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价值评价论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曹健华,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教授、科研处处长。(湖南 长沙 410006)

原文出处: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社会是个人及群体之间以一定的协作方式耦合而成的关系系统,社会评价质言之是它的代表者的评价。社会评价不等于对社会的评价。社会的需要和利益是社会评价标准的真实基础,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最充分地反映了社会的需要和利益,是一切社会评价标准的最高前提和最终依据。社会评价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赖于对评价主体、评价对象和评价标准的正确把握。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5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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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价值评价通俗称为社会的评价,抑或社会评价。社会评价就其区别于个人评价、群体评价来说,是指评价主体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遵循一定的评价方法,从一定社会的角度、以一定的社会身份来考虑和评定社会事物和现象对个人、群体、社会的价值。社会评价产生于社会中的个人评价和群体评价,是个人评价和群体评价在一定社会机制基础上的整合。

      一、社会是社会价值评价的主体

      顾名思义,社会评价的主体即社会,即以社会的身份来评定事物和现象的价值。这里的“社会身份”,表明评价者不论是社会的代表机构、公众还是普通的个人,都要站在一定社会整体的立场上说话,要以该社会的价值标准为评价标准。这是社会评价与个人评价、群体评价相区别的主要标志。社会是社会评价的主体,但社会不是抽象单一的实体,而是个人及群体之间以一定的协作方式耦合而成的关系系统,它依赖于以一定的社会形式组织起来的个人而存在,因此,社会评价就是它的代表者的评价。

      个人在社会中具有双重主体身份。一方面,个人总是一个自主独立的人格主体,当他以自己的需要和利益作为价值标准,去评价各种事物和现象对自我、他人、社会的价值时,这种评价可称之为“个人评价”。另一方面,个人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承担者,是整个社会主体中的一分子,他的自我利益和需要,是社会利益和需要的一部分,当他试图超出自己的需要和利益的范围,试图从他所认定的社会需要和利益出发去评价事物和现象的价值时,或者说他自觉地以“社会身份”、以他所认定的社会需要和利益为标准来评价事物和现象的价值时,这时他的个人评价就是个人的社会评价。社会中所有个人、群体以“社会的身份”对社会事物和现象的评价在一定社会机制基础上的整合,就是该社会对社会事物和现象的评价,简称社会评价。

      社会评价的主体是社会,但代表一定社会做出评价的,常常是这个社会的权威机构或个人,如权力机关、政府的代言人、首脑人物等等。他们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他们是社会评价的代表者。当这些代表者的价值取向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和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时,代表者与他的社会成员之间的需要和利益相吻合时,代表者的评价,就能体现社会评价的真实含义。当代表者处于没落时期,代表者的价值取向忤逆民心,违背规律时,代表者的评价与公众评价就会不一致,代表者的评价就不能体现社会评价的真实含义。社会评价的真实性、必然性和效力,既依赖于社会的代表者的真实性、必然性和历史地位,依赖于社会代表者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社会普遍性,依赖于代表者的需要和利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代表社会多数人的需要和利益;又依赖于代表者对被代表者的依赖,依赖于被代表者对代表者的制约和选择,依赖于被代表者的理性和社会智识。

      什么人代表社会作为评价主体,决定了以什么主体的需要和利益为评价标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评价观,是以人民为评价主体的价值评价观,即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社会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社会评价的评价标准。以人民为评价主体,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代中国,“各项工作都要有助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要以是否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是否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作为衡量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1] 人民作为评价主体的评价权力,必须经由人民自己创建的制度来保证和实施,谨防以人民的名义,为人民造孽。

      社会评价不等于对社会的评价。在社会评价中,社会是评价的主体。在对社会的评价中,社会是评价的客体。对社会评价,主要表现为对社会观念、社会制度、社会物质财富,以及作为社会客体的自我、他人、群体的价值意义的评价。对社会评价的评价主体,即个人、群体和社会,既有个人对社会的评价,又有群体对社会的评价,还有社会对社会的评价,表现为社会对个人的价值,社会对群体的价值以及社会对自身的价值。

      二、社会的需要和利益是社会评价标准的真实基础

      社会评价,需要借助于一定的评价标准来进行。一定社会的评价标准,是这个社会本身的客观需要和利益(价值标准)在它的社会形态中的反映。占统治地位的真实地反映了社会本身客观需要和利益的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和行为模式,构成该社会的社会评价标准体系的基本内容。

      社会评价的评价标准纷繁复杂、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可以从三个不同的维度进行分析和概括。其一,社会的观念体系标准。社会观念体系即社会的根本思想基础,指导原则,如在当代中国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观念体系还包括社会中流行的世界观、人生观、意识形态的理论观点、社会信念、信仰、理想等等。这种观念体系,是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在社会评价中,与这些观念体系所要求、所倡导的相一致、相符合的事物和现象则判定为有价值的,否则是无价值的。其二,社会制度体系标准。作为主导观念体系符号化形式的法律、法规、制度、规章、契约、政策、规定、计划、条例等等规章制度,它们具有明确而具体的社会外在形式,是社会观念体系的外在化和形式化。它们作为一定社会明确了的和相对固定化了的评价标准,成为日常社会评价的根据和准则。有了这种确定化的外在形式,社会的评价标准才便于被社会成员所了解和奉行,经常性的社会评价工作才能够进行。社会制度体系公平正义、健全合理、奉行不误和行之有效,是一个社会的社会评价标准严肃性、稳定性和有效性的重要表现。其三,社会历史标准。社会历史标准即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标准,它是判断一切事物和现象是否有价值的根本标准或最终标准。观念体系标准、制度体系标准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自身不能提供其合理性的根据,其自身的合理性需要通过社会历史标准来确证,因此,社会历史标准又是观念体系标准、制度体系标准的标准。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标准不是预成的、封闭的,而是生成的、开放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具体内容,但是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其生成和开放的本质而言,就其对变化性和多样性的肯定和推崇而言,社会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绝对的、唯一的,因为变化性和多样性是绝对的、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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