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更根据中共中央的提议,明确把“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写入宪法修正案,以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保障。这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产制度认识的一个重大理论突破,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应该说,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是否要明确在法律、特别是宪法中强调保护私有财产,理论界长期以来一直有不同的看法,迄今人们还有种种认识上的困惑。这些认识上的困惑,主要不是否认保护私有财产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而是来自于对私有财产的价值评价,即对私有制的道德合理性的怀疑和伦理后果的担忧。因此,要在全社会确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不仅仅要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相关的法律条款,还必须更新人们对私有财产的价值认识和伦理评价,培育人们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的伦理观念,同时,应该遵循正确的伦理原则来确立保护私有财产的制度安排,促进私有财产社会价值的最佳实现。 一 要确立保护私有财产的制度安排,首先必须对私有财产的价值合理性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只有当私有财产具有正当的价值时,对其保护才是必要的、合理的,才能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私有财产的价值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甚至完全对立的评价。在西方,有人认为私有制是“天赋人权的乐园”,是最合乎人性的制度。也有人认为,“私有制是一切罪恶之母,是万恶之源。”[1](P36)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私”往往是不道德的同义语,对私有制的评价基本上是负面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在相当长时期内,基本上不存在私有财产,私有制、私心等一直是被批判被否定的。应该说,崇公贬私是我国根深蒂固的一个文化传统,至今影响很大。那么,在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如何来认识和评价私有财产及其制度安排呢? 应该说,从人类一般的道德原则看,私有财产制度在伦理上是存在明显的负面效应的。正像一些思想家指出的那样,私有制造成了社会财富占有的不平等,造成社会贫富的两极分化和社会的不公正;私有制产生了剥削制度,造成了人对人的剥削,使得一部分人可以利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无偿地去剥夺他人剩余劳动;私有制引发和扩张了人们的利己之心,产生了唯利是图、损人利己、为富不仁等败德思想和行为,引发了各种社会恶行的发生。但是对于私有制的这些“恶“的特性,我们必须具体分析,一是要看到私有制的这种“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不可避免性,及其作为一种不自觉的力量曾经对历史发展的作用,黑格尔和恩格斯在谈到“恶”的历史作用时,对此有深刻的论述。二是私有财产的这种“恶”是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整个社会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不是由私有财产制度单独引起的,也就是说,私有财产制度在不同的宏观制度背景和历史条件下,其作用是可以有差异的。三是要看到私有财产制度除了有“恶”的方面外,它也具有“善”的一面,对人类道德的发展也起过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私有制作为一种产权制度肯定了每个人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或生产资料,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支配、使用这些财产和获得收益,并且这种私有权利是不应该被侵犯的。这就从制度上确立了个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并对每个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他人侵害作了一种制度上的保证。我们知道,道德最基本的一个要求,就是人们在处理相互关系时不能损害他人利益,或者说就是要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私有制在起点上与这一基本道德要求是一致的。如果没有对私有的财产权利加以界定和保障,人们之间就必然引发因产权不明而导致的残酷争斗,人类就会陷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人对人是狼”的“霍布斯丛林”中,社会秩序和道德将荡然无存。同时,私有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个人权利免受某种以“国家”和“集体”名义出现的利益集团的任意侵夺。 其次,私有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的独立发展,为人的个性的生成和“作为个人的人”的发展,创造了一定的物质条件。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人的生成和发展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方面是人的社会性的发展,一方面是人的个性的发展。私有制确立了个人的财产权利,从财产上将个人从群体中分离出来,使人们认识到了自己不同于他人的存在。同时,它也要求人们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去获取自己的生活资料和发展条件,这些无疑都将促成人的个性的生成、个体能动性的发挥和自我意识的发展。私有制使个人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这也为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进行生产和从事其它社会活动提供了物质条件,有利于个人的发展。如果人类一直维持原始社会的公有制而没有私有制的出现,人类社会就不会出现千差万别、各具特色的个人,就不会有多姿多彩、丰富多样的生活方式,也就不会有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马克思说过:“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2](P213)因此,私有制就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人发展而言,是具有道德合理性的。 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私有制可以存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和不同社会制度中,而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和制度环境中,私有制的社会功能和作用是不一样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制可以形成一种与传统私有制不同的运行机制,即它不是通过对他人的财产的占有、剥夺来实现其利益,而是通过与他人的交易来实现彼此的比较优势和利益。这就使得私有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公用化,即所谓“私有公用制”。也就是说有些财产虽然是归个人所有,但所有者并没有消费这些财产,而是通过经营和交易发挥着积极的社会作用,为社会生产出各种产品,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为政府提供税收等。应该说,这些私有财产虽然法律上归私人所有,实质上却在为社会所用,产生了一种社会公共福利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