命,牺牲集体的微小利益,就不仅不是不道德的,反而是道德的“人性”本质的最根本体现。

      二、重构集体主义的理论语境

      传统集体主义话语因基于一种非历史、非时间的抽象语境,背离了马克思实践的、历史的、现实的理论立场。由此,它在当代理论境遇中既无法与西方自由主义相抗衡,也很难与西方共同体主义展开对话。因此,我们必须根植于当代的生活语境对“集体主义”予以重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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