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伦理的概念判定 公民伦理是以民主参与、多元融合、平等商谈为特征的公民社会的产物。在这个新的历史建构的活动中,伦理道德的力量与政治文化的力量亲密结合在一起。在一种互动的平衡中,体现了公民这个政治概念的特殊地位与公民在公共生活交往过程中的寻求合理道德规范的努力。 公民与公民伦理并不是新近才出现的概念。从有了政治国家开始,公民这个最基本的政治单位就有了潜在的基础,而公民伦理也就隐含其中。但公民与人民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分的。国家是由人民结合而成的,无人民则无国家。人民是对政治治理范围内一切人而言。有无国籍皆包括在内。而“所谓公民者,系指依照各该国法律之规定,得行使公权之国民。申言之即得参与国家政权;例如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及参与国家行使统治权之国民也。故公民与国民不同,凡一国之公民,均系以国民为要件,因此公民均系国民。但国民如不具备公民之法定要件,则不能取得公民之资格。”[1] 公民是文明改良、社会进化路途中更具有活力的社会人群。它是上升社会群体的成员和推动力,包括城市中产阶级、新兴产业阶级,和摆脱了依附贫困地位的臣民、受压迫者,少数族群和妇女阶层。 “公民社会”公民交际生活的扩大与深入,导致公民伦理愈益引起注目。但公民社会则是晚近以来的事实,它是随着二十世纪下半叶以来全球工业文明、市场经济与科技文化的发展,随着民主政治、法治体系与跨国资本掀起的区域一体化的落实,随着民间力量与人权意识的汹涌萌动,才逐渐成形的。因此公民伦理这个焦点问题在历史界面之内被阻隔了相当长时间才被引入大众的视线之中。 对公民伦理这个概念的分析,常常与对他人的德性责任相勾连,它体现了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也作为道德主体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实现自主性与自律性的责任。公民伦理也在宽泛的意义上被称之为公民道德,特别是从西方词源的涵义上考察。但在此文中,我们还是更多地使用公民伦理这个概念。因为“道德与伦理,从词源上看,在西方虽为一词,都是指人际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但在中国却是整体与部分关系——伦理是整体,其涵义有二:人际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道德是部分,其涵义仅一:人际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2] 从公民伦理范畴的维度推究,从事实如何到应该如何是一个“德”的渐进增长过程,也是一个民族国家界域内具有政治身份的成年人处理人际关系、社群关系的内在规范与外在规范和谐统一的进程。 对公民公共生活的推崇,是公民伦理存在的情感基础。而从偶然形成的人性向认识到了目的的人性转化,是麦金太尔承接亚里士多德“德性论”对于公民伦理目的性与理性的确认。何谓公民伦理,可能这是一个仁智交锋的问题。但在现代民主社会,“公民伦理相关于每一个人作为政治社会的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待陌生人(一般他者)的恰当的态度和行为习惯。公民伦理只有在人们可以作为政治社会的成员以平等的政治地位相互交往的社会才能形成。”[3] 可见公民伦理不仅仅隶属于道德情操的范畴,它还是行为的规范性法则。 对公民伦理核心概念的论述,需要从古希腊城邦社会的溯源谈起。按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看法认为,城邦是自然的冠冕,生活于城邦之外者,不是禽兽,就是神。对于“如何是一个城邦的一分子”,亚里士多德在其重要著作《政治学》中是这样理解的:“国由民组成,而所谓公民,指分任公众事物者而言,亦即担任公职、参与司法执行,以及是一个统治会议的成员。‘公民’的精确意义当然随各城邦而异,因为公民是类,不是种。以双手直接从事生计者不能拥有公民身份,因为他们有余暇留给美德。”[4]“在亚里士多德的意义上,国家是公民的联合。翻译成现代语言,就是不分种族和宗教、所有具有公民权的人的联合。”[5] 因此公民、公民伦理的起源与希腊政治共同体制度的产生密切相关。亚里斯多德认为:“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公民”就是一个同时适合于统治和被统治的人,也就是说,公民同时具有主动制订法律和被动服从其他公民所制订之法律的特质。他心目中一个理想公民的正当习性是:具有将公共利益或公共善( Public good) 置于私利之上的气质倾向……基于这样的观点,亚里斯多德认为只有具有理性讨论公共利益能力的人才适合成为公民,而只有自由人才具有这种理性选择能力,因此除了拥有财产之男性之外,所有需要依赖他人生存的人,如:奴隶、女人、小孩、受薪阶级,都不能成为公民。[6] 分析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观,显然带有奴隶主阶级的歧见,排它性的公民概念伤害了公民伦理的本质。但他所提出公民在制订律法上的主动性和对律法的服从性特质,以及公共利益或公共善( public good) 优先等观点还是公民伦理可资借鉴的精神资源。从中我们察知公民伦理是对每一个理性自律的道德行为者在公共政治生活中所提出的要求。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性就是展现在公民的活动之中。公民伦理并不存在什么其它的外在权威,它完全是出于自律的信条,听从“个人的善”与“社会的善”共同组合的内在命令。公民伦理在一种基准线上,首先要分清何谓道德善恶。“正当和不正当亦即所谓道德善恶……然而,可以言道德善恶或正当不正当的东西却极其有限,无疑只是具有意识的、可以自由选择的东西,说到底,只是行为及其所表现的品德。”[2] 公民伦理就是这种可言行为道德善恶或正当与否的准则,它是出于责任与能力相协调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它直指公共生活的公正,也就是具有政治身份的成年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所贯穿的人际关系调适指南,即处理与陌生人群或者与他人的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及其所表现出的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