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曾经有言:“哲学是从这样一个时候出发,即当一个民族的精神已经从原始的自然生活的蒙昧混沌的境界中挣扎出来了,并同样当它超出了欲望私利的观点,离开了追求个人目的的时候,精神超出了它的自然形态,超出了它的伦理风俗,它的生命饱满的力量,而过渡到反省和理解。”[1] 今天,我们在哲学的视域和全球化的背景下探讨民族精神,也要通过“反省和理解”达到精神内在的自由自觉。因为精神是个人和民族最为内在的本质性的东西,文化的传承、民族的振兴,都需要人的精神和民族精神的发展来做支撑、做动力。精神的发展和提升从根本上说是个人和民族的内在生命与外在生存境遇的提升与超越,并从而表现为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与进步。 一 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精神”(Spirit)既不同于黑格尔所谓的“纯粹抽象的理念”,也不同于人的生理本能意义上的“心理欲望”(Mind)和“自我意识”(Consciousness),而是指从人的生命活动中生发出来,经过自我意识的反思而形成的具有理想、信念和原则的总体性生命表现——它不仅是个体的意识对于自我生命和外部世界的理解与内化,而且是人类整体的文化生命在社会历史实践中的凝结与升华。 这种将“生命”与“意识”、“个体”与“类”涵摄于自身的“精神”(注:之所以说精神是将“生命”与“意识”、“个体”与“类”涵摄于自身的总体性生命表现,乃诚如马克思所言:“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同样,他也是一个总体,观念的总体,……正如他在现实中既作为对社会存在的直观和现实享受而存在,又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一样。”即人的对象化和自我确证只有在“生命”与“意识”、“个体”与“类”的分化与交融的“生命表现”中才得以实现,而这也正是人的精神生命得以生成与超越的过程。(参见《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57、84页))在本文同时具有双重涵义:一方面,从人的生命的原初性而言,精神虽不能还原为人的肉体本能,但它又可谓是人的生理生命和社会文化生命的中介,即人生存的感性的特殊性和类的普遍性的中介,因而它总要与人的肉体、情感和欲望相互依托、相互作用,并通过自我意识的确证内化为个体的精神境界和文化本能。 另一方面,从人类生命的共通性而言,精神作为最高级、灵动、微妙而又普遍的生命现象,它不仅只与单个人的感性活动相交接,而且还要在人的社会化生产与交往活动中生成为超脱于生物自然的精神世界,在这一世界中,人的精神不但将个体生命从物欲的束缚中超拔出来,使之不断寻求自身生命的觉解与超越,并且将生存于一定地域中的民族群体生命整合起来,从而形成一种具有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的民族性精神取向。这种民族精神作为社会个体精神的凝聚与融合,同样具备了大写的“人”的精神的性状与意蕴,它可以说是民族中的人塑造自身命运的生存意志的贯通,但这种贯通的意志决不以纯粹个人的方式存在,而是存在于由代代相传而构成的民族群体之中,成为一个民族促使自身的文化生命得以传承并不断超越的精神内核。 在一定意义上,这种自我生成、自我超越的精神既是一个民族得以生存发展的本质所在,也是一种民族群体人格的集中体现,它首先源于民族成员对于自身文化传统的特殊体验与理解,进而又在民族的群体交往中形成对超越个人意欲的理想、信念和价值取向的表达与认同;因此,它不仅表征着民族中人的生命活动的性质和向度,还由于其价值属性和文化意蕴而成为人们情感的寄托与家园。在一个民族中,当个人无法轻易超越个体生命的局限来实现自我生命的圆满时,他就必须融入到整体的民族精神之中,在其中以自身存有的普遍形式来肯定自己,从而获得精神的支撑和情感的归依。 而且,在任何一个民族中,只有通过贯一的内在精神的绵延发挥,并使民族中的人在自觉不自觉中知道,自身生存境遇的提升与薪火相传的民族精神息息相关,民族才能成为真正具有生命力的社群总体。如在“民族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过程中,许多曾经璀璨的民族就因为内在精神的消亡而至整个民族在当今世界上了无痕迹,而另一些更为古老的国家正是在博大、厚重的民族精神与文化传统的支撑下,虽然饱经历史的风霜,却依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也即是说,在民族精神与民族生存的内在统一中,我们既能够从民族精神的生成中探究人类生存境遇的流迁,亦能从人的生存境遇的提升中反观民族精神的发展及其丰富的历史内涵。 二 上述观点在中华民族精神的孕育生成中得到了有力的体现。众所周知,在以农耕生产为主导的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依附、顺应于自然而得以安身立命,并逐渐生发出天、地、人和社会内在一体的“自然—伦理”意识。这种朴素的“自然—伦理”意识可以说是尚处于“自在”向“自为”过渡阶段的中华民族传统精神的萌芽。在这一阶段中,中华民族的认同感与民族中人的血缘、地缘关系连接在一起,并在伦理的教化中形成基本的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和伦理精神。当然,这种伦理精神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中也具有不同的历史内涵。如先秦时,随着“天命”观念的衰落和“人文”观念的兴起,就有了道家“道法自然”和“人道”顺应“天道”的思想。道家所言的“人道”可说是从自然之理所推衍出来的社会伦常之理,它与儒家“内圣外王”“修齐治平”的伦理思想虽然不尽相同,但二者在建构一种和谐的人伦秩序的理想上却有相通互补之处,因而在战乱频仍的春秋战国时期,两种思想在人们的生存理解中相互交融,而逐渐形成以“崇道、重德、尚仁、隆礼”为主体的中国传统人伦精神。 汉唐之际,人们在开放、和合的生存处境中进一步延承、发展了“厚德载物、和而不同”的人文精神和伦理观念,并在社会政治层面上将先秦的一些伦理思想转化成为现实;如汉武初期虽然在思想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当时所尊崇的儒家已然涵摄了黄老道家、阴阳家、法家等各家的思想旨要,是以“和合、中庸”作为其伦理思想的旨归。而汉末时,由于佛教思想传入了中国,并不断与本土的儒道思想相互融通,到唐代则形成了儒释道共存合流之势,三种思想的冲突与交流,在中华民族的强大内聚力中最终构成了以“德性、道心、佛性”为内核的中国伦理精神的三维构架。同时,唐朝的统治者顺应时势,在政治文化思想上也建构了以汉文化为主体的多元文化价值观念体系,这不但在当时增强了中华民族自身的凝聚力,并且有力的促进了各民族的相互融合,从而为中国“多元民族一体”的政治格局打下了良好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