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次道德”现象的伦理学解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仕奎,中山大学教育学院社会科学系,博士研究生。(广东 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次道德”现象受到社会公众及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多数人所指的“次道德”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因先恶而后善”的行为。“次道德”作为“道德之次”,应该是在道德底线——法律之上的,它不应该是不道德或违法行为的“衍生行为”——这是“因先恶而后善”行为的根本特征。“次道德”作为道德现象和伦理学范畴,只能从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层次性与实践中社会成员的道德行为、道德品质的个体差异性的角度去理解,而不能把道德价值较小的较低层次道德完全等同于危害性较小的不道德行为或非法行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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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生活实践的不断丰富与发展变迁,社会上因此而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现象与道德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以一种理性的态度去认真面对,并结合当前的道德实际,重新审视那些原先早已存在的社会现象,合理估价与反思新出现的道德问题。这不仅是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更是伦理学说自身不断完善与发展的需要。正如伽达默尔所说:“人类的未来不仅要求我们做我们能做的事,而且要求我们为自己应该做的事作出理性的解释。”[1]前一段时期我国社会公众及学术界所关注的“次道德”现象及其所引发的争论,就是我们必须正确面对和合理认识的一种现象与问题。

      一 关于“次道德”现象的讨论

      引发关于“次道德”大讨论的是一位全国政协委员所提交的一个提案,该提案提出了对卖淫嫖娼行为中使用安全套者减轻处罚的建议。一时间,社会公众及理论界,纷纷就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同“次道德”相关的社会问题展开讨论,并通过各种例证来阐述各自的观点、意见与看法。如,拾物者把捡到的物件交还失主或交到招领公司并索取报酬;窃财者不窃或返还已窃来的、对自己无益而对失主有益的物件;抢劫财物时要钱不害命,甚至会救其命;以不危害他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方式方法造假售假;吸毒者主动使用清洁针头;卖淫嫖娼者自觉使用安全套等等,就是被提出并被称作“次道德”的典型行为。“次道德”作为一个比较新的话题,人们对此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在伦理学领域也颇有争议。

      目前比较流行的是两种对立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行为相对于道德来讲,是不充分、不完美的道德,但相对于不道德和违法行为来说,这类行为是为了道德而道德,因而,它仍然算是一种“次道德”的行为。他们提出的理由是,在违法犯罪行为事实上不可完全杜绝的情况下,如果再否认“次道德”行为的现实合理性,会使违法犯罪者丧心病狂,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就是说,为了在更大范围内维护社会成员不受非法侵害,在道义上对那些潜在的不法侵害者采取一定的让度,即通过认可和肯定“次道德”行为的合理性,甚至在特殊的社会群体中加以提倡,从而使犯罪分子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将危害后果降低到最低的程度,尽量给社会和他人降低与减少损失。所以他们认为,承认这类行为的“次道德”性质是道德对社会的一种适应,是社会的进步。而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所谓的“次道德”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社会的公德要求和国家的法律规定,应坚决给予取缔和打击,对当事者要绳之以法。他们的理由是,如果认可、肯定、提倡“次道德”,就等于承认或默认违法行为的合理性,其结果必然是助长歪风邪气,甚至是怂恿犯罪。

      乍看起来,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且理由都比较有说服力。但是,许多人在阐述“次道德”问题时,大多通过举例来加以说明,并且所举之例看起来很相似,但稍加分析就会发现,其中很多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事件;也就是说,他们所谈论的“次道德”现象与各自理解的“次道德”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这是造成认识差异与观点对立的主要原因。

      我们认为,把拾物者将捡到的物件交还失主并索取报酬的行为,与窃财者不窃甚至返还对自己无益而对失主有益的物件的行为相提并论,实际上犯了一个简单的错误:将性质上根本不同的行为等量齐观。前者的目的是要返还失物,索取报酬只是他的手段和方式;后者的目的是窃财,返还物件的存在以窃财为前提。有人会问,怎么知道拾物者就不是以通过返还失物的方式来达到索取报酬的目的呢?如果这样,拾物者大可不必返还失物,只需将其据为已有就行了。也有人认为,这是传统道德的悲哀,是对拾金不昧的美德和道德价值取向的背叛。但是,别忘了两个基本的事实:其一,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此举让有德的拾物者不必费时费力地去寻找失主,降低了道德行为的成本;让失主也减少了寻找失物的成本,使有形的报酬付出取代了无形的追寻付出(且寻找费用的支出并非一定能找到失物)。其二,从伦理学的角度看,这种有偿返还行为的道德价值当然没有不取报酬的拾金不昧行为的道德价值崇高,但其性质上仍然是拾金不昧的道德行为。因为,道德理想、道德规范是有层次性的,对不同社会主体的要求也是有差异的,而不可能整齐划一;也就是说,在道德价值的意义上,大公无私、无私奉献是道德的,有私的奉献、利人又利己的行为也是道德的。在现今的历史条件下,这种行为的道德性质已经为许多人所接受,因此,我们已经没有必要再来讨论这类行为是否应该得到认可与肯定,以及是否值得提倡。我们所要集中论述的是诸如:窃财者不窃甚至返还对自己无益而对失主有益物件、抢劫财物时要钱不害受害人之性命甚至会救其命、以不危害他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方式方法造假售假之类的行为。为了论述的方便,在论述结果出来之前,我们不是像多数人那样将此类行为就泛称为“次道德”行为,而将此类行为统称为“因先恶而后善”的行为(它不能简单地被称作“先恶后善”行为,后者有弃恶从善和改邪归正之义)。这样,我们要论证的问题就是:“因先恶而后善”行为是不是“次道德”的问题。在论述之前,还有一点需要加以解释:我们讨论的不是“因先恶而后善”行为是否是道德现象、是否是道德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的问题,而是它是否是道德的现象、是否是道德的行为、是否具有积极的道德价值的问题。在一般的理解中,社会现象可分为道德现象与非道德现象,道德现象又可分为道德的现象与不道德的现象;同理,社会行为可分为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道德行为又可分为道德的行为与不道德的行为;道德价值可分为积极的道德价值与消极的道德价值。在此后,本文所说的道德价值与道德意义都是指积极的价值与意义,有特别指明的除外。本文所采取的方法是,先通过阐释道德的一些基本问题,然后对照“因先恶而后善”的行为,进一步得出我们所需要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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