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经济伦理范畴及其体系是一项非实证性的抽象的理论工作。从何入手?这是一个理论难题和争议颇多的事情。我们想从“经济哲学”思考入手,依此研究经济伦理范畴及其体系方法论,从而引出研究经济伦理范畴及其体系的一系列理论问题。 一 经济哲学概念是谁首先提出的,据手头资料无法肯定。但是,英国的经济学家琼·罗宾逊(1902-1983年)(一般称罗宾逊夫人)在1962年出版的《经济哲学》中提到经济哲学。该著作认为经济学的研究具有双重性:一是实证性,研究资源配置和经济行为如何选择;二是意识形态性,经济学是每一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意识形态的载体,以一定的人性假定为理论前提,为一定的经济制度进行辩护,以证明道德的合理性。[1]琼·罗宾逊继承英国主流经济学的传统,她认为经济哲学或称经济学的哲学基础,指经济学的价值基础和伦理理念,也包含经济学所蕴涵的意识形态前提。[2](P153)这也代表当代西方经济学主流派重视经济学的价值基础、意识形态和伦理理念的作用,实质上可以说已经包含了研究经济伦理范畴及其体系的基本理念及方法论,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我国学术界讨论经济哲学在20世纪90年代才较大规模地展开,但对经济哲学的理解不同于西方从价值论、伦理等意识形态方面研究经济问题,其研究似乎更多从哲学层面去研究经济问题,认为经济哲学是从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去分析研究经济运行的规律和一系列重要的经济现象。[3]国内经济哲学的研究为经济伦理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提出了从哲学层面研究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问题,就提出问题而言,这已是一个理论贡献了。 从经济哲学的方法论层面来说,在经济伦理范畴及其体系研究中,先需正确地解决非经济因素(道德)与经济因素之间的关系。从宏观上讲,要以经济活动是历史变化的动因为出发点,必须把人类的经济活动看成是一个历史过程。新经济伦理范畴的孕育、出现,不是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只有在解决物质生产任务的经济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已在形成过程中它们才会出现。不能企图依靠改造、改变或新建经济伦理范畴来改造、改变经济条件,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当然我们并没有否定经济伦理范畴对经济活动的反作用,但研究分析这种反作用,必须以承认经济伦理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为前提,否则一定会走向谬误。因此,研究经济伦理范畴及其体系必须从现实的经济生活出发,而不能从“原则”、“理论”、“人性”出发;只能建立符合经济生活的存在和发展需要的经济伦理范畴,解决经济生活中需要解决的道德问题,这才是具有生命力的理论。我们认为,上述研究方法是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当然必须结合新情况,做出新发展,而不是形而上学地贴标签。 西方经济学历来主张把经济范畴、经济伦理范畴看成是经济研究的一种方法或一种需要。例如,当代西方经济学家把经济人范畴理解为一种无个性特征的类型(或模型),为了解释人类经济活动而作的一种假设,犹如自然科学中的物理定律。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经济人……并不比许多涉及原子或电子行为的物理定律更神奇。与经济人模式一样,这些物理法则往往只是以‘一般’行为作为对象的统计法则,而并不企图说明每个粒子的实际行为。”[4](P13)但是,他又认为经济人这一模型或假设还是不同于客观物理定律,而是人的理性的一种主观的设定。当代西方经济学家另外一种观点是把经济范畴看作是人性的表现,或者认为是人的理性的选择。因此,经济范畴、经济伦理范畴及其体系往往被视为永恒不变的、独立于经济活动之外的东西,甚至是它们的运动创造了人类的经济活动。 经济伦理范畴,我们主要指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伦理范畴,它们是市场的现实的伦理关系的反映。为说明这一观点,我们先对范畴作个界定。《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的定义:“范畴(categories),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人类思维的逻辑形式。范畴是人类在一定历史时代理论思维方法水平的指示器,是帮助人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各门具体科学都有各自的范畴体系。”[5](P200)经济伦理范畴也具有一般范畴的共性: 其一,经济伦理范畴是人类认识经济生活世界的思维形式,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内容具有客观性,反映了经济运行中伦理机制的规律性。列宁指出:“思维的范畴不是人的工具,而是自然的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6](P75)表明人对经济世界认识的深化和自觉性的增强。 其二,经济伦理范畴包含诸种经济和伦理要素的概念系统,反映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关系。 其三,经济伦理范畴是历史的变动的,随着世界的发展和人类对经济形态认识的不断深化而不断变化,日益接近经济伦理的本质。 每一门具体的人文社会学科都是社会某一领域或某一系统的反映,这种反映以范畴体系形式出现。经济伦理范畴本身就是一个概念系统,“任何范畴都是包含诸种要素的概念系统,范畴的本质表现在构成它的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结构中。”[7](P947)诸种经济伦理范畴之间存在对立统一关系,反映社会经济领域的本质联系、内在规律以及发展过程和趋势等等,诸经济伦理范畴的内在联系就构成了一定的经济伦理范畴体系。任何经济伦理范畴都是一个具体的概念。它又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因此既是“最单纯的东西”,又是“最丰富的东西”,自身包含着最高的区别和规定。黑格尔指出:“这个概念本身是不能以感性来直观和表象的,它只是思维的对象、产物和内容,是自在自为的事情,是‘逻各斯’(Logos),是存在着东西的理性,是载着事物之名的东西的真理”。[8](P17)也就是说,认识和把握经济伦理范畴及其体系的整体和本质,是一个由概念(或范畴)所表现的普遍联系的有机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