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思维与辩证法理论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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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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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5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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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然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层理论内蕴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成为理论界近来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张奎良先生与郭和平先生从辩证思维与和谐思维的关系的角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根据进行了阐述,表达了对和谐思维所具有的意义的不同理解(分别见2005年2月8日和4月5日《光明日报·学术版》)。笔者认为,对和谐思维意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囿于传统的辩证法理论的阈限内,它更体现了对辩证法性质的全新认识和对辩证法内容的丰富和扩展。只有理解了从对立斗争的思维向和谐共处思维转换的创新性质,才能使哲学理论更符合当代历史发展的实际,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哲学的理论根据和思维方法。

      从理论上说,辩证法作为一种自觉的理论形态始自德国古典哲学,用以解决近代认知主体哲学的固有难题——主客的二元分裂。自觉的辩证法理论贯穿的是近代启蒙理性的文化精神,是人成为主体,通过自己的能动活动来征服和改造世界的现实历史状况的哲学表达形式。正如马克思在评价黑格尔辩证法时所说:“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20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版。)然而,黑格尔虽然利用辩证法的形式抽象地表达了人的自我创造和征服改造世界的过程,但“他只看到劳动的积极的方面,没有看到它的消极方面。劳动是人在外化范围之内的或者作为外化的人的自为的生成。”(同上)这即是说,近代的启蒙理性也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在现代化的初期,人们幻想以理性为工具,通过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来改善物质生活,促进社会的进步。但对自然的征服和占有的态度,必使理性向技术理性转化,必导致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分裂、冲突,最终不但使人和自然尖锐对立,而且对自然的征服会反过来作用于人本身,变成对人的统治和压迫,造成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压制和剥夺。法兰克福学派曾用“启蒙的辩证法”这一概念来描述现代文化精神的这种双重性以及启蒙理性必然走向自己反面的过程。

      理论的思考反映着现实的状况,西方现代化过程的经验教训给我们以这样的启迪:社会的发展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过程,只注重经济效益的想法,不但容易使经济的发展走向单纯追求产值的错误道路,从而忽视人和环境的协调,造成发展的不可持续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会使经济的发展失去人文导向,导致忽略社会公平的矛盾。正是四方现代化的教训使我们必须确立以人的发展为核心的综合协调的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正是据于这样的历史背景。

      正因为和谐社会是针对西方的以经济发展涵盖社会发展的现代化模式的弊端而提出的,因此也必须发展贯穿着启蒙理性精神的辩证思考方式。辩证法作为一种弘扬主体创造精神的哲学理论,固有一种西方文化的向外的、通过冲突和斗争而征服和占有的倾向。现代化的过程使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增强,更坚定了人们通过斗争、竞争而促进发展的信念。在这样的理论思考方式中,对立、斗争比和谐、统一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因为和谐虽然是目的,但必须通过斗争来实现。由此,矛盾、对立、斗争被看成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发展与对立、斗争解决矛盾等同起来。黑格尔就是这样思考问题的,他把事物之间的关系看作是矛盾的对立关系,这种矛盾对立的思维蕴涵的是一种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思维,即主体只有把自身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创建不同于自身的客体,才能在对象中印证和反思自身,并且只有通过克服异己的对象,扬弃外化的表象,才能使主体返回自身,确证自身的本质。在这样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中,确立对象和克服对象都是不可或缺的,由此,对立和斗争就成为辩证思维的主旋律。其实,这种矛盾、对立、斗争的思维正是资本主义现代化初期社会矛盾尖锐化的反映。也正是这样的历史背景使马克思接受了这种思维,资本主义早期血与火的历史使马克思坚信,迄今为止的人类文明史就是对立和对抗的历史,阶级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所引发的一系列对立和冲突中渡过的。如果仅此而已,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就会被理解成矛盾对立冲突的同义语,这也正是斗争哲学能够盛行一时的理论原因。但是,如此来理解马克思的理论就太片面了,甚至可以说是误解。因为,马克思所讲的对立和对抗的历史,特指的是“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即辩证法以对立和矛盾的形式来表达只适用于阶级社会。马克思是这样表述的:“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3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这即是说,矛盾、对立和对抗,只是阶级社会的发展状态,在未来社会中,发展还是会继续的,但不再以对立、对抗的方式来进行,自由个性的全面和谐发展的含义即在于此。把历史的发展分成性质不同的阶段,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发展状态,对立、对抗的发展形式只存在于阶级社会,这才是马克思对辩证法理论的真实全面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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