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的规制:关于制度伦理的研究

作 者:
冯军 

作者简介:
冯军 湖北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2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

      在经济学家看来,管理是生产劳动的一个条件,没有管理就没有生产;如同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一样,管理也是一种生产力,管理出高产、出质量、出效率。在社会学家眼里,管理是一种职权系统,最初是由少数上层人物来决定普通成员的行动,随后一些管理部门开始施行家长式的管理,再以后便出现了规章管理。政治家则侧重于把管理看作是一个阶级和地位系统,它同社会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相联系。管理曾经是资本的人格化,而现代社会管理是通过劳动者来增加社会福利并最终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管理即服务。

      那么,究竟何谓管理?什么是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通过哲学的考量,我们发现,管理活动不同于一般活动的独特而明显的特征在于:管理活动以管理关系存在为基本前提。

      管理关系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它表征了以一定组织为纽带、以协调活动为中心的各种参与管理活动的社会要素相互作用的规范形式和有序结构,具体体现为社会管理的种种制度形态,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管理关系是一种总体性、综合性的关系,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的矛盾统一体。这种关系贯穿于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各种关系之中,联系着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等关系的各个方面。管理关系的核心是通过一定的组织,管理主体对管理客体进行协调活动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根据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的不同性质,这种组织和协调的方式也具有不同的规范形式和结构,因而形成了各种不同形式的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政治管理关系和社会意识管理关系,就是其中最基本的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是人们通过各种经济组织(最主要的是企业组织)对社会经济各种因素进行协调而形成的关系。这种管理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管理关系,它不仅是最早产生的一种管理关系,而且还贯穿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不仅是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极其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而且也是其他一切管理关系的基础。政治管理关系是人们通过一定的政治组织,对各种社会集团系统进行协调治理所形成的关系。这里的社会集团系统主要指阶级、政党、民族、国家等,它们都是有一定共同目标、由某种共同利益或思想文化观念所联结起来的人的社会集合体。政治管理关系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为了实现和保障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对各种社会集团组织进行协调而产生的关系。社会意识管理关系是人们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对社会的人的意识和观念形态,对人的社会精神生活进行协调所形成的关系。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它本身有着极复杂的结构,既包括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又包括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还包括艺术、道德、政治法律思想、宗教、哲学等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社会意识管理关系就是这些不同要素之间的协调形式和结合方式,它是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有序化的内在机制。由于社会意识具有自身的能动性和相对独立性,因此,它的管理关系也就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不同的表现形式。

      上述管理关系的研究表明,管理作为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即制度体系,是以人同外部世界的对象性关系为基础的,其存在的内在依据在于对人类实践活动的“规制”作用,对“对象世界的改造”或“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活动的“构序”作用。只有通过人类的管理构序,即通过人类实践活动的组织化及制度体系建构,人类的实践活动才得以作为体现人类自身固有本质力量的主体性社会活动而出现。

      然而,管理在本质上是对人的管理,管理的核心是人,管理中包含着对人的道德价值目标的追求,内在地具有自己的道德性。由于管理的价值和伦理性质以及伦理的管理本质,管理与伦理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作为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的管理制度与伦理价值原则、道德规范之间的关系。

      二

      伦理,作为人类的自我发展在个人欲望的满足与社会秩序的和谐之间的一种平衡机制,既是人类自我实现的方式,也是社会矛盾的调解方式和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是人类对自我的内在管理。人类对自我的内在管理,不仅针对于个体,而且必然延展至集体、群体,延展至社会。如果我们把伦理对社会关系的调节看作是一个过程,一个加入社会调节的一般体系从而执行特殊功能的过程,那么就会发现,它具有其他一些社会规范如法律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科学技术的规范的全部基本特征。一切社会规范的共同点是它们的规定性,它们决定可容许的行为的参数,规定目的行为的界限,同时含有对积极活动的巨大推动力。因此,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体系具有调节作用,其目的在于创造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

      一般而论,社会秩序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自生秩序,即并非由人有意识地、自觉地为某一特殊目标而设计出来的秩序,这是一种自发的秩序。二是创生秩序,这是人们自觉地设立的秩序,指社会中种种人为设计的制度和组织。自生秩序和创生秩序只是社会秩序中相对的两个方面,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它们之间相互蕴涵。按照哈耶克的观点,人类社会的很多重要制度和规范,如伦理道德、法律等,绝不是人类理性自觉的创造,而是人类长期的适应、调整、选择过程中的行为结果。这个过程是一个文化演进的过程,它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我们的知识性理解。

      秩序是社会运行的内在要求,无论是“正式的”或有形的制度——法律规范,还是“非正式的”或无形的制度——伦理道德规范,其价值都在于确认和维系一定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体现着人类在自身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对安全性、功利性、确定性以及自我肯定等的期望。从管理的角度看,伦理规范是自人类社会出现后最初产生的社会管理方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