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德价值哲学中,“合理性”问题能否成为“善”和“正当”概念的充足理由,这是现代价值哲学见道之语,它一直成为哲学家、政治家、法学家关注的主题。然而,不管是传统“合理性”之提问,还是现代“合理性”之问性,都不仅是作为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首要价值,而且还是作为维护人的基本权利的一种有效价值原则。它们的“问题域”无非集中在如下两方面:第一,寻求何为道德的优先价值;第二,为自己的行为寻求合法性辩护的价值逻辑。尽管学界对“善”、“正当”和“合理性”何为一阶原则一直争论不休,但要构筑道德价值的“善”和“正当”必须借助于“合理性”,因此,“合理性”也是构成价值评价的基础和前提。本文以“合理性”问题的现代转向为路径,旨在重建价值哲学。 一、传统“合理性”与现代“合理性”的颉颃 形而上学最初是关于普遍性、永恒性和必然性的凝思,从价值哲学的角度来看,普遍性、永恒性、必然性、客观性问题“所表达的就是人们对价值判断合理性的追求。”[1] (P251)对柏拉图来说,合理性的最终标准与道德之善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合理性就是正确对待事物的秩序和善。在每一种情况下,秩序看起来都是自身存在的,因为它显示理性、至善性,“善”意义下的合理性是通过“人应该如何”而获得其价值。康德从先验的角度进一步阐明了普遍综合判断的客观性所必需的价值条件,所以,“自康德以来,开创了对哲学对象的现代理解,它不成为对事实的研究(quaestio factis)而成为对合法性的研究(quaestio juris)”。[2] (P21)在康德看来,合理性意指依照普遍观念前后一致地进行思维活动。价值哲学的始创者秉承康德这一哲学的转向,不管是洛采、文德尔班、李凯尔特,还是舍勒,都企图寻找一种普遍的价值,并论证其合法性作为价值哲学的使命,哲学家的任务就是寻求“诸评价之评价”之形式,也就是寻找评价的合理性问题,所以,胡塞尔认为:“与评价活动相应的是价值论的合理性与非合理性。”[3] (P60)明斯特博格坚信,寻找具有绝对意义的永恒价值是哲学的崇高使命。尼采尽管颠覆了现代人奉行的信仰上帝的价值和传统的道德价值以及真理的价值,但他“需要一个诸价值之‘客观的’假定”,要去寻找“价值的客观尺度”。[4] (P707)史蒂文森从相对主义固有的局限性的维度道出了客观价值存在的合理性,并指出:“我之所以讲‘合理一致’,是因为‘相对主义’这个词在有些方面是不精确的,它要成为有用的就必须加以精确化。”[5] (P126)因此他认为:“整个价值判断的客观问题在道德哲学是根本性的,因而也是不断争论的主题。”[6] (P48)因为,在他看来,离开了客观评价标准,人们的价值观念就会陷入混乱之中。总之,传统形而上学所关视下的“合理性”,变成了“人应当如何”,其旨向是:第一,合理性是建立在实体“善”和“绝对律令”的基础之上;第二,合理性关注的是社会秩序的建立和道德原则的确立,而忽视建立社会制度的目的是什么,使社会秩序、制度安排沦为空壳;第三,传统合理性的价值基础是客观主义、绝对主义和普遍主义。 现代意义的“合理性”源于笛卡尔,对笛卡尔而言,合理性意味着价值判断所指向的不是传统形而上学的实体性价值信念,而是人本身。自身的合理性是现在主体思考的内在特质。在笛卡尔看来,主体之思也是自身存在的合理证明。这种自身合理证明的价值之思,开启了18世纪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强化了人的自由、平等价值观念,法之观念、制度也是以维护人的自然权利为己任,由此形成了权利的“合理性”与传统“合理性”对峙的局面。当我们从海德格尔的本真性来理解主体存在时,就隐喻着对人的禀性的一种合理的理解,这是对人的权利的一种抗争,此意下的合理性是通过“人应得到什么”来获得价值的旨趣。总之,他们认为,价值必涉指主体的理想、目的、兴趣、情感、意志、权利等主观态度方面,才有价值的合理性问题。 不管在道德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合理性变成了一个实质性价值标准。这种标准源于主体的内在性和外在性,外在性来自社会秩序的要求,内在性源于主体意志外在彰显的诉求。首先,合理性的要求是,人必须被作为理性主体来看待,用康德的话来说,人必须作为目的而不是作为手段,它不能遭受奴役,它必须尊重财产权、良知、职业的自由选择、宗教信仰等人权问题;其次,合理性,甚至在康德主义定义下的合理性,要求国家按照法律来治理,而不是按独断随意的任性来治理,它要求法律对一切物和人都一视同仁。这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合理性毕竟是源于人的,也就意味着合理性的价值基础源于所有的人。合理性本质要求我们从人自身的权利出发去说明我们所做之事是“应当”的,或者“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去证明我们所赖以作出评价的价值准则是合理的”。[1] (P246) 尽管康德的“绝对律令”把“合理性”问题变成了一种绝对服从,但康德实践理性中的“应当隐喻能够”的价值旨趣使我们并未忘记主体所具有的能力并由此获得的各种权益。康德所奉行的原则告诉我们,个体应该受到怎样的对待,康德以维护人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最终向我们描绘出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合理社会。而在黑格尔的哲学中,却是从“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信条出发,总结出这个社会应该构造的实际形态——伦理形态。在黑格尔的视野中,伦理意指我们作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应承担的道德职责:一方面,道德职责是我们作为一个合理共同体成员资格的基础;另一方面,道德职责并不是随意的,伦理的合理性要求责成我们造就出本已存在的东西。这就意味着伦理合理性的舞台在市民社会,伦理所依从的是现行社会生活。这既赋予道德职责以合理的内容,又实现了它的道德目标,以至使“应该”和“是”之间的鸿沟得以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