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威尔·金里卡所说,在20世纪70年代,政治哲学的中心概念是正义和权利,到了80年代,关键词变成了共同体和成员资格,到了90年代,公民资格成了思想家在所有政治领域的行话[1] (P511-512)。而在我国,随着社会的转型和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亟须重建当代的政治哲学,以论证政治原则和价值的正当合法性。人们正逐渐将眼光投入到对西方公民资格理论的关注上。目前国内学者对公民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对与公民相关议题的研究,如公民政治、公民参与、公民道德、公民教育、公民伦理、公民社会。第二,对公民资格议题的专门研究。如对公民资格定义模式以及它与民主理念之间的关系的分析;对马歇尔公民资格理论的转述及评价;对国外公民资格的当代议题进行的翻译引介,如:欧洲一体化与公民资格的重建、公民身份的认同问题;全球化、移民与公民身份认同问题;女性主义与公民资格问题;多元文化与公民资格问题;民族主义、后民族主义与公民身份问题。然而,“公民资格”( Citizenship) (注:" Citizenship" 一词,我国学者往往译为“公民权”、“公民身份”,前种译法易使人将" Citizenship" 混同于" Civil rights" ,从而缩小了" Citizenship" 一词的丰富内涵;后种译法只强调了" Citizenship" 作为地位的一个侧面,而没有抓住" Citizenship" 的权利含义,因此,本文采取“公民资格”的译法,这也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越来越被普遍认可的译法。因为“资格”既强调了公民的权利,也强调了公民的义务,而且蕴涵着深刻的诸如自由、平等、民主、正义等重要的政治价值理念。)作为一个当代政治哲学中的专门议题,却未能在政治哲学视域中展开较系统的阐述。那么究竟什么是“公民资格”?它与“公民”有何区别?公民资格的概念本身经历了哪些演变?演变背后有无贯穿一致的政治价值理念的线索?本文试图通过梳理西方公民资格涵义所经历的四次重大历史演变,揭示公民资格背后蕴涵的自由解放的政治理念。
一、什么是“公民”、“资格”以及“公民资格”
“公民”——希腊文的polites或者拉丁文的civis被定义为雅典城邦或罗马共和国的成员,一种人类联合的形式[2] (P32)。在西方历史传统中,此概念表示“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3] (P11),正如古斯特纳( Herman Van Gunsteren) 所说,“公民”概念是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即在公共领域中涉及的“我是谁”、“我应该做什么”[4]。在我国,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法律主体”[5]。
在我国宪法中的“公民”概念具有双重涵义:第一,具有公共德性的成熟的“人”;第二,一个未完成的人,一个“民”迈向“公民”途中的人(因为公民不是天生的,而是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培养而成的),第二种涵义上的“公民”就是指具有“公民资格”。同样,“人民”也具有两种不同的涵义:第一,民族意义上的所有中国人的总称,那些凡是具有“公民资格”的中国人都属于“人民”;第二,政治意义上所有成熟公民的集合。正是这样的“人民”创造了宪法国家,宪法政治反过来将所有具有公民资格的“公民”塑造成真正的“人民”或第一种涵义上的“公民”。因此,“人民”这个政治概念在宪法中就变成了具有公民资格的“公民”这个可以分析的法律概念,人民建造了国家,国家成就了公民[6] (P45-46)。
由此可以看出,“公民”概念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理想层面的“公民”,指具有公共德性的成熟、完善的人;另一个是实践层面的“公民”,指未完成的人,向理想层面的“公民”迈进的人。实践层面上的“公民”就是“公民资格”,公民资格是能否成为一个真正的“人”的资格要件,由此,公民资格必然具有了文化伦理内涵、政治伦理内涵,而不能仅仅将它当作一个法律概念来看待。一个人成为真正的人即意味着获得“自由”和“解放”,而这种哲学理念层次的“自由”和“解放”落实到宪法中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此,作为法律概念的“公民资格”和作为哲学理念层次的“公民资格”之内在的衔接正在于此:即公民资格是哲学理念层次上对自由和解放,对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的价值诉求在法律层面的表达。通过这种法律层面的表达,最终诉求的是人类最高的生存价值和意义,是最高的人生目的,即对自由和解放的永恒追求,对人之为人的完善性的追求,对做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的追求。在这种价值诉求中,呈现出一种对人之为人的根本的主体性诉求的维度,即通过参与政治生活,因而进入“政治”并因而进入“历史”,摆脱作为生物性的脆弱的存在,在政治共同体的公共生活中获得美好的生活。人类由此不再是万千物种中之一种,而成为文化伦理上的“人”。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永恒的主体性价值诉求,处于政治生活之外,那么这样的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只能称作为“民”,没有进入“政治”因而没有进入“历史”之中的“民”无法转化为“人”,因为能在政治之外生存的不是神就是野兽[6] (P44)。
《不列颠百科全书》用相当的篇幅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对公民资格做了一般意义的简约解释:“公民资格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一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赋予或只部分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和其他非公民的。一般地说,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资格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7] (P236)然而,从这个解释中,我们仍看不到公民资格作为一个政治伦理概念的丰富内涵。由于对公民概念的分析以及定义已很多,而且基本无大的差别,所以本文只试图基于文章内容给资格、公民资格一个简单的定义:“资格”即作为实践主体根据一定指量规则(标准)开展其权利活动、承担其相应义务的应然性身份要件,“公民资格”则是一个人能够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的资格要件,是国家政治和法律对民众享治国家公权的主体性资质的伦理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