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性到批判性:对伦理学传统自我意识的革命

作 者:
崔平 

作者简介:
崔平,河北省委党校哲学部教授。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伦理学一向把现实道德规范作为自己的兴趣中心,急于扮演“道德技艺”角色而期望直接的具体实践效果。但面对无限特殊的生活世界,这在逻辑上就遇到普遍认识无法预先切中一切可能情况的困难,从而必然使这种伦理学遭到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解构。相反,在被这种实践的伦理学所遗忘的关于道德规范的纯粹理解领域,却有一个急切而重要的工作有待完成,即逆向揭示使道德意识——正是它生产道德规范并推动意志接受道德规范——成为可能的某种先天普遍条件,在其纯粹普遍的发生逻辑中理解道德本身,进而更有效地制定、更合理地对待某种道德规范。这就是一种批判的伦理学,但它以自己仅仅关注抽象道德意识的普遍形成形式这种纯粹性,严格区别于康德所做的实践能力批判,即揭示保证道德意志按照绝对命令行动的各种理念前提。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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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衷于制造或说明道德规范以求现实地影响人们的道德行为,这是伦理学一直采取的治学策略,即使隶属语言哲学范畴而反对形而上学宏大叙事的当代元伦理学也难脱窠臼。但是,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缺陷,即在理论内部存在的由道德规范冲突所带来的无法破解的道德悖论,和在社会道德实践中伦理学面对败德现象时的软弱无力,都证明传统伦理学观念缺乏内在合理性,因而需要调整伦理学的自我意识,改变伦理学的抱负,恰当地为伦理学定位。

      对传统的伦理学观念的颠覆

      伦理学一向被当作实践学科。虽然构筑伦理学史的各种道德学说分流异趣,充满论争和对立,但在这点上却惊人地一致。据说个中根由在于道德行为占据伦理学中心,指导人们理智地克服不良意志而过上道德生活,由之找到不尽的幸福,是伦理学的根本旨趣。比如,亚里士多德在《尼哥马科伦理学》中就是这样开讲的:“一切技术,一切研究以及一切实践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注: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苗力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他把幸福理解为这种善,而伦理学就是追求幸福的技术,它“告诉我们,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和形式是幸福所必需的”(注: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龚群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92页。)。英国伦理学家亨利·西季威克概括说:“伦理学的研究和政治学的研究都不同于实证科学的研究,因为它们的特殊而基本的目标都是确定应当如何行为”(注:[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页。)。这种直接介入并打造道德行为的冲动限定了伦理学的视野,把它紧紧固定在道德现象的构成内容上。因此,实践概念的结构注定伦理学忠实于这样的自我理解:实际致用亦即救世、干预自我意识亦即制造规范、合理性说教亦即目的论论证。具体说,实践具有现实性、行为性和目的性。现实性必然向作为认识活动的伦理学提出存在有效性要求,即应该是能够实际致用而用来塑造存在的学问。联系道德的不良状况,这种实际致用的效果在于除恶扬善,因而也就是救世。行为性要求伦理学以人的行为为主题,而对于有自己道德理想的伦理学,这意味着主动规范人们的活动方式,向人们输出道德规范以教导和限定人们的行为观念。目的性是实践的普遍形式,实践总是被一定目的所推动,即从一种状态指向另一种状态,其意义被目的所肯定和评价。因此,实践的伦理学必然要以目的论论证的方式支持自己的主张乃至整个体系。

      实践的伦理学在人性结构假说下设立自己的救世功能。这种伦理学一开始就独断人类精神的分裂对立状态并以之作为伦理学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前提,即人的精神包含理性和感性,二者均具有对行为意志的影响力量以及不同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判断水平;理性与人的本质和社会生活一致,是善的根源,而感性诸如情感、欲望等则具有先天自私倾向,是恶行的渊薮;道德就是理性对感性的抑制;进而,社会道德的本质就是纯粹的理性立法。之所以这种关于人类道德意识和行为的构成本质的断言是独断的,是因为它缺乏对人类意识现象的全面内在分析,只是根据意识现象的产生形式和服务对象就断言它们之间的对立关系和内在作用形式,没有以各种意识现象的思维统一性原理作根据,也不符合道德意识所表现出的意识样态的复杂性和交叠性事实,比如良心就既具有感性直接性,又具有理性品质。然而伦理学就此被规定为纯粹理智活动,可以自由勾画人类自身的存在,并正是在这种生存的自主设计中体现伦理学的价值——不断给出和推动人类的更好生活。显然,这种伦理学的实际致用承诺内含于其实践定位之中,但却忽略了作为存在的人所本有的存在客观性,这种客观性表现为对任何改造的某种抵抗和对改造可能性的限制。因而实践的伦理学沦为伦理学家或者道德圣贤一厢情愿的冲动,伦理学史不过是浪漫主义畅想曲,鲜有不爽的现实社会效应。所谓的道德知识与道德行为不对称现象正反讽着伦理学的实践自诩。并没有什么特别专属的理由支持伦理学以实践特性界定自己。伦理学只是一种可能影响或转化为行为的知识,在这一点上它与其它所谓理论知识没有什么区别,因为任何理论观念都指向某种活动选择。

      与伦理学的实践定位紧密相关,伦理学的兴趣被限定在与现实道德现象直接联系的道德意识范围内。积极地提供训导道德意识的规则成为伦理学的重要任务。道德意识由道德范畴、道德判断以及实现道德判断的道德主体的精神品格构成。因此,伦理学历史地分化和展现为美德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但不论哪种形式的伦理学,直接规定道德生活的图式或规则都占据伦理学思考的轴心。虽然存在研究方向的差别,但它们都一致抱定伦理学的实践致用信念而以发现或创立道德规范为己任,希望通过提供一套清晰的道德规范来促进正确的社会道德行为。美德伦理学要在对人类的社会生活的历史形态和经验中提炼能够促成道德生活即遵守道德规范行为的理想人格,为行为方式设定规则,从而谋求未来更好的生活;规范伦理学进而要挖掘道德生活的根源并以之论证甚至创立道德规范,使道德生活超越自然状态而给它赋予理性自主灵魂,追求完善的道德境界;元伦理学所发动的反对规范伦理学运动,实际上是规范伦理学内部的分歧,因为它仅仅有限地放弃规范伦理学,虽然疏远规范伦理学为规范制作论证和创立规范的超大认识目标,却仍然把伦理学留在道德规范内,只是变得谦逊而仅仅解释梳理人们既有道德概念和道德规范的意义,以图使这些概念和规范更好地指导实际道德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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