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矛盾思维是中国共产党人基本的思维方式之一。随着党领导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发展,矛盾思维也不断地变化、丰富和完善。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提出了使社会更加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近来,胡锦涛同志多次在国际重大场合指出中国将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决心与世界各国共同不懈努力,建设发展与和谐的世界。(注:2005年4月22日,胡锦涛主席在雅加达亚非峰会上的讲话《与时俱进 继往开来 构筑亚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中指出,要发扬亚非会议求同存异的优良传统,倡导开放包容精神,尊重文明、宗教、价值观的多样性,尊重各国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的自主权,推动不同文明友好相处、平等对话、发展繁荣,共同构建一个和谐世界(参见《人民日报》2005年4月23日)。2005年5月8日,专程到莫斯科参加俄罗斯纪念卫国战争胜利60周年庆典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中国驻俄罗斯使馆亲切会见了当年曾在中国东北抗日战场上和卫国战争中浴血奋战的俄罗斯老战士代表。他在讲话中强调,牢记历史、不忘过去,是为了珍爱和平、开创未来。中国将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中俄两国人民将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努力,共同建立一个持久和平、普遍繁荣的和谐世界,共同开创人类社会更加美好的未来(参见《人民日报》2005年5月9日)。2005年7月1日,胡锦涛主席和普京总统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二十一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指出:“两国决心与其他有关国家共同努力,建设发展与和谐的世界,成为安全的世界体系中重要的建设性力量。”(参见《人民日报》2005年7月2日))这就从对内、对外两个方面,确定了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在21世纪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即对内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外则要与各国人民共同努力建设发展与和谐的世界。面对我们党在新世纪提出的如此重大的目标和任务,矛盾思维应该与时俱进,反映时代精神,适应实践要求,以和谐为主题,提高到新的水平。 一、和谐是矛盾运动的一种状态,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应该成为矛盾思维的主题 马克思主义矛盾思维中所讲的矛盾,是事物存在和发展中所发生的对立面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世界普遍联系中的一种最基本的、能动的、内在的关系,是一个由其生成、展开到解决的各个环节所组成的过程。也就是说,第一,矛盾是一种关系,而并非实体;第二,矛盾是世界普遍联系之网诸多关系中发生在对立面之间,即以事物的某种属性为共有尺度而处于相反两极之间的一种关系,而并非其他的关系:第三,这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即对立面之间一方面在性质上正相反对,二者互相区别、互相否定、互相排斥、互相斗争,另一方面又以共有的尺度互相联系、互相规定、互相促进、互相贯通;第四,矛盾是世界普遍联系中一种最基本,即最初始、最简单,也最普遍的关系,构成我们把握世界普遍联系之网的最基本的纽节;第五,这是一种能动的关系,对立面的统一并不是两个对立面的简单加和,而是对立面能动地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第六,这是一种内在的关系,隐藏在现象的背后,只有通过人的理性思维才能把握;第七,矛盾是一个由其生成、展开到解决的各个环节所组成的过程,在这个过程的各个环节上,对立面以及二者的对立统一都处在不停的运动变化中,显现出不同的状态和特点,于是矛盾便显出阶段性的变化。[1] (P4-8) 矛盾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说的是矛盾的对立性与同一性,即对立面之间既互相区别、互相否定、互相排斥、互相斗争,又互相联系、互相规定、互相促进、互相贯通的特性,是矛盾两重不可或缺的基本属性,二者都贯穿于矛盾发展过程的始终。但对立性与同一性在矛盾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地位也并不均衡。在矛盾的发展过程中,当同一性居于主导地位时,矛盾往往呈现一种和谐状态,对立面之间良性互动,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矛盾整体稳定协调发展;而当对立性起主导作用时,矛盾则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冲突,对立面之间互相抵触,互相冲撞,激烈斗争,矛盾整体关系紧张,起伏动荡。由于对立性、同一性并存,二者都贯穿于矛盾发展过程的始终,都对矛盾的发展起作用,且二者在矛盾发展中所居地位会依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所以任何矛盾的发展都可能出现和谐与冲突两种状态。 在矛盾思维中,我们讨论和谐与否,并不是讲矛盾的有无,而是研究矛盾运动处于怎样一种状态。而矛盾的和谐,并不是说对立面之间只有同一性、没有对立性,而是说同一性在矛盾发展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对立性并不起主导作用。矛盾发展的和谐状态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会出现,并会依条件的变化而向其反面转化。 所谓矛盾思维的主题,是指主体面对在社会实践中遇到的矛盾所要研究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无疑,面对社会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矛盾,矛盾思维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很多,但矛盾思维作为人类在社会实践中认识和把握客体的一种方式,归根到底是要正确处理社会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种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矛盾思维的主题主要有两种:或者维系矛盾统一体,争取实现矛盾的和谐发展;或者通过冲突和斗争打破旧的矛盾统一体,实现矛盾的彻底解决。其确定的依据有二:一是社会实践进程中矛盾的实际状况及其变化;二是主体在实践中的需要。社会实践进程中的各种矛盾,作为事物存在和发展中所发生的对立面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具有客观性,即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其本身所固有的规定性和运动规律。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在矛盾面前不能有所作为,而听任矛盾自发地发展。面对矛盾,人可以充分地发挥主体的能动性,积极地去认识矛盾的规定性和运动规律,并从一定的立场出发,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运用对矛盾的规定性和运动规律的认识,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矛盾的运动过程施加影响、进行调控,以使矛盾的运动及其结果有利于主体的存在和发展,从而实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正是依据这样的原则,人们总要根据矛盾的实际状况和主体的需要,有时把实现矛盾的和谐作为矛盾思维的主题,有时则把通过矛盾的冲突和斗争实现矛盾的彻底解决作为矛盾思维的主题,两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历史性的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