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高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它不仅迅速地改变着世界、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而且改变着科学技术对人—社会—自然关系及其运演模式与进程。本世纪,高技术将在信息、生物和纳米技术方面,更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产生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伦理价值的重构。对此,需要冷静、清醒、深入地思考,才能充分理解它的意义。 高技术的伦理价值何以可能? 所谓高技术是指建立在最新科学成就基础上、科技人员在全体雇员中所占比例高,研究与开发投资占产品销售额比重高、知识与技术高度密集的技术(注:参见于光远主编《小百科·思想学术》第7卷,第2册—1,团结出版社1998年版,第712页。)。就目前国际上公认的高技术领域而言,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空间技术、海洋技术等。我国则把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海洋等方面的高技术列为重点开发的高技术领域(注:徐同文:《知识创新——21世纪高新技术》,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8、126-128页。)。 所谓伦理价值是对社会生活中实存的伦理价值关系的抽象反映。而伦理价值关系是社会生活中伦理关系的价值抽象,或曰:从价值的角度对伦理关系进行的考量与概括。从现代伦理学来看,伦理关系包括四个方面: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他人)的关系、人与自我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伦理关系之所以是一种价值关系是由于它内蕴着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一过程亦是主体对社会进步、人际关系和谐、人与自然关系协调以及自我完善的追求过程。对于主体来说,在社会活动中,总要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身以及人与自然等种种关系,在处理这些关系的过程中,主体的社会理想及行为目的便逐渐显现,进而对推进人—社会—自然这一超大系统运行的价值亦显现出来。上述伦理关系作为一种价值关系的抽象,其核心就是怎样推进人—社会—自然这一超大系统的协调发展,以及如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完善,它集中体现了主体对自己在人—社会—自然系统中的地位和应担负的道德使命、道德义务、道德责任的自觉,因而,伦理价值本质上是对人的主体性及其文化心理结构进化状况的揭示。(注:参见陈爱华《科学与人文的契合——科学伦理精神的历史生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3页。) 高技术的伦理价值之所以可能,首先,在高技术中蕴涵着丰富的高技术与人—社会—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关于技术一般有两种回答。其一认为技术是合目的的工具;其二认为技术是人的行为。海德格尔则认为,这两个对技术的规定是一体的。因为设定目的的创造和利用合目的的工具,都是人的行为。技术包含着对器具、仪器和机械的制作和利用,也包含其自身,同时还包含着技术为之效力的需要和目的。所以,这些设置的整体就是技术。尽管人们认为,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完全不同于古代的手工技术,因而是全新的东西。但在海德格尔看来,它也是人所制作的一件工具、合乎人所设定的某个目的。因而,“现代技术也是合目的的工具”(注: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下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925页。)。就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空间技术、海洋技术等高技术而言,都是致力于解决国民经济中所提出的实际科学技术问题,它们不仅凸显了技术在整个科研体系中的核心作用,而且将科学理论与生产密切地起来,一方面开辟了科学理论转变为技术的方向,另一方面将技术和生产的信息反馈给科学,使科学理论具备了为人类实践直接服务的可能性。高技术的直接目的已不是求知或求真,它的着眼点转向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的可能用途,以及利用这些成果达到预定目标的方法。与此同时,高技术还担负着把其研究成果直接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工作,进而指导着“生产新的材料、产品和设计,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并从本质上去改造已经生产或建立的那些材料、产品和设计。”(注:参见孙显元《科学和生产力》,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2页。)由此可见,在高技术中蕴涵着十分复杂的高技术与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一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 其次,高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存在着两面性:“一方面,是它把自由潜能带向现实,……因为正是技术展开了人的可能性空间:有什么样的技术,就有什么样的可能性空间,因而也就有什么样的自由。另一方面,技术所展开的每一种可能性空间,都必然会遮蔽和遗忘了更多的可能性,使丰富的可能性扁平化、单一化。”(注:吴国盛:《技术与人文》,北京社会科学2001年版,第2页。)当代,一方面,人们借助于高技术对自然资源开发进一步向广度与深度进军:外部自然首先被看作被控制的对象;另一方面,人们对高技术的依赖性不断增强:认为高技术是人们已经或将要获得的物质利益的保证。正如霍克海默所指出的那样,“人与人在战争与和平中的斗争,是理解种的贪心以及随之而来的实践态度的关键,也是理解科学思想的范畴和方法(自然越来越显得处于它的最有效的开发地位)的关键。”(注:霍克海默:《理性的暗淡》,第109页,参见威廉·莱斯《自然的控制》,第136页。)为生存而进行的坚持不懈的斗争(它既表现为特殊社会内部的冲突也表现为全球规模的社会之间的冲突)是驱使控制自然(内部的和外部的)越来越紧。在这样的压力下,整个社会对于个人的权利稳步地增加,并通过日益增长的对自然的控制中所开发的高技术来实行。这样,对整个人类而言,“技术既是主体彰显自我的力量的象征,也是自我毁灭的力量。”(注:吴国盛:《技术与人文》,北京社会科学2001年版,第2页。) 再者,由于高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提出了许多事关人类生存和尊严的重大价值观和伦理问题。同时对传统价值观(包括伦理道德观)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产生了新的伦理学——环境伦理学和生态伦理学,提出了“人的存在”的外部界限或极限的问题(注:参见李德顺《20世纪科技发展的两大启示》,http://phil.zju.edu.cn/communion/meeting/2002-10/brief-9.asp);在人(类)与自身的关系方面,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新的伦理学——生命伦理学,提出了“人的存在”的内部界限或极限的问题;在人与人的关系方面,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产生了新的伦理学——网络伦理学,提出了人的生存方式与活动的时空问题——“虚拟空间”及其伦理准则。进而使康德曾经提出了发人深省的一组问题式:“我能够认识什么?”“我应当想什么?”“我能够期望什么?”“人是什么?”再度成为追问的热点。这样,关于“高技术的伦理价值何以可能”的提问便转化为“什么是高技术的伦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