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道德生活面临的最大挑战莫过于“价值个体主义”以及由此所导致的道德相对主义的盛行。这一点直接威胁着道德的合理性基础,并给人们的现实生活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对此德国哲学家阿佩尔评论道:“一方面,对某种普遍伦理学的需要,从来没有像现在——我们这个时代乃是以科学所获致的技术成果所造就的全球性一体化文明为其特征的——那么迫切,另一方面,为普遍伦理学奠定合理性基础这一哲学任务,似乎也从未像在我们这个科学时代那样困难重重”[1](P257)。那么,价值个体主义究竟如何造成了这一困难?应该如何理解这一困难的实质?克服价值个体主义、捍卫道德合理性基础的可能途径是什么?无论对于当代道德理论,还是道德实践来说,这都是一些十分重大的课题。 一、价值个体主义与道德论证基础的现代位移 “价值个体主义”是一个典型的现代现象,要理解价值个体主义,必须以现代性作为基本坐标。现代性导致了道德范式的根本转换,这不仅意味着某种具体道德观念的变化,更重要的是道德论证基础的位移。所谓道德论证基础,意指道德赖以成立的思想前提和本体性预设(这种思想前提和本体论预设保证了道德的合法性),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换改变了道德的奠基理念,使这种思想前提和本体论预设发生了根本转变,价值个体主义正是这种转变的重大后果。 传统社会的道德是以一种“目的论世界观”作为其论证基础的。马克斯·韦伯曾指出:在古代人的精神世界中,“包含着‘世界’作为一个‘宇宙秩序’的重要的宗教构想,要求这个宇宙必须是一个在某种程度上安排得‘有意义的’整体,它的各种现象要用这个要求来衡量和评价”[2](P508)。按照这种世界观, 世界内在地充满着“价值”和“意义”,世界上各种事件的安排都在一个“伟大的存在之链”中有其内在的目的和理由,都可以在某种神圣的秩序里发现和确定自己的位置。这一点决定了前现代道德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即“事实”与“价值”内在统一的原则:在“目的论”宇宙中,每一个事物都通过行使自己的“功能”,完成自己的“目的”,来实现其价值。在事物“存在”这一“事实”中,即已内在包含着其存在的“目的”和“本质”,即其“应该”如何存在和活动的内容和要求,“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完全内在一致的联结在一起,二者之间浑然无间。 在“目的论世界”中,人作为唯一具有理性的存在者,其理性能力就体现在他能够认识、体悟这一目的论的宇宙秩序,并在此秩序中发现自己存在的目的和应扮演的角色。通过自己的实践来自觉地扮演好这种角色,实现这种目的和本质,这就是人之为人的道德价值之所在。这也就是说,在前现代社会,人“被理解为具有其本质特性和本质目的或功能的人这一概念”[3](P75),成为一个人,也就是在宇宙秩序中,尤其是在社会共同体中扮演一组角色,其中每一个角色都有自身的特征和目的:家庭成员、公民、战士、哲学家、上帝的仆人等等[3](P75),社会成员如果能够在共同体中实践自己的“功能”,那么其行为的道德性质即可得以客观的判明:凡是符合共同体目的的行为即是“道德”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 然而,现代性的开启,却正是以击碎这一“目的论世界观”作为开端的。这一点在根本上改变了道德的奠基理念,使得道德的论证基础发生了重大位移。 按照现代社会理论家们基本认同的观点,现代社会之区别于传统社会,是以“理性化”作为标志的,现代性因而也主要作为理性化过程的结果而被显示。这里的“理性化”,严格说应为“理智化”,它意指一种将特定需要、为达成特定需要必须采取的可能手段、这种手段可能产生的结果等都一一纳入考虑和计算的态度,它对任何事物惟一的价值标准就是“效率”,任何社会政治、经济的过程,其制度与组织及理智的创造等的“好”还是“坏”,终极的判断标准在于理智的功利性和效率性。[4](P5) “工具理性”对现代世界的全面统治,意味着“世界的祛魅”。工具理性只能告诉我们在确定了某一具体目标之后,什么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和策略,它强调的是“计算”,关注的是经验事实和工具世界的存在,因此,世界不再是一个充满意义和价值的场所,而成了一个利益竞争的角斗场,成了一个由满足人们工具性需要的“物”组成的庞大机器。一种全新的世界观,即工具性的“机械论”世界观取代了古典的“目的论世界观”。 正是这一变化,带来了深远的道德后果。随着“目的论世界观”的打破,人们的生活世界被割裂为“公共”与“私人”两个分离的领域,“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之间形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价值从“事实领域”被驱逐出去,被归属于个人主观的良知决断的私人领域,“价值个人主义”取代了前现代社会的“价值共同体主义”,成为现代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道德奠基原则。 所谓“事实领域”指的是按照工具理性原则来予以组织和规整的“公共生活”领域,在此领域起作用的是“规则”,这种规则或者是法律,或者是按照理性化的要求建立的制度和规章。“规则”的作用在于解决人们之间利益的冲突,在它看来,追求自己的利益,是人最基本的本性,为了避免逐利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每个人利益的损害,人们需要制定规则,来约束彼此的行为,以避免“人与人是狼”的“丛林状态”的出现。而“规则”,按照自霍布斯以来至罗尔斯的契约论的基本观点,是人们从各自需要出发与他人“约定”和订立“契约”的结果,“约定主义”是现代社会公共领域的哲学基础。 不难发现,“公共领域”的“规则”具有鲜明的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性质。“实用主义是西方工业社会的公共生活的运行哲学”[1](P270), 它要求人们排除私人性,“排除爱、恨和各种纯个人的感情,尤其是那些不合理的、难以预测的感情”[5](P253),它强调的是“公正”(justice)或者“对”(right)。因此,它与“价值”(good)无关,它重视的是通过“规则”来调节人们的实际利益,而不关心人生的终极价值和意义问题,并坚持社会和政府没有权力来为个人规定生命价值和世界意义的理解。“坚持‘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特质,根据它,政府应在公民的终极价值问题上保持中立,它不应该偏袒任何一种人生道德和生活理想,更不应该把某种人的道德信念强加在个人身上”[6](P114—143)。价值、信念、目的等由于不具有工具性意义而被视为“非理性”的,应该从公共领域驱逐出去。它只能存在于生命个体自由选择的私人领域,它是主体赋予的,必须通过个人的自律来内在地予以“论证”,价值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基础是个体的良知或者说“主体人格”。如何理解道德价值、根据何种道德信念来实践,这完全属于私人自我选择的事情,在此领域个人拥有完全的“治权”;没有任何外在权威为个体提供先定的道德知识,也没有任何外在的力量来干涉个体对人生价值和道德意义的阐释和决断,个人是价值和道德信念的唯一合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