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对正义优先性的论证

作 者:

作者简介:
谢友倩,南京大学哲学系。(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江淮论坛

内容提要:

霍布斯、康德、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或道德哲学的全部理论基础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归结为对正义优先性的论证。因为作为正义的秩序不是外在客观物,而必须从人的自身出发,所以他们对正义优先性的论证都归结为人类选择一种适合整个社会的合理秩序的优先性。霍布斯、康德、罗尔斯论证正义优先性分别从经验、纯粹理性和两种的兼容三种方式进行。霍布斯对正义优先性的论证所用的论据是完全属他的经验的,反映了他的个人的道德态度;康德包括罗尔斯的理论,关注的是所有可能世界的根基,一种最为宏观、最为本真、因而最为优先的“正义原财”。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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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约论是典型的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他们这一派首先反对的是传统自然法派,反对存在着这么一种客观的“法则和尺度”,一种先于人类意志并独立于人类意志、有约束力的秩序,并且它们是人们全部行动的指导原则和道德基础。然而,契约论一派仍然要为社会寻找一种秩序,但这种秩序不再是外在的客体,而是一系列的“权利”,一种主观的诉求,它们启始于人类自身的意志或意识,是人类自己的不二的选择,这种秩序就是正义。正义的优先性,就是那种主观选择的秩序即人的权利是首要的。正义完全不依赖于任何先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相反,它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全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的起源。正义一旦产生,就是最高地位的至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它优先于善,是诸多美德的范本。社会各种制度规范都必须基于这种正义,才是合理的。

      霍布斯、康德和罗尔斯都是契约论自然法这一体系之内的。因为作为正义的秩序不是外在客观物,而必须从人的自身出发,所以他们对正义优先性的论证都归结为人类选择一种适合整个社会的合理秩序的优先性。但他们对正义优先性的论证却走出了三条不同的道路,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提出了不同的正义原则。

      从认识逻辑来说,正义原则绝不是先于正义优先的论证的,它们本身不能成为论证的起点。如果霍布斯、康德和罗尔斯首先就提出一条或几条正义原则,那么就证明他们仍未走出传统的自然法,就仍然是一种独断论。正义原则却正是人的最初始唯一选择的论证的必然结果。因而,对正义优先性的不同论证方法有可能得出不同的正义原则。这里必须澄清,“正义”在这里并非诸道德价值之一种,它是独立推导出来的,不同的推导过程又会赋予正义不同的内容。

      一、霍布斯诉诸经验论证的正义——保存原则

      霍布斯明确地否认一个客观先在的自然法的存在:“这些理性的规定人们一向称之为法,但却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们只不过是有关哪些事物有助于人们的自我保全和自卫的结论或法则而已。正式说来,所谓法律是有权管辖他人的人所说的话。”[1](p.122)霍布斯在谈到自然法时说,理性的命令只是原理,有助于和平,而那些不确定的原理,只是具体的人做出的结论,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那么如何寻找“确定”的原理,使得每个具体的人达成一种最初的契约,形成彼此一致的共识,霍布斯自然将论证的重点放在对人性的考察上。

      霍布斯的人性理论,可归结为“两条最为确凿无疑的人性公理”。第一条公理是“自然欲望”。霍布斯根据科学解释,这个欲望的根源在于人的感官享受禀性,即人的动物性。但这种人的欲望又不同于动物,因为人还有理性,理性充当了工具,使得感官知觉产生的贪欲,不会仅仅“昙花一现”,而是被无限扩充延展,无穷无尽,最终伴随人类的一生,成为人性的本质。所以人在霍布斯看来就是狼,是最掠夺成性、最狡诈、最凶猛、最危险的动物。人的欲望不再是总需要刺激感官机械式的产生,而是本质的具有生机活力的(Vitalistic)。“因此,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1](p.72)

      人们自出生起,就自然地抢夺他们所觊觎的东西,进而欲望征服别人,征服世界,如果没有受到任何外在的限制与逼迫,人不会“安分守己”,“满足于一般的权势”。霍布斯认为,这种无止境的追逐的动机在于人希望在审视自己的优势、自己被人承认的优势的时候,体现到欢愉和满足,即虚荣自负。人人都“虚荣自负”,因而“他们也不能长期地单纯只靠防卫而生存下去。其结果是这种统治权的扩张成了人们自我保全的必要条件。”[1](p.92)既然攻击无处不在,以捕获制服敌手为目标几乎潜藏于每个人的灵魂之中。人身伤害难以避免,这就唤起了对丧失生命的恐惧,也引申出霍布斯的另一条公理——“自然理性公理”——面对人性中本质的自负虚荣,理性公理教导每个人,逃避反自然的死亡,即“自我保存”。为了长远计算,为了保证自己长久的平安,自由状态下的人必须缔结契约。可以看出,即使是自然状态下的最初契约也不是偶然的或混沌无法解释的,而是有着明确的限制,即这些契约的共同原则——即助于“自我保存”。

      霍布斯至此完成了对正义优先性的证明,他的个人权利或正义就是“自我保存”,这本身是先在的,且所有的伦理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和国家政权如果不以正义为基础,即无助于维护和平,保护人类,它们就是没有价值的,就应该坚决摒弃。

      考察霍布斯的论证,我们不能离开他的时代背景: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使得传统的形而上学受到挑战,自然科学的成果被应用于哲学的研究,这一时期包括以后很长一段时期,近代哲学理论很大程度上是“机械论”的。霍布斯自己也承认他在政治哲学方面的成就,要归功于运用“分解综合”(resolutivecompositive)法。由于这方法标志由伽利略把物理学提升到科学地位,因而不少人认为霍布斯政治哲学是在近代科学机械论基础之上的。卡西尔这样评价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他的国家学说之所以成为哲学,是因为它符合认识的普遍方法。这种学说的目的只不过是把这种方法应用于一个特殊的对象。因为国家也是‘物体’(corpus),只有通过分析它的终极组成部分,并用这些组成部分把它重建起来,国家才能被理解。要掌握真正的国家学说,所需做的只是把伽利略在物理学中应用的综合和分析的方法应用于政治领域。”[2](p.248)这就使得霍布斯正义优先性的论证带上一个重要的标记——机械式的考察。如果霍布斯把第一条公理“自然欲望”的重点放在外界对感官的刺激上,我们是有理由作这样的判断的。但是他恰恰把重点放在描述贪欲的本质性上,即自然欲望是人的禀性。因而我们毋宁说这是霍布斯自己经验的总结,反映了他在他的个人人生中由各种体验沉淀得出的对社会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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