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正义”是社会哲学中最重要的一对概念。如果说,“正义”是从个人“应得”的角度来看社会的“应该”的话,那么,“人权”就是从社会“应该”的角度来看个人的“应得”,即个人的本质及其基本权利。人权永远是相对于国家、政府和他人来说的。我有我作为一个公民的由宪法赋予的那些政治权利,我的这些政治权利不应该受到国家或说是政府的不正当的侵犯;我有我作为一个雇员的由法律保障的那些经济权利,我的这些经济权利不应该受到我的雇主的不正当的侵犯;我有我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人自己决定自己事务的权利,我的这种自主决定的权利不应该受到他人的不正当侵犯。所以,从表层上看,人权是一个权利概念,但从深层上看,它则是一个道德概念。权利、义务、契约和国家等概念,与人权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果不了解人权概念与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就很难形成一个有一定历史和理论依据的,适当的人权概念。本文针对近年国内关于人权问题讨论存在的若干不明晰之处,尝试从四个方面对与正确理解人权概念有关的几个最重要的问题做一理论上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人。 一、人权与权利 按照大多数现代思想家的观点,正义理论的一个核心的组成部分,就是所谓权利问题。作为一种社会哲学概念的权利,从根本上说,指的是一种要求权。例如,雇员可以根据他和雇主达成的协议,要求雇主支付他们应得的薪水;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考试‘情况,要求老师给予他们相应的成绩,等等。所以,说一个人有一种权利,就是说另外一个人或者社会,对这个人承负有某种责任或义务。例如,如果儿童有公平教育的权利,那么,社会就有义务或责任使这种教育成为可能。这样,权利和义务就成为一对对应的概念。只要你是一个社会中的自我,你就既有属于你的那些权利,也要承担对应于你的这些权利的责任或义务。 但另一方面,权利又是分为不同的类型的,即社会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权利。如果按照这些权利赖以建立的基础和所获得的证明对它们加以归纳的话,那么,我们又可以将它们区分为两种:法律性的和道德性的。所谓法律性的权利,是指建立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在法律条文中被明确表达的权利;所谓道德性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被称为人权,是指所有人都拥有的,仅仅因为他们是人而配享的那种权利。这种权利通常由于人在社会中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责任而被证明或加强。一般而言,道德性权利总是高于法律性权利的,法律性权利始终应以道德性权利为依据。这是说,有些权利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在道德上则是应受谴责的。有法律依据的权利并不必然是不容挑战的权利。一种权利的是否合法,归根到底要看它是否有道德依据。以取消种族隔离政策前的南非为例,在那里,白人与黑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白人享有种种的特权,而黑人则处处受到歧视。但是,白人和黑人在国家生活中的这种不平等待遇,是在这个国家的法律上得到认可的,并不能被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同时我们也知道,这种法律几乎在全世界都是受到谴责的。我们为什么谴责这种不平等的政策或法律,还不是因为它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或说是侵犯了人权的?所以,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总是根据人的道德权利来评判和估量法律权利的。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侵犯了人的道德权利,那么毫无疑问,这种法律一定是错误的,应予纠正的。这一点,已经被大量的历史和现实生活中的事例所证明。 把人权的本质理解为道德权利,意味着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来看待。一个人应该把另一个人视为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个观点是康德首先提出来的。康德认为,在实践领域中,人的一切行为都应该体现出是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把人当作达到目的的手段。“在全部宇宙中,人所希冀和所能控制的一切东西都能够单纯用作手段;只有人类,以及一切有理性的被造物,才是一个自在目的。”[1]所谓人是目的,康德是这样表述的:“每个人应当将他自己和别人总不只当作工具,始终认为也是目的——这是一切有理性者都服从的规律。这样由共同的客观规律的关系就产生了一切有理性者组成的系统。这个系统可以叫做目的国,因为这些规律的用意就在于将一切有理性者彼此间连成目的与工具的关系。当然,这个目的国只是一个理想。”[2]康德还更明确地指出:“在目的国度中,人(连同每一种有理性的存在者)就是目的本身,那就是说,没有人(甚至于神)可以把他单单用作手段,他自己总永远是个目的。”[1]具体地说,康德所谓把他人当作目的,就是指,我对待你的时候,与我对待我自己的时候是一样的,即是把你当作一个和我一样的有能力、有需要、有欲望的意志性存在来看待的。换句话说,如果我希望人家怎样对待我,那么,我也就以怎样的方式来对待你。这就是孔夫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所谓把他人当作手段,就是当我与你发生联系的时候,我是把你当作实现我的目的的一个工具、一种手段来对待、来利用的;而你在和我发生联系的时候,也是以同样的立场来处理与我的关系的。很显然,后者不仅是与康德关于人的目的的论述相违背的,而且也是与中国文化传统中的道德理想直接冲突的。 二、人权与功利 人权概念的这种特点,划开了权利和功利的界限。或者说,权利和功利是不相容的。功利主义的道德目标,是要保证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是,如果我有一种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务的权利,即使我的这个决定并不能在实践中达到最大的善,我也仍然有权做出这个选择。对于这一点,其他人是不能说些什么的,他们也无权对此说些什么。另外,不管我的权利的丧失能够给多少人带来功利,也不能作为要我放弃我的权利的理由。比如,不能因为有好几个人等着做器官移植手术就把我杀死,用我一个人的器官来挽救多个人的生命,以实现功利主义所说的最大的善。又比如,不能因为有许多人无家可归,就强迫我要把自己的房子捐献给那些人住,或和那些人共住,尽管这样做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善。仔细想来,权利这个概念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它能够保护一个人免受某种不正当的侵犯,尤其是在某种崇高的名义下进行的“崇高”的侵犯。所以,权利这个概念在我与他人,或他人与我的关系上设置了一道保护线,即一方面,我可以用它来抵挡他人对我的利益的不正当的侵犯;另一方面,他人也可以用它来抵挡我对他的利益的不正当侵犯。从更大的范围来看,是权利这个概念使得我们每个人真正成为我们自己的命运的主宰,而不是使我们自己的命运任由那些不相干的人来摆布。我是我自己的一切的主宰,我对我自己的选择和决定承当全责。在任何情况下,我的生命都只属于我自己,而不属于其他的什么人,没有什么人可以代替我自己来为我做出决定。反过来,当然我也无权为他人做出那本应由他自己做出的决定。如果这样的理解大致不错的话,那就意味着,权利确实具有相对于功利而言的优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