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西方古希腊的美德伦理、中世纪的信仰伦理、现代的规范伦理,还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德性伦理,虽然研究理路不尽相同,但其中一以贯之的主旨都是探究善恶与德性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要探究一个善善恶恶的良序社会如何可能,而不是善恶恶善的因果颠倒,从而使一种善美的生活成为可能。善恶因果律的本质在于探寻德性与幸福之间因果关联,即德性与幸福应当是统一的,然而现实生活中层现出的德性与幸福之间的二律悖反促使人们孜孜以求二者如何统一。善恶因果律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一定的善恶因果律之所以能发挥其功用,离不开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在前现代社会中,善恶因果律是借助于上帝存在与灵魂不朽而得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那么,在现代社会中,善恶因果律究竟该如何发挥作用呢?当代中国出现的普遍性道德危机,尽管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一点就在于善恶因果链条发生了断裂,适应现代性社会结构要求的善恶因果律没有建立起来。善恶因果律的现代重建,关键就在于确立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德性与幸福之间的统一,它要求我们在公域与私域相分化的背景下来理解善恶之因果关联。这可能意味着我们长期以来所理解的德性与幸福、善恶因果观念要发生根本性的扭转。 一、基本共识:现代社会善恶因果律之可能 在前现代社会中,德性与幸福之间的紧张是通过预设一个终极性存在来得到解决的。这个终极性存在就是上帝。正如康德所指出的,德性与幸福应当是统一的,然而在实践理性中这二者往往是不一致的,社会生活中往往是无德者享受幸福,有德者遭受苦难。由于人此生的有限性,在世俗世界中这一困境往往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只有超越此生,进入一种生命的无限延续状态,才有可能解决德性与幸福的二律背反。上帝存在预设了一个无上存在和道德立法者,来充当道德法则的监督者和执行者,以解决幸福如何可能的问题。康德说:“必须引领我们去假设:存在一个跟这种结果相称的原因;换言之,它必须悬设上帝的存在,作为至善可能性的必然条件——这个至善是我们意志的对象,是跟纯粹理性的道德立法必然联系着的。”“在这样一个理性世界中,必须假设最高独立的善即上帝存在,作为至善存在的必要条件。”[1](P274、283)上帝全知全能,洞察人世的一切,成为道德法则的仲裁者和执行者。在前现代社会中,人的生活是未分化的整体性生活,人的生活是为了追求一种终极目的,即为了获得拯救,灵魂不朽,进而达于永生。灵魂不朽即同一理性生命的生存和人格的无上止境的延续。而借助于上帝,这种统一是可能的。因为人存在的有限性,只有以灵魂不朽为先决条件,在超越此生的无限存在中,善恶因果律才能成立,尽管是在彼岸中实现的统一。 中国传统文化中也存在类似结构。“天”在中国文化中具有多重含义。有本体论、道德上、宗教等意义上的“天”。“天”在董仲舒伦理体系中居于最高范畴。从“天人合一”观念出发,董仲舒把人性的天与人格的天合一,形成宗教目的性的“天”。通过这种结合,董仲舒使人的伦理上升为天的法则,使内在的道德准则变为外在的宗教立法。这样,通过董氏的理论建构,“天”成为一种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力量来监督人们的行为,这样,“天”与西方宗教中的上帝有某种相似之处。借助于道德教化、意识形态的灌输以及前现代社会中民间社会不遗余力的推行,“天”的观念深入人心,“天”、“天命”成为一种独立存在的力量,成为一种无上的监督者。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国传统社会中那么多善男信女虔诚地履行道德。 按照马克斯·韦伯的看法,在由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中,世界经历了一个“祛除巫魅”的过程。前现代社会,宗教统治一切,整个社会笼罩在神学的光环之下,上帝、天道等成为一种神圣的信仰而对人们发挥作用。宗教以一种异乎寻常的方式统摄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启蒙运动以降,理性开始在人们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理性以其特有的方式消解了宗教神学长期以来在社会生活中所占的统治地位,理性取代神性,神圣化为世俗。理性使人获得解放,人不再以神的目光,而是从人自己的目光审视周遭世界。这样,宗教也就从支配一切的地位退隐到私人生活领域。马克思曾以生动的笔调揭示了现代社会的这种特点:“一切社会关系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这就是资产阶级时代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一切固定的古老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一切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2](P254)马克思在这里揭示了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暂时性。现代性使一切都处于变动不拘当中,一切都暂时化了,没有任何东西敢于宜称自己是神圣、永恒的。 现代社会的世俗化进程,使得任何企图把人的生活看作一个整体,企图用一个终极性目的来为道德寻求统一基础的努力无法获得成功。在麦金太尔看来,现代社会分工使人的生活出现了“碎片化”趋势,即人的生活分割成许多片段,比如工作与休息的分离、私域与公域的分离、群体与个人的分离,每个片段都有自己的准则与行为模式,现代人在生活中所要经历的恰恰是这些不同的片段,而非生活的整体,因而任何企图把人的生活统一于某一绝对目的的道德建构注定是无效的[3](P257)。这是否意味着善恶因果律在现代社会已无实现的可能?按照罗尔斯的看法,现代性社会是多元社会,没有一种价值体系、学说能在社会中取得支配性地位,为全体社会成员所信奉,社会中存在多种学说的互竞状态,使某一学说无法达到前现代社会那种“天下一统”的局面,也不可能取得前现代社会那种神圣性地位。但他同时又认为,多种互竞性学说之间是能够取得某种共识的,即罗尔斯所说的“重叠共识”。哈贝马斯也认为,人们通过交往、商谈能就最基本的善恶达成共识。这种看法极有见地。尽管现代人的道德观念、善恶观念会有歧异,然而就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来说是共同的,也就是说,现代社会中人们在基本善恶观念上是可以达成共识的。比如,不偷窃、不杀生、不说谎、不奸淫等道德黄金法则就属于全人类的,具有普世价值。一个具有健全理性的人,在最基本道德观念上是共同的,也是可以达成共识的。这构成人们对美好生活、对善的坚定信念之基础。从另一方面来说,现代社会中人们具有最基本的善恶观念的共识,这为善恶因果律的重构提供了可能。善恶因果律之重构,还需要人们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按照康德的说法,道德法则是一种客观法则,它构成了人之行动的主观决定根据,因而道德法则优先于人的感性冲动,人依于理性判断而服从于道德法则,人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就不是趋于德性的动力,而是在主观上被看作动力的德性本身。因而,人之行为的“道德性才被安置在行为出于职责和出于对法则的敬重必然性之中,而不是安置在行为出于对行为可能产生的东西的热爱和倾心的必然性之中”[4](P88)。康德曾说过,我虽然对贵人鞠躬,但我的灵魂不鞠躬[4](P83)。他所要表达的,就是人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感。没有这种对道德律令的敬重,也就不可能真正的去践行道德。事实上,缺少对道德法则的敬重,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必然盛行霍布斯所言的“丛林法则”。康德曾经说过,唯一使他感到敬畏的是头顶卜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4](P177)。现代人不畏天、不畏地、不畏鬼神,只相信理性,相信自己的判断,如果缺少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感,现代社会就再也没有一种外在的终极性力量使人感到敬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