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的创新性(笔谈)(之二)

作者简介:
孙承叔,复旦大学哲学系系主任、总支书记、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433)   张文喜,哲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心教授。   冯颜利,副教授,中国社科院哲学所博士后。(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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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正义:现实性和历史性的辩证统一

      冯颜利

      要完整地理解社会正义就不能局限于它的现实性(绝对性)和历史性(相对性),因为社会正义的现实性中具有历史性、历史性中也具有现实性,并且社会正义的现实性和历史性还相互影响、相互转化。总之,社会正义是现实性和历史性的辩证统一。

      关键词:社会正义/现实性/历史性/辩证统一

      本文得到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4BZX015)和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二等,2004035088)的资助。

      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使正义主题成为中外人文社会科学的热点,其所提出的“公平的正义”理论,对古典自由主义正义做了三点主要修正(注:首先,它拒绝功利主义,用一种修正了的洛克主义传统取代其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的主导地位;其次,它批评洛克主义传统默认自然的偶然性对人的生活起点的任性影响的缺陷,并努力使平等的自由获得实质的保障;第三,它以康德式解释改造洛克式自由主义传统,使后者成为一种理性设计的程序性正义。罗尔斯《正义论》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所做的这三点主要修正,在理论上总的来说是贡献居大。参见廖申白:《〈正义论〉对古典自由主义的修正》,《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贡献居大,影响空前。慈继伟《正义的两面》,“力超康德至罗尔斯一系的西方正义伦理之规范性研究范式,自辟正义之解释性研究理路,提出并系统阐发了正义的两面性。”(注:万俊人语。参见慈继伟《正义的两面》封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但其聚焦的也只是正义的绝对性(现实性)与相对性(历史性),对社会正义现实性中的历史性、和社会正义历史性中的现实性关注不够,更看不到社会正义中现实性与历史性的相互影响和相互转化,看不到社会正义的现实性与历史性是辩证的统一。总之,中外学人大多数只片面强调一极,或在实践中只看到正义或不正义的一面。为了能在理论和实践上较完整地理解社会正义,本文拟在这方面进行考察,以就教于方家。

      一、社会正义的现实性中具有历史性

      凡正义都是现实的,都是社会中的正义,因此,可以说,凡正义的都具有现实性,在这个方面也可以说,正义都是社会正义,离开社会现实,是没有正义与否的问题的,这是社会正义绝对性和客观性的一方面。但是,正义问题又都是历史的,因为正义问题只要出现、只要被发现,就都已成为过去,不成为过去的正义问题是看不到的,这是社会正义相对性和历史性的另一方面。此外,社会正义的历史性还表现在它并非永恒的,它必然会随着实践中正义问题的消失而消失。

      社会正义现实性中的历史性是说,社会正义都是现实的、具体的,但这种现实都将成为历史,因而具有历史性。这种社会正义现实性中的历史性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社会正义的现实性是从历史性中得来的。尽管社会正义的历史性表明正义是相对的,但这种相对性却使社会正义不断走向现实。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什么都是,就不是永恒的真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17页。)没有社会正义的历史比照,社会正义不会成为现实。因此,可以说,社会实践中的正义都是在历史的不断比照中形成和发展的。

      其次,社会正义的现实性终将成为历史而具有历史性。任何社会实践中的正义都不可能永恒,而人们的观念又都是在社会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因此,社会正义现实性的理论和实践都具有历史性。正如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吗?”(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8-19页。)各种不同的公平都来自于公平的相对性,因而,终将成为历史而具有历史性。

      第三,社会正义现实性中的历史性还表现在社会正义绝对性中的相对性。这种相对性,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主人的正义和父亲的正义不同于公民的正义,尽管这两者很象它;因为,对属于自己的东西是完全谈不上不正义的,一个人的有形财产和他未达到一定年龄并且自立的孩子就象是他自己的一部分,没有人愿意伤害自己(因此就不可能有对自己的不公正)。由此可见,公民的正义或非正义不是以这些关系表现出来的。”(注:亚里士多德:《伦理学》1134b8。参见莫蒂默·艾德勒,查尔斯·范多伦编:《西方思想宝库》,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43页。)社会正义之所以是正义的就在于它具有绝对性和客观性的一面,否则不会是正义的,但是,这种绝对性又是有条件的,它以具有的时间地点为转移,因而绝对性中具有相对性,客观性中具有主观性。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说:“如果有人说,高利贷违背‘永恒公平’、‘永恒公道’、‘永恒互助’以及其他种种‘永恒真理’,那么这个人对高利贷的了解比那些说高利贷违背‘永恒恩典’、‘永恒信仰’和‘永恒神意’的教父的了解又高明多少呢?”(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45页。)因为根本就没有什么“永恒公平”,公平、正义的现实性中充满了主观性和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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