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民”这一概念在西方是与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相联系的,在不同的社会和历史时期其内涵不尽相同。“公民”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并为古罗马所沿用。在古希腊,随着社会的变动,“公民”的内涵也不断地处于变化之中。一般来讲,在雅典,公民仅仅限于父母都是本城邦自由民并拥有财产的成年男性,而妇女、边区居民、城邦中极为贫困的人、农奴及占人口一半左右的奴隶都不是公民。公民是与城邦紧密相连的,离开城邦公民就可能沦为奴隶。雅典实行直接民主制,公民享有参加公民大会、陪审法庭的权利、担任官职等政治权利,而那些不具有公民资格的人则不享有这些权利。这种直接民主制使公民很容易看到自己的利益与城邦利益的一致,因而,个人与国家发生冲突的可能性较小。公民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并按照财产的多寡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公民的财产和自由受法律保护,同时,公民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梭伦改革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雅典公民分为四个等级:第一、二等级的人可以担任国家最高官职,第三等级的人担任低级官职,第四等级的人不能担任公职。各级公民均可参加公民大会,都可被选为陪审员。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地产的多寡来规定。伯里克利改革时,为了保证下层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实行公职津贴制度,使公民实现了极高的政治参与。他在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前及战争进行中发表三次演讲时,还论及了公民的主要品德,认为每个公民不仅要关心自己的事务,更要关心国家的事务,关心国家的事务就是关心政治。这是雅典公民的主要品德。但在雅典,公民要脱离经济与劳动,完全致力于公务,这就使公民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了义务。亚里士多德在谈到寡头政体中公民对政治的参与时说:“关于各种官职,凡是拥有了规定的财产的人就不许立誓辞谢公职,但穷人却可以这样做。富人们不但任法庭的陪审职司就会被罚款,穷人不出席陪审法庭就不会受罚;或者像加隆达斯的法律一样,对不出席的富人课以重罚,对穷人则从轻处罚。”[1](P146)在平民政体中,“对出席的穷人发放津贴,对不出席的富人课以罚款”,[1](p147)就会使所有的富人和穷人共同参与政治活动。 在古罗马王政时期,居民分为两部分:贵族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同时承担服兵役和纳税的义务,平民、被保护人和隶农则既不享有政治权利,也毋须承担服兵役和纳税的义务。后经改革,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均按财产多寡来确定社会地位。改革虽然使平民的地位有所改善,但平民仍不能享有与贵族同等的权利。罗马共和国时期,平民为维护自身的利益与贵族进行了激烈的斗争,并取得与贵族同等的公民资格。之后,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帝国境内所有自由民均被赋予了公民资格。与雅典相比,罗马的公民权利有所拓展。在雅典,公民的权利主要集中于政治方面,而在罗马,出现了向社会和经济领域延伸的倾向。但是,从公民的构成来看,成年男性自由人仍然是法定的公民,妇女或奴隶不享有或部分享有公民资格。 这一时期,人们关于“公民”、公民道德以及与之相关的城邦政治生活的思想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著作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表达。柏拉图提出了著名的“四主德”,即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他在《理想国》中首次对“四主德”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论述。他将理想国中的居民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统治者和立法者,具有发达的理性;第二种是国家的保卫者或辅助者,即军人,他们具有坚强的意志;第三种是农夫、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只有情欲的本性。这三种人由于具有不同的天赋,其地位、职责和德性也不尽相同。第一种人处于统治地位,其职责是管理国家,具有智慧的德性;第二种人是国家的卫士,勇敢善战是他们的德性;第三种人要为前两种人服务,安分守己、节制情欲、忍受劳苦是他们的德性。三种德性之间存在着程度的差异:智慧是最高的德性,节制是最低的德性,勇敢居中。如果以上三种人能够各具其德、各守其责、各安其分,那么,国家就具备了“正义”的德性。“当商人、辅助者和监护者这三个阶级在国家里面各做各的事而不互相干扰的时候,便是有了公正,从而也就使一个国家成为公正的国家了”。[4](P156)正义同时是指公民尽自己的本分而不干涉别人,“所以合乎公正的人不允许他内心的各个原素做不属于本分的任何工作,也不允许他灵魂中分开的阶层彼此干涉,而要实实在在地使他内部秩序井然”[4](P162)。国家的正义与公民个人的正义是统一的。每个公民都认识到自己的天职,并且按照善的要求去做,国家的正义就会实现;公民要具备正义的品德就必须通过国家将属于整体的各个部分的善的理念变为现实。正义的本质不仅在于社会关系和职能的外部调节,更重要的在于个人的内在精神状态和品质。这种关于公民及其道德的论述显然具有理想的性质,反映了人们变革现实社会的愿望与对美好社会的追求与憧憬。但柏拉图的理想国将公民及其德性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肯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认为大众是哲学王进行统治和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从而剥夺了一般人的自由权利,具有明显的时代和阶级局限性。 亚里士多德对希腊城邦的公民内涵和特征作了阐述。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单纯意义上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要求”。[1](P74)“一个人只要参与了某一政体,他就是一位公民了”[1](P76),公民亦即在政治上有着平等参政权利的人。亚里士多德非常强调公民对政治的参与,认为“人天生就是一种政治动物”[1](P85)、“真正的公民必定在于参与行政统治”[1](P86),参与政治生活是公民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成为一个好公民的重要途径。公民因政体的不同而不同。公民在伦理意义上具有尊严和荣誉,享有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有全面发展自己包括强身健体和完善灵魂的权利。公民道德是社会道德的楷模,因此,公民有修身、修政的道德责任。好公民的品德与公民们各自的职守有关,同时也与城邦的整体目的有关。不同政体下的公民,其品德也不尽相同,“公民的德性与他们所属的政体有关”[1](P79)。公民的品德不必归于至善的品德,好公民的品德并不简单地等于好人的品德,只有少数人如统治者才兼具这两种品德,既是善良之人又是好公民。同时,对于有的城邦来说,二者是一致的,有的城邦却不同。但“善良之人的德性与最优良城邦的公民的德性必然是同一的”[1](P116),对于多数人来说,“即使不具有一个善良之人应具有的德性,也有可能成为一个良好公民”[1](P79)。亚里士多德认为,本性、习惯和理性是成就善良贤明之人的三种重要途径,并强调教育在公民道德养成中的作用,认为国家必须用愉快和痛苦的方法发展每个人的好习惯,将新生公民培育成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