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的养成与政治文明建设

作 者:
李萍 

作者简介:
李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2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政治文明既是制度文明的体现,也是精神文明的成果,因此,政治文明建设不能仅仅停留于政府、行政层面的制度或机构等的重组及改革上,而应同时关注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普通公民的政治意识程度和实际参与状况。其实,公民道德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正在于激发或促成广大公民对政治活动及公共事务的投入,并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去解决政治参与中的各种问题。公民道德的养成将直接推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

      一、倡导公民道德是我们时代的主题

      西方社会的公民有两个起源:一个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城邦公民”(又叫自由民),另一个是近代欧洲自治城市所生长出来的“公民”(又叫市民)。城邦公民脱离了血亲氏族,但公民身份的获得仍然主要受制于出生,少部分来自于战功,因此它的范围比较有限,只限于成年男性自由民,而广大妇女、儿童、侨民、奴隶等都被排除在外。不过,城邦公民已经不同于“自然人”,具有了平等的身份,他们的言行体现出了公共性要求,摆脱了氏族部落的封闭性和排他性。

      从政治制度层面上说,中世纪完全中断了与古希腊罗马的联系,建立起了行会—教会一贵族制的政治统治格局,取代公民的是臣民,平等的社会关系消失了,政治活动仅仅是少数贵族或教阶人士的特权。近代以来首先从意大利、英国等工业发达地区诞生了城市,城市居民的自治斗争换来了城市独立发展的自由,许多早期城市都通过设定“城市宪章”等来规范市民之间、市民与贵族(国王)等的关系。这样的城市主体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民”。公民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对待方式逐渐演变为公民道德,因此,欧洲的公民乃至公民道德问题经历了从“原生状态”向“公民状态”的自发累积和生长过程。

      然而,中国历史就完全不同。在中国思想史中,并没有与公民对应的主体,也没有赋予这样的主体以特定政治地位,大致相似的只能算“民”了,但是,直至明初,“民”的实际地位并没有太大改观。朱元璋还在争夺天下的征战之际,就开始“正纲纪、立法度”,于吴王元年(1367年)颁布了律令。为了让老百姓周知,他命人从律令中选取“民间所行事宜”,并用口语加以注解,编辑了《律令直解》。朱元璋读罢十分欣喜,说“吾民可以寡过矣”。在朱元璋看来,“民”仍然只是他手中的玩偶,是没有独立人格或政治地位的。其实,中国传统社会所讲的君臣关系,是指纳入到官僚制中的官员们与其主子的关系,臣“在其位、谋其政”,一旦告老还乡、解甲归田或坚辞不受,作为一介草民,他就有了充分自由,不必行君臣之礼,也不必操心社稷江山,甚至以旁观者的姿态观政治兴衰也不为过。美国汉学家费正清注意到了这一点,他认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与民的实际生活互相隔绝,“法制是政体的一部分,它始终是高高地超越农村日常社会水平的、表面上的东西。所以,大部分纠纷是通过法律以外的调停以及根据旧风俗和地方上的意见来解决的”[1](P88)。这种重礼俗不重法制的观念致使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普通人或者说没有纳入到官僚体制中的无数“草民”们对参与政治活动不感兴趣,也阻碍了他们从“族民”、“村民”向“公民”的转变。

      新中国建立后,虽然在法律上确立了公民的主权地位,但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公民地位并未很好地落实。由于政府是公有经济的代表者,是社会和人民整体利益的代表,因而其政治主张自然就被认为是“人民”的主张,是为着社会和大众的整体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个人的政治自由、权利不可能是充分的。近十几年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确定了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格局,为公民地位的落实奠定了社会与经济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作为纳税人,出资支撑政府的运转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活动,应该说,政府的一切都是公民赋予的。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公民的政治权利将会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证。由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上,政治权力的承担者不再是施恩于选民,而是履行他们在被选举时所承诺的义务。新观念的确立具有革命性意义,公民只有看到了自己在国家中的作用,才能理直气壮地享有权利,要求国家和政府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救助或服务。

      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的“公民”是人为创设出来的,不是先有了公民运动、公民生活方式,从而产生了公民社会、公民政治制度,相反,是立法理念优先,首先在法律(特别是宪法)上肯定了公民地位,但由于缺乏公民运动、公民生活方式的积淀,公民意识始终未能广泛而牢固地确定下来。此外,目前中国公民道德建设还要解决如何从“阶级状态”向“公民状态”的过渡问题。中国目前占主流地位的道德体系来自于革命道德,即建立在武装斗争的政治学说基础之上,道德是有阶级性的,无产阶级道德根本不同于资产阶级道德,在阶级社会条件下,道德的阶级性高于全民性。正是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一次次政治运动和群众教育才有了貌似充足的理由。在这样的政治体系中,不仅公民道德难以立足,就是权利观念也无法提倡。在政治挂帅的时代,公民地位被否认,公民的思想意识、行为方式被严重扭曲,许多中国人虽有公民之名却无公民之实。然而,当党的执政目标转换到经济建设上来时,为保障经济秩序,各种社会力量的整合就变得日益重要起来,高度政治化和唯阶级论的格局已经不合时宜。不过,与此相关的各种“阶级意识”或“阶级观念”的残余仍然顽强地在政治、体制以及为数不少的官员、民众脑际残留。

      为解决上述问题,一个重要举措是大力倡导和培育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指在社会生活中能认真地行使权力,通晓并履行作为国家一员所应尽的各种义务和责任,在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判断并付诸行动。公民意识主要体现为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所必要的态度和努力。在价值观上,公民意识还包含了这样的内容,即维护、尊重保证人们追求和享受幸福的基本前提如自由、民主和平等。公民意识是一个历史性的综合指数,它不仅表现出作为个体的公民实有和应有的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及水平,而且也反映了该公民所处社会的政治、道德、文化等的总体发展程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