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如何在同一社会中共处?”(How should we live together in asociety?)是需要现代伦理学回答的一个根本问题。许多思想家坚信对平等的激烈追求将会导致社会动荡,也会妨碍个人的自由实现。这种为自由而否认平等的价值的观点,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人类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关系的一种平民认识。而在或至少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既承认追求自由的权利,同时也支持主体间交往的平等权利。可以说自由和平等都是我们在社会中共处所必需的两种价值。自由和平等在逻辑上并不必然矛盾。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群体和个人对自由和平等之间的选择上有着不同的价值。为了维护公正合理的社会伦理秩序可能需要在二者的冲突中保持必要的张力。从深层来看,自由的本质是“社会自由”。无论是争取摆脱外来强制的“消极自由”,还是对权利和幸福追求的“积极自由”,只要自由本身不是自私放任的,也就会承认并尊重他人同等的自由。只有那些极端的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者才会把平等作为对自由的限制和障碍。真正的能够担负社会责任的自由主义者永远是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者。为了把自由精神从狭隘的个人领域扩展到社会整体,从一种精神追求转化为公正合理的社会伦理秩序,这有赖于从根本上构建一种社会平等理念。 一、社会平等理念 社会平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涉及的是人类社会关系中同等地相互对待的理想生活状态。它所反对的是等级社会的不自由和不平等。在等级社会中,权利属于特权阶层,而承担社会义务是下层平民。平等只是作为一个分配原则在同一等级中发挥作用。这一点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得到最为充分的体现。柏拉图相信天赋的不平等导致政治等级的划分。霍布斯就极力反对这一点,在《利维坦》中写道:“自然创造人之体能与智能是如此地平等;虽然偶尔可见某人在身体或心智方面比他人强壮、敏捷;然而整体而论,人际间的差异并不显著到使一较强者因此得以主张其专享某一利益,而排除他者(如强者所为地)要求该利益之权”。在智力、才能上的差异的社会事实尚不足以危机到否认人的共同本性,也不能作为等级社会的价值根据。因此,霍布斯就提出所有人都拥有平等地权利的主张(claim)和要求(pretend)。柏拉图的等级社会宣示的理念是不平等的公正而不是普遍的平等。然而一些现代诠释者由此尽量把平等置于柏拉图所谓的社会正义之中,或者直接以平等代替正义。这就忽视了一个基本问题,柏拉图的等比分配正义贯彻的是对不同的人给以不同的对待,而现代社会平等理念的一个基本主张是同等对待不同的人。 西方早期平等主义是作为一种抗议性理想出现,目标是反对中世纪封建特权制度的不人道、不(彻底地)公正。现代平等主义者则是基于人的自然权利,通过社会契约的过程,达到一种绝对普遍的平等状态。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提出了一个完整的自由、平等、博爱三位一体的“现代性方案”。其中平等为主导精神,自由若无平等精神的支撑就会成为精英的特权。“爱”也是通过平等精神而成其“博”,否则,情感之爱只能陷入偏私、狭隘的自恋和等差之爱。后来的西方历史也证明,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都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必须建构公平的制度来平等对对待存在差异的人群。自由的主张主要是第三等级的下层对平等权利的要求,目的是使得任意的特权成为不可能,或者说使得权利由特权阶层扩展到全社会。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社会平等要从形式(权利)平等进入实质(待遇)平等,从政治权利领域延伸到经济社会领域,最终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平等社会。这就要求彻底消除社会各个阶级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异所导致的阶级剥削和压迫,从根本上改造社会关系的构成原理,使人彻底地摆脱对他人、团体和物的依附,自主联合组成各种公共机构来保障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待遇。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平等理论和主张对社会主义的政治斗争和社会改造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对西方精英主义的自由主义具有根本的颠覆性,使得他们重新检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意识形态之于社会平等的意义,开始重视国家和社会在社会平等化方面承担起重要的职责。 社会平等理念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权力、财富或声誉分配的一种方法,而社会平等理念则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生活状态。社会平等理念不是简单地要求人们在社会资源占有上的一致、相同和均分,而是关注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平等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所调节的不是个人之间的,而是社会结构整体所具有的整体性伦理原则,需要诉诸于社会的结构和政策,如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制度。它涉及不同利益群体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诸领域的同等权利和义务。平等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对权力、财富或声誉等社会资源占有上的一致、相同和均分,而是一种理想的社会伦理秩序。平等所关注的:一是个人作为公民的平等的身份地位、发展机会和权利待遇;二是社会交往中游戏规则的制定以及社会资源的分配。当然,平等也会关注分配问题,会承认“基于才能、努力或业绩的应得公平”导致的合理差距,但我们要特别警惕社会资源分配所累积的不平等可能导致的新的等级制度的形成。平等的价值也就在于普遍地承认和尊重所有人的权利和尊严。这就要求各种社会制度的建构和运作只是具有工具性的价值。人们遵从制度的引导和约束也就在于它能够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自由权利。平等性也就构成制度建构和变迁的价值合理性根据。同样,各种社群组织也要建立在乎等的基础之上。马克思设想的“联合体”一词能够比较恰当地说明每一个人在其中的地位,也内在地规定了基本的交往规则——自由而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