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熟能详的“自我选择”、“自我决定”、“自我实现”等概念,均围绕着“自我”这个中心概念展开。以往的“自我”研究多汇集于哲学、社会学、心理学之下。本文的探讨却试图从自我的哲学方面转向经济方面,即自我的哲学—经济学。 一、“我”与“我的” “自我”概念通常表征着独立自主的人或人的独立自主性。从历史上看,它的最初表达是“灵魂”。灵魂概念的出现,起初是一种历史进步。因为在古代,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全然由神的意志决定,被超人的力量所操纵的,而灵魂概念的出现,部分地把个人作出决定和支配自己的力量、倾向与能力赋于个人。因而列维-布留尔在《原始思维》中说道:“灵魂概念只能被看成是已经相当进步了的思维的产物。”[1] (P.83) 灵魂可定义为某种可分离的、可独立的东西,这属于“实体说”。而明确把自我看成实体的则是笛卡尔。笛卡尔用他建立体系的方法(“普遍怀疑”),终于找到了他认为是不可怀疑的东西,这就是“我思故我在”。这个坚实可靠的出发点,成为他的“第一原理”。 把自我作为建立形而上学理论的出发点,是笛卡尔和康德以后的哲学特征。鉴于旧唯物主义把自我降为服从外部过程的结果,德国古典哲学矫枉过正地将自我提升为一种能动性和理性的表征。自我是思维和行动的发起者、原动者,而不是机械装置上的一个从动齿轮。由于自我,人才具有决定、拒绝、创造的能力,才会产生独立自主的意向。 上述自我论发生在纯粹的哲学领域中。而詹姆士开始将社会性物质性内容注入自我范畴。他把自我的构成要素划分为两类:I和Me。I(亦称“纯我”)相当于主体我,Me即经验自我,相当于客体我。詹姆士所说的I,与其意识流之说密切相关。“思维流、意识流、或主观生活之流”这个“共同的整体的名字就是‘我’”。[2] (P.239,P.238)而詹姆士所说的Me,其意义和范围都越出传统的哲学范围。根据詹姆士,Me可以划分为三类:物质我,精神我,社会我。 詹姆士的自我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自我”,究竟包括些什么?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一下就会发现,“我”与“我的”是分不开的。在外部,有我的衣服、钢笔、钱财;在内部,有我的手、脚、五官四肢、我的思想感情等等,此外,还有属于“世界3”的东西,如我的书籍、手稿、作品等,甚至“我的”名誉、地位、身份等等对一个人的自我也至关重要。所有这一切,构成了“我”的观念。“我”、“你”、“他”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我的”、“你的”、“他的”各不相同。换言之,自我是具备一定“拥有”的自我。显然,失去一部分“我的”,我还是我,但失去全部“我的”,或其中的重要部分,情况可能变得完全不同了。 “我”与“我的”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传统哲学注重内在的我,轻视“外在”的我。但是,通观整个自我,“我的”实际上是“我”的显现、定在。“我的”是“我”的反映与对象。萨特说:“我的占有物的整体反映着我的存在的整体。我就是我有的东西。”[3] (P.745)此前,费尔巴哈也谈到:“‘第二个自我’,是我的另一半,我的本质,而反过来说,我也是它的本质。”[4] (P.530) “我”与“我的”之间难以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我”与“我的”是不可截然割裂开来的;剥离了“我的”之赤裸裸的“我”,就如同剥离了属性的实体一样,是不存在的。关于“我”和“我的”之间的密切关系,詹姆士作了通俗的说明:“我们对某些事物的认识和处理态度,极像对待自己一样。我们的声誉,我们的孩子,我们的工作,可能像我们的躯体一样亲切。如果它们受到攻击,会使我们像躯体受到攻击一样,会采取同样的报复态度和行动。”“最普遍的观念是,认为人的自我可以包括他认为属于他的一切的总和,不仅是他的躯体和体能,还有他的衣饰和房屋,他的妻儿老小,他的祖先与朋友,他的荣誉和成就,他的土地和马匹,以及他的游艇和银行存款,所有这一切,对他都有同样的意义。如果它们发展或趋向繁荣,他便洋洋得意,如果它们衰落消亡,他便沮丧消沉。”[2] (P.291)“利益的一切,就是自我的一部分。”[2] (P.30) 二、自我利益 “我的”范畴关涉“自我利益”、“个人利益”、“利己”、“自爱”等概念。近代以来,曼德维尔、拉·洛席福科、斯宾诺沙、爱尔维修、卢梭、休谟、斯密、费尔巴哈等,对这类概念进行了不同诠释,从而将人的趋利避害,趋乐避苦的本性突出起来。这一系列的“恶”,自18世纪以来,被描述成是“普遍的动力”。黑格尔关于“恶是历史运动的杠杆”的观点广为人知。但伯纳德·曼德维尔已更早地使用“私人之恶,公众之益”这一似非而是、似是而非的隽语,作为描述新兴资本主义的智慧笔触。它的要义,并不在于它发现了人之“恶”。自利、贪欲等,都是早已存在的事实。关键不在于存在着什么样的事实,而在于这样的事实如何被价值化。马克思对曼德维尔评价道:“对唯物主义的社会主义倾向具有代表性的,是洛克的英国早期学生之一孟德维尔对恶习的辩护。他证明,在现代社会中恶习是必然的和有益的。”[5] (P.167) 自利如何能够同社会秩序与和谐的要求协调起来?曼德维尔提出一个方案:“私利即公益”。这个判断后来在经济学作家中得到了回应。斯密是其中突出的代表。斯密首先指出,人类所特有的交换或交易活动,很大部分是出自自利的打算:“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6] (P.12-14)但每个人在盘算自己的利益时,不一定对社会有害,反而会产生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每个个人)“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7] (P.27)“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7] (P.25)根据斯密,在自愿交易中,在适当的法律与制度的框架内,追求个人利益不但是合理的,而且在客观上也是互惠的,有利于他人,最终会无意识地产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结果。这一设想,虽然过于乐观,但它却说明,公益是私益的一定组合,脱离了私益便无公益。市场会把相当一部分私利转化为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