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的开端与公共伦理的理性基础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华兴,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浙江财经学院教授。(杭州 310025)

原文出处:
浙江学刊

内容提要:

每个人都是首先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保存自我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因此“我是我”是个体生存的最初原则。然而,由于这一原则的主观性和非社会性,使得它与人类的现实本质——社会性相悖谬。因此,它必然要上升为“我是人”。正是由于“我是人”,使人类开始了伦理的生活,也使公共伦理有了现实基础和基本原则。本文通过“我是我”到“我是人”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概念推演,从“感性的人”到“理性的人”、“从个体理性”到“公共理性”,从“抽象理性”到“现实理性”,揭示了伦理的内在原点和公共伦理的理性实质,彰显了埋藏在人类公共生活和历史发展中的逻辑线索和内在规律。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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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是“活的善”(黑格尔语),它作为历史的价值理性的淘洗和积淀,存在于现实人的自我意识之中。做个“好人”、“圣人”、“完人”一直是传统中国人的内在精神要求;做个“理智的人”、“善良的人”、“有教养的人”一直是西方人伦文化的内核。伦理精神是通过不断的伦理实践达到它的现实性;同样,伦理实践也只有以伦理精神为其内涵和价值取向,才能使其存在和发展具有内在根据而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规律性。所以,伦理精神不仅是人们伦理行为的内在动力,也是道德实践的精神本质之所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拓展,公共生活的伦理准则日益成为社会内在的吁求。而要建构公共伦理的准则,首先必须重植公共理性,夯实伦理的基础。

      一、“我是我”到“我是人”。

      每个个体都有一种基本的自然权利——即保存自己,呵护自我。正是这种自我保存的自然要求,使得每个个体都能努力地活着,使生命延续。因此,从人的这种存在的自然性出发,发出“我是我”的要求是自然的、内在的。事实上,正是由于“我是我”这一要求,使得每个个体成为其自身,并相互区别。区别是联系的前提,正是这种区别,使每个个体之间联系成为可能。

      然而,从逻辑上讲,“我是我”是同义反复,后一个“我”没有比前一个“我”更多的内涵,因而这个“我”还不具有伦理意义。首先,构成伦理的必要条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的存在并发生相互关系。伦理的本义就是人作为类的共同行为准则和规范。马克思主义不仅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成是伦理准则的根据,并且进一步把它看成是人的现实本质之规定。在“我是我”中,“我”还没有与他人发生联系,还没有含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内容于其中,还没有人的社会性内容,所以它还不可能有伦理意义。其次,“我”尽管也有自己的行为准则,但由于这些“准则”只是囿于“我”自身之内,因此,这个“我”的准则既是主观的,它只能对其自己有效而对社会没有积极意义,因而它没有伦理意义。

      既然“我是我”还没有伦理意义,那末,它不可能成为公共生活的准则(之一)。就个体来讲,由于“我”还没有社会理性内容,人应该具有的能动本质在其主观盲目活动中被耗尽,其活动只不过是以人的形态出现的一般动物的活动罢了!就“我是我”的社会意义来讲,它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消极作用,他们的主观盲目活动只能构成社会的自在力量,这种自在力量由于缺乏人的自觉内容,最终可能走向社会进步的反面而被历史的必然性所扬弃。

      “我是我”既没有伦理意义又不具备伦理精神,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找寻伦理的基础。这就需要把“我是我”规约为“我是人”。

      “我是人”是伦理的开端,也是公共伦理最基础最一般的内涵之所在。从逻辑上讲,“我是人”这一命题蕴含着“你是人”、“他是人”……,因此,我们可以从“我是人”推知“每个个人都是人”。“人”作为中介把“我”、“你”、“他”……以致所有的人联系起来、统一起来;同时,由于“人”成为每个个体的普遍准则,因此,“人”对“我”、“你”、“他”等等具有道德约束力。在“我是人”这一命题中包含着最基本的伦理精神。首先,从“我是人”可以推知他人也是人,我与他人都是人,因而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我必须象对待自己一样对待他人,我也有权要求他人象人一样对待我;其次,既然“我是人”,我只能干人干的事情,而不能干不是人干的事情,同理,既然他人也是人,我就有权要求他人干人干的事情,制止他人干不是人干的事情。正是由于这种基本的伦理精神,使得伦理活动既是客观的,又是普遍有效的。

      更进一步说,作为基本伦理精神的支点和寓所的“人”应该具有这样的普遍内容:(1)人格。指人之为人的基本品格。它不仅要求自己恪守人之为人的基本伦理准则,而且也不允许他人侵犯自己作为人的基本需要、权力和尊严;它不仅要求个人具有某种内在精神力量和意志,而且也要求社会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的活动控制在“人伦”界限之内;它不仅使个人能作为自觉者而自立于世,而且使社会的道德更具有普遍性意义。(2)人性。指人之区别于其它动物的特质和基本属性,也即人的本性。就人性的生成来讲,它根源于人的社会性;就人性的精神本质来讲,它是指人的“自觉的能动性”(毛泽东语);就人性的现实形式来讲,它是指人的有目的的客观活动,即社会实践。人性原则规定了个体活动在何种意义上是人的活动,何种意义上不是人的活动。(3)人权。指做人的基本权利。个人既然遵守着“人”的基本人伦规范,他也有权要求他人和社会尊重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权的最基本内涵是生存权、发展权、经济权、政治权和文化权,当然,它们也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丰富、扩大。人格、人性、人权从不同的侧面规定了“人”的基本内容,也从不同的侧面解说了“人”应当具有的基本的伦理精神。

      把“我是我”规约为“我是人”,不仅是理论逻辑的必然,而且对于确立公共伦理具有最基础的意义。在社会公共生活规则的生成过程中,无论是“公共行政主体”、“法人”、“经济人”还是其它个体,首先必须确立“我是人”的基本原则,以保证自己的所欲是人的所欲,自己的行为是人的行为,并自觉抵制自己和他人的非人的思想和行为。只有这样,个人的活动才能成为人的活动,社会生活才能成为人的社会生活,社会的公共准则才能真正为人类谋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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