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价值两重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曾宪,青岛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山东 青岛 266003)。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面对日益严重的自然生态危机,不同的价值学理论提出了不同的对策。其中就包括后现代哲学对人类“主体主义”的否定和生态伦理学主张的自然中心价值论等泛价值理论的生成。但这些理论本身有难以弥合的重大缺陷,价值毕竟是属人的。本文提出自然生态价值、自然效用价值两重性理论,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做了全面阐述,人只有合生态规律地顺应保护自然生态价值,才能合主体目的地改造、利用自然效用价值。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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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既往价值学研究中,有关“自然价值”的专论尚不多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传统价值学一般是按“物质价值”、“精神价值”、“综合价值”(或“人的价值”)方法进行分类的,(注:参见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袁贵仁:《价值学引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李连科:《价值哲学引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的目录。)原本就没有独立位置的“自然价值”,自然就被忽略了。但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却在现代生态危机中凸现出来,后现代哲学对人类“主体主义”的否定和生态伦理学主张的自然中心价值论皆与此相关。尽管这些泛价值理论多有缺憾难以自圆,却说明了科学的“自然价值”概念对于价值哲学建构、对于倡导正确的自然价值观以推动人与自然建立新的和谐关系等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此,笔者不揣浅陋,在批判泛价值论的基础上,提出属于系统价值论的“自然价值”两重性概念,期盼方家指正。

      一、自然生态危机与诸种泛价值论的悖谬

      尽管既往对自然价值理论缺少系统研究,但这并不影响人们对“自然价值”概念的通常理解与使用:“自然价值”,便是自然存在对人类需求的满足;“自然价值关系”,就是“客体适应主体要求的关系,是主体以自身需求为尺度对客体的评价和选择关系……。”[1] 在价值“需求满足”说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大家形成这样的“自然价值”概念很正常,甚至包括后现代哲学家和生态伦理学家,也都如此操用。应该说,在传统生产力非常落后的情况下,无论“自然价值”概念有无或如何理解,都不影响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关系。但到了现代工业文明时代情况则大不相同了。随着人类改造自然的力量空前强大,现代人类的生存活动已成为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这时,以“满足需求”为内涵的自然价值概念的片面性便凸现了出来。空前的生态危机已演变成现代文明危机,它迫使人类开始反思自己和自然的关系,包括反思自然价值概念。

      后现代哲学家就认为:这种危机“源于现代性的本质,源于以人为中心的主体主义”,即人类忽略物的自立性,将其变成为人类而存在的东西。因此,人类出路在于超越主/客的二分法及由此衍生的人/自然、目的/手段等等的对立格局,重建“一种世内万物共同在家的统一性。树木、飞鸟、野兽、人、锤子等世内万物在后现代逻辑中都是一个大家庭的成员,都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2] 人作为会思想的存在应该珍重和守护其他存在者。如海德格尔所作的诗意定义:人不是存在的主宰,人是存在的守护者,因而人“诗意地栖居在大地上”。这种泛价值论的“后现代”人文哲学反思,其思想意义大于实际理论意义,它与中国学者高擎“前现代”的“天人合一”大旗拯救西方文明的主张,倒有异曲同工之妙。相对而言,生态伦理学家的反思倒是很具体,他们提出的“内在价值”论等“自然中心主义”或“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种种概念就是用来反拨自然效用价值片面性的理论。刘福森先生指出:“自然界(或生态、生命)的‘内在价值’概念,是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的一个核心概念。对自然界的内在价值的确认,是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的价值论基础。”他转述这种生态伦理观的观点是:“自然之物的价值不是由人类赋予的,而是它们的存在所固有的。”[1] 而“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3] 等派别,则普遍认同“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与人的领域扩大到人与自然的领域,把道德共同体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人-自然’系统”[4] (P86)的观点,只是他们外扩的范围有所不同:有的扩到动物界、有的扩到生物界、有的则扩到整个地球。“动物权利”论者认为:“动物应被赋予道德的权利”,应该被“解放”;“生命价值论”者认为,“尊重自然”,就是尊重“作为整体的生物共同体”,就是承认构成共同体的每个动植物的“固有的价值”;而生态中心主义者主张,“整个自然界都具有其‘固有的价值’与‘权利’”。[4] (P118)显然,这些理论几乎可视为后现代主义思想的具体演绎。

      我绝不怀疑这些新锐思想和理论倡导者的良苦用心,但这些理论,不仅自身难以自圆,假如可以付诸实践的话,其效果恰恰是负面的、甚或有害的。毋庸讳言,这首先关系一个立场设定问题。我们认为价值是属人的概念,是由于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逐步生成肯定自身利益的价值意识,从而整个世界对人类便具有了价值意义。如果站在“自然中心主义”立场上,这当然属一种强权逻辑:难道就因为人类能创造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便有权形成属人的“价值”概念吗?面对这样的指责,我们是无法辩解的。因为我们只能站在人类价值中心主义立场上,这是无法理论、也无法选择的,就像人类目前无法选择到其它星球生存一样。但正由于这一立场任谁也无法改变,所以,种种否定人类价值中心主义的观点便更难成立、更难为其立论合法性辩护了。因为这些论者将人类的各种价值概念推向动植物并站到它们立场上之后,他们所主张的“价值”概念便显得很荒谬了。道理很简单,站在动物的立场上,最凶险、最恶毒的就是人类自己!我相信,动物们被“解放”后的第一要求,便是先将人类清除出地球!而在没有人类的世界里,又怎样确定价值的尺度呢?是以动物利益为归属,还是以植物利益为根据?最终结果,难免将价值的裁决权交付给某种超验存在:神或上帝,世间一切价值都来自神或上帝的恩赐,从而导向神秘主义、神本主义。

      退一步说,即便我们认同后学家“万物共同在家”的观点,或生态伦理学家“所有动物皆平等”的主张,这就能给动物界带来福音吗?答案恰恰是否定的。自然界的生命天然就是不平等的,老虎天生就以绵羊为食,小鱼就要被大鱼吃掉!揭示和承认这种弱肉强食合理性的就是达尔文主义,自然生态平衡就是靠这种不公平维持的。实际上,任何将“独立价值”或“内在价值”推及自然界的做法,都只能将人类自身行为置于价值悖谬之中。譬如人类应“有同情、怜悯和善待有感觉的动物的义务”,所以应素食[4] (P117)的说法便与人类应“守护”自然万物的观点相矛盾。人类作为“守护者”,怎能草菅植物的生命呢?但如果连素也不能吃,人类又如何做“守护者”呢?即便允许人类虚伪一下,享有吃植物的“特权”,但面对动物,我们照样要被这些悖谬之论捆住手脚,无所适从。譬如,老虎等野生动物是珍贵的,人类应保护,但被老虎吃掉的野羊就没有“生存权利”了吗?反过来,假如人类保护了弱小动物,那让老虎生生饿死就不残酷了吗?再说了,人类凭什么在保护老虎、大熊猫的同时,却天天杀猪宰羊烧鹅呢?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将人类几乎所有行为的价值合法性给解构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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