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究竟是什么

作 者:

作者简介:
肖群忠,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西北师大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长期以来,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被看作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一个基本立场和观点,其实,道德并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而是在阶级社会中主要发挥了社会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在我们看来,道德是主体基于自身人性完善和社会关系完善的需要而在人类现实生活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文化价值观念、规范及其实践活动。道德有如下几个特点:文化性、价值性、应然性、实践性。道德观的这种转变对于中国当代伦理学实现其视域、方法和体系的变革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科学的伦理学的方法是诠释、反思、创新,而意识形态的立场和方法主要是论证、维护、教化。其根本差别是对现实生活采取一种纯粹客观的认识态度还是主体事先就有价值立场和观点的预设。中国当代伦理学要实现自身革命性的突破和进步,必须淡化其固有的意识形态立场和方法,而强化其科学态度和方法。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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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被看作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一个基本立场和观点,它也被看作是以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伦理学的一个基本方法。我们的哲学教科书明确指出“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我们的伦理学教科书看起来似乎较哲学更重视道德的特殊性,在给道德下定义时把道德规定为“是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一类社会现象。”但在论述道德的本质时仍然认为“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受着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制约。”[1](P7、46)其实质实际上还是把道德的本质看作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既然道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又是属于社会的第二性的思想关系和社会上层建筑,是为一定阶级的经济、政治制度服务的,那它必然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我们研究伦理学的方法也始终是怀抱一种强烈的意识形态意识,不是把伦理学看作是一种科学和学术,而是看作一种教化的工具,不是去解释、反思、创造,而是不遗余力的论证、维护主流价值观念,而不管这种主流价值观念是不是完全符合已经变化了的民众生活实践,并通过社会教化把它灌输给民众,似乎这就是伦理学的基本使命,唯有如此,社会的道德才能进步。

      可喜的是,我国哲学界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对意识形态理论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些理论成果促使我们专门从事伦理学研究的同志重新反思道德究竟是不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道德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还是具有社会意识形态的功能?通过这一问题的追问,我们又回到了伦理学的元问题:道德究竟是什么或者说道德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是伦理学学术进步的首要问题,而且对于中国当代伦理学实现视域、方法和体系方面的突破,使伦理学研究更具科学的解释力,更加贴近民众生活,更加有效地指导社会生活实践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

      基于行文的需要,我们的讨论不能不先引述一下哲学界对于意识形态问题研究取得的相关成果,因为这是我们本论题讨论的理论前提。

      研究的观点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是现代意识形态理论的奠基人。“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是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它带有思想上层建筑的性质。有学者指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意识形态本质上是编造幻想、掩蔽现实关系的精神力量,是对社会现实的颠倒的、神秘的反映。当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偶尔也以描述性口吻谈到意识形态,但从他们思想的整个背景上来看,他们始终是把意识形态当作否定性概念来对待的。意识形态的内容是虚假的,与科学相对立;意识形态的功能是保守的,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马克思主义文献中的意识形态概念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它逐步被用做中性的概念,到了列宁,肯定意识形态是科学,主张意识形态是真理并具有进步的作用并进一步肯定了它的积极的政治功能。论者还指出,意识形态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和掩蔽性的特点。马克思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并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意识形态与现实的关系不是一种真实的、相契合的关系,而是一种不真实的、掩蔽的关系。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完整的理论形式,以维护它所支持的统治阶级的统治。[2](P129-135)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思想体系。具体一些说,意识形态是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是一定社会或阶级、集团基于自身根本利益对现存社会关系自觉反映而形成的理论体系,它是该阶级和社会集团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社会理想的思想理论依据。政治和政治意识是一般意识形态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3](P9-17)

      关于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论者指出,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首先是提供政治“合法性”的依据,因此意识形态的首要本质特征是它的政治性。其次,它是能够成为凝聚和引导一定社会或群体的“社会水泥”和思想旗帜。意识形态所具有的社会“水泥”作用,使它成为广义的社会控制系统或社会管理系统。从社会的宏观作用来说,意识形态在排除干扰、稳定人心、统一行动方面可以显示特殊的社会功能。三是在广泛的社会活动中起着价值导向作用,进而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意识形态是社会的一种价值体系,它成为社会生活的评价标准,指出了社会活动的价值目标。因此,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社会功能,便是为一定的社会或某个政治共同体成员规定其社会活动的价值导向。[3](P22-38)

      复有学者指出,意识形态是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的理论信念体系,这种理论信念体系以逻辑的方式,通过一系列价值符号的特定结合,来论证某种政治运动、政治体制或现存秩序的合法性,以及某种特定的理想目标的合理性,并规定了一个国家、民族与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以此作为广大民众的政治共识的基础。意识形态不同于哲学和学术理论之处在于,后两者仅仅关注于求智与理解,而并不对人们的行动有所规定和要求。而意识形态则通过一组有机组成的概念范畴,建立起一套以行动理论为支撑的政治信仰与信念。人类的意识形态可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为现存秩序的合理性进行辩解的“统治型意识形态”或“国家意识形态”,另一种则是以批判现存秩序与政治经济制度安排,鼓动重建更为合理的新秩序,并动员进行根本性社会变革的“革命性意识形态”或“运动性意识形态”。[4]

      关于意识形态在现代社会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有学者指出,随着现代化的进程,技术方面的障碍已经逐渐被克服,经济协作远远超出自然经济的范畴,而政治和法律技术方面也日趋精致化,这意味着社会秩序的实现对意识形态的依赖大为削弱,法律政治已经成为社会整合最基本的手段,意识形态就不免走向终结。在现代社会中,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特征的知识和信仰系统,随着其功能在现代社会中的逐渐丧失,它业已失去了其原来的不可替代性。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业已粉碎了意识形态所编织的“一元”神话,对个体自由权利的优先选择使其丧失了存在的土壤,科学的发展也使人们认识到所谓的“终极真理”的乌托邦性质,于是一个由国家权力支持并为国家服务的意识形态在现代社会中确已趋向终结。认识到这一点,对目前中国尤其有不可忽视的巨大意义。中国的社会转型从根本上说,乃是社会整合模式的整体性革命。如果我们坚定不移地推动这种转型,意识形态的弱化就具有不可逆转的历史必然性,而制度创新就具有更加紧迫的战略意义,这一过程也必然意味着政治民主和法制社会的到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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