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治国:路径·功能·框架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兰芬 苏州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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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路径开新:统治、治理、善治

      将“统治、治理、善治”的治理演进形态作为现代德治的开新路径,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基本价值判断:一是中国社会治理发展对于德治的需要程度;二是人们对于德治价值的理解与接受程度;三是德治本身以其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成果之于中国治理的满足程度。选择治理理论解读“以德治国”,旨在强调德治并非与法治分庭抗礼,更不存在任何弱化法治权威的意味,而只不过是要表明或更好地表明现代治理的多元事实或者说社会控制的多元格局。政治国家、民族地域作为一个实体,其强大与否,并不仅仅得益于某种单轨的治理主体或治理组织,而是取决于多元主体包括执政党、国家政府、公民社会等之间的通力合作、平衡发展和综合治理。从现代治理的高度来审视、检讨和设问德治的合理合法性问题,旨在把德治作为现代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加以考察。把德治现象作为治理的一个部分进行整体上的把握,历来构成政府治理的问题领域。重大的德治理论问题,通常也是政府治理的重大问题。相应地,现代治理理论关注的问题领域及其所揭示的治理内在矛盾,对于德治问题研究、把握德治现象的内在特征和外部关系,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性和启发性。一般而言,现代治理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也就是德治理论的关键问题,至少是德治领域的关键问题之一。总之,在德治与治理理论的关联中把握德治现象,有利于更深入地揭示德治的生成过程与运作机制。因此,研究德治现象,特别是从整体上讨论德治问题,就不能不借助现代治理理论。然而,发端于西方社会的治理理论究竟是什么?为什么治理概念会日渐频繁地出现在世界政治社会领域?治理变革正在发生什么转向及其背后的理念支撑是什么?这一系列集中反映现代治理理论的主要问题,也直接构成了科学解读现代德治开新路径的问题群。

      治理变革与治理理念就其反映对象而言具有一致性,但两者的价值诉求有间距。治理理念不仅表达了治理变革的性质,而且表达了治理变革可能达到的最好状态。治理理念本身因其建立在“应然”的基本诉求上,不仅“先验”地为自己的存在提供了价值依据,而且恰恰因为治理变革现实对它的质疑和否定,使其成为判断治理变革的价值标准,从而使治理变革的“实然状态”被“应然状态”所扬弃。所以,当我们要引进国外的某种先进治理技术时,必须要考虑一下我们有没有相应的治理理念与之配合。如果没有,则要么就不用这种治理技术,要么就修正我们的治理理念。总而言之,治理理念与治理的“应然状态”相关,并不断超越于治理变革的现实逻辑。治理理念和治理变革之间可能存在的非完全对应关系,需要在将它们联系在一起的治理理论体系中加以界定,否则,会导致这种治理理论体系的“碎裂”。“善治”所要表达的正是关于治理变革的一种理想的或者说完美的治理理念,尽管人类社会与这种善治还有很大距离。

      当代世界各国治理的实践表明:治理是一种以整合性价值诉求为理念,集“治理主体——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治理资源——法律与道德、治理机制——法治与德治”为一体的系统工程。如果说传统统治是一种控制型治理,那么现代治理则是一种整合型治理。控制型统治历来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但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的世界发展潮流更需要整合型的治理模式。无论是从维护社会稳定还是保持社会的持续发展来看,社会结构的快速分化对社会整合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建立新型的适应社会分化要求的社会整合型治理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中国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也是一个不断寻求新的社会整合治理机制的过程。目前中国社会尤其城市社会结构分化中的突出问题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也使原有的整合模式受到了挑战。这些问题企图靠单一控制型机制来解决是低效的,甚或是徒劳的,只有依靠良好的社会整合机制才能促进社会结构的健全分化。这种整合治理是全方位的,包括治理主体即政府与非政府(公民社会)的整合,治理机制即德治与法治的整合,治理资源即道德、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的整合,治理理念即信任、互惠和合作等一系列态度和价值观的整合,等等。在一定意义上说,现代治理理念指的是“国家与公民、政府与市场”关于社会秩序建构的集体态度,隐含着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间的关联方式和责任界限。“治理”(governance)替代“统治”(government)的意义恰如世界银行指出的,好的“治理”的含义是,政府的职能从“划船”转变为“掌舵”。这种变革摒弃了政府万能的神话,重新界定政府的性质、作用与职能,突出了非政府组织或第三部门的作用,耦合了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责任关系,主张社会经济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提升必须依靠非政府组织或第三部门的合作,依靠每个社群、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参见世界银行编写组)

      整合性治理不仅是政府职能的调整,而且是整个社会结构和社会性质的变迁。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统治与被统治,而是一种友好合作、平等交流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作为委托人,公民如何行使监督权,如何设计良好的可行的机制激励作为代理人的政府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减少或避免道德风险(如腐败)的发生;二是指政府内部各层组织内的委托代理问题和机制设计问题,即如何创造一个富有效率、有效性、回应性和“顾客满意”的政府。在这个意义上说,治理在本质上指的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以信任、互惠和合作为价值理念的责任制衡关系,它既有利于公民参与的法治化,又调动了公民参与的主动性。“统治、治理、善治”的治理演进形态孕育着德治需求,建构着德治主题,培育着德治主体,开创着德治路径,为“以德治国”赢得了合理合法性的时代境遇或话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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