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情感主义伦理学因其改变了西方传统伦理学的道德思维方式、拓展了道德研究视域而成为伦理学发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其理论的转向影响了19世纪以来乃至当代的道德研究。因此,分析近代道德情感论的缘起,条陈其道德追寻的意蕴,评价其理论的得失,不仅是道德继承之需,而且是当今道德研究镜鉴之需。 一 情感主义伦理学(主要代表人物是沙甫慈伯利、哈奇森、巴特勒、休谟和斯密)在18世纪英国的突起和斐然,是英国近代社会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 首先,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转向,是情感主义伦理学发轫的思想基础。近代之前的中世纪伦理学,抛弃了古希腊罗马伦理学以人为研究对象的思想传统,转而以神为核心研究人的道德,以至于道德根据在神学的研究中,找不到人的踪影和位置,惟有在道德规范遵守和践行的过程中,才可见服从于上帝道德指令的渺小之人。在这种神学伦理学中,道德的研究对象不是实践道德的人,而是人之上的“神”。无疑,神学伦理思考的不是“人”应有什么样的德性,而是上帝要求人有什么样的德性。在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中,人文主义者把人们的关注目光从天国拉到了人间,而对“人”的发现,尤其是用自然人性对神学的反叛和对人道主义的高扬,直接促进了伦理学研究对象从神向人的缓慢转变。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无疑加速了这一转向的完成,以致出现了霍布斯的哲学化的自然人性论。霍布斯从哲学高度对自然人性的阐述及其以自然人性为基础对道德的研究,既恢复了古希腊以人为道德研究对象的传统,也扬弃了古希腊理性主义伦理学忽视人的感性的思维定势,光大了自培根以来高扬自然人性的近代精神。认为道德的发生与人性相关,这种道德思考及其思维方式的推进,必然会引出情感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其次,经验主义伦理学与理性主义伦理学的纷争,是情感主义伦理学发轫的理论必然。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使知识的来源及其获取方式的探求,成为近代哲学思考的理论前沿,哲学也由此从本体论转向了认识论,并产生了以认识论和方法论原则为核心内容的唯理论与经验论。唯理论强调认识源于理性及其演绎法,经验论主张认识来自感觉经验并推崇归纳法。与哲学的经验论与唯理论相对应,近代初期盛行的经验主义伦理学和理性主义伦理学,在道德原则和善恶的评价标准上,或主张道德原则和道德知识源于经验,道德上的善恶由苦乐感决定;或强调道德原则和道德知识源于天赋观念,所谓道德是对理性的符合。经验主义伦理学与理性主义伦理学的这种对垒,使伦理学的研究得以直接关注人性以及人性与道德的关系。而作为近代自然科学经典形态的牛顿力学及其科学实验方法在物理学和化学领域的巨大成功,更是诱发了人们尝试在其他科学领域运用实证方法的强烈愿望,以至于许多伦理学家对人性和道德的研究,开始偏重于对人性的实际观察。这种基于实证的经验反思使思想家们发现,人性中不仅有感觉、欲望、理性,也有表现人们态度和情绪的情感。一旦思想家们意识到以往道德研究对人性的重要内容情感的忽视,无疑,情感主义伦理学的产生就成为一种理论发展的必然。 再次,哲学心理学的发展和道德研究的心理学倾向,是情感主义伦理学发轫的直接动因。近代哲学对认识论的研究,使得对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的考察成为哲学家们关注的焦点,并在17世纪形成了用人的心理因素来解释道德问题的倾向。笛卡尔、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等人,在其伦理学研究中,都曾论及欲望、激情、情感、意志等心理因素,洛克还首次提出了“联想”的概念。虽然在这些思想家的理论中,并没有自觉地把这些心理因素从整体上联系起来,提出一系列的心理原则作为研究道德现象的一种基本方法,而只是考察了某些心理因素对道德的影响,但他们的这种道德研究倾向,是情感主义伦理学开启的重要诱因。 第四,利己主义伦理学的实践困境,是情感主义伦理学发轫的社会契机。当霍布斯把道德的根据从基督教伦理的至高无上的“神”下移到人的自然本性时,他便以个人的苦乐感来阐释道德的善恶。霍布斯的这种感觉论的利己主义伦理价值观,从反对宗教神学和弘扬人性的历史需要来看,其历史进步意义显而易见。但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它对个人利益不加限定的强调和单纯以个人苦乐感决定品行善恶的公开利己主义价值取向,则导致了极端利己主义行为方式的泛滥和社会道德风尚的沦落,直接消解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秩序。为了反对极端利己主义,尊重人类高尚的道德情感,应对道德的社会挑战,力主利他性的情感主义伦理学应运而生。 二 以情感为道德基础,独创“道德感”,识别道德命题与事实命题的本质,立论利他性的根据,构建利己与利他实现的心理和社会支点,是情感主义伦理学道德追寻的视点。 人何以有德?道德上的善恶区分从何而来?这是近代伦理学各个学派力图要回答的核心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解答,构成了不同伦理学流派的特有道德立场。情感主义伦理学一反理性主义伦理学和经验主义伦理学关于道德源于理性或道德源于经验的道德思维定势,力主情感为道德的基础。 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开创者沙甫慈伯利,首先对人的道德行为发生的机制做了情感的解读。他认为,惟有在情感或热情支配下的活动才可称之为“行动”,因为情感是行为者意欲和追求的表达,能够体现善恶的价值,而动物的活动不受情感驱动,故惟有人才具有美德或功德。支配人行为的情感可概述为三类:一类是天然情感,如慈爱、同情、爱群、互济、友谊、感激、慷慨等,其目标指向就是追求“共同利益和大众的好处”;二是自我情感,如人的珍爱自我生命、自我安全、厌恶对自我的伤害,以及喜好肉体欲望、享受、荣耀、安适、闲散等,它们本意是引向对个人的好处,但若控制适度而不逾越一定的界限,并不必然有害于社会或破坏道德;第三类是非天然情感,即那些既不是天然情感也不是自我情感,且不趋于公众的或个人的好处的情感。“按照这些情感的存在,一个人可分为道德的或邪恶的,善的或恶的。”[1](P836)一言以概之,道德上的善恶取决于驱动人们行为的情感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