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所共同面临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这一命题充分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已由经济、政治、文化三位一体,扩展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适应了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扩展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涵。这一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丰富和发展,也是中国社会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在明确我们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的同时,从理论上,特别是从哲学理论层次上厘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意义,就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所面临的一个主要任务。本文试图从哲学的视野出发,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战略举措所可能包含的哲学意义做一简要分析。 一、发展与和谐: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双重张力 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首先要了解其基本内容及其特征。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注:《人民日报》2005年2月21日。) 首先,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看,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侧重于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以及相关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所谓“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规定都是对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调整。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我们可以看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在于对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有关内容的调整,使之更适合中国当代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巩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这些具体的措施包括社会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的调整,如调整社会结构、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完善各种税收,同时还应该包括制度建设,如加强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以及公平正义和诚信友爱的道德建设,等等。从社会运行论的角度来看,和谐社会就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就是经济和社会、城市和乡村、东中西部不同区域、人和自然、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些关系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社会。可以通俗地说,和谐社会就是双赢互利的社会,也就是说,使构成我们社会的各方、参与我们社会发展的各方,都能获得双赢互利,而不是通过牺牲一方来使另一方得益获利。因此,双赢互利是和谐社会的要旨,是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旨一致的。反之,通过牺牲一方来使另一方得益获利,则是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是不可能达到社会和谐的,是片面的、不协调的、不可持续发展的旧式发展观的集中体现。当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我国社会正经历着相对剧烈的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分层。在这一过程中多种因素同时并存、相互交织,形成了种种复杂的社会效应。随着社会风险化和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的扩展,我国社会中各种不和谐因素也进入了新的活跃期,种种问题对我们现行的政策、体制、服务和管理系统构成了挑战。如何从战略的角度使“社会更加和谐”,就成为新时期党和政府所面临的一个严肃认真的问题。因此,可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是对我国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和谐”的现象进行调整和解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于加速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次,“构建和谐社会”与社会生产力发展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相互统一的辩证关系。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存在着两种既协调一致,又在一定时期内发生冲突的声音和旋律:一是高举“发展”的大旗。邓小平所言的“发展才是硬道理”其实是这一观点的最好注解;另一方面则认为应以社会“和谐”为主要目标。那么,如何来区分和看待这两种相互联系而又有所不同的观点呢?我们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排斥“发展”的观点。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发展”与“和谐”之间的关系,适时调整和化解二者之间的张力,这样才能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达到社会的真正“和谐”。基于此,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的现代化建设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尝试。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当前倡导“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以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综合国力为前提的。生产力的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前提。离开了生产力的发展,单纯地谈论“构建和谐社会”,无异于舍本逐末,本末倒置,是把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口号建立在空中楼阁的基础之上,这一观点也与党中央所主张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违背。进一步而论,这一观点也不符合唯物史观有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74-375页。)显然,马克思与恩格斯在此强调的是生产力在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中的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的矛盾运动是由人们社会实践所决定的。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一方面,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另一方面,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又对生产力与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从唯物史观这一基本原理出发,必须明确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就要以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为前提。这既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宝贵的实践经验的总结。 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清醒地看到,时下的中国的确存在着诸多“不和谐”因素,并日益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甚至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例如,某些地区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大搞所谓的“开发区”,并大量占用农田,不给或少给失去土地的农民以必要的经济补偿;再比如,有些城市和地区,为了改变本地区的城市面貌,搞强行的“拆迁、征地”,甚至不惜动用公、检、法等执法部门,搞暴力“拆迁”,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再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有人主张“先发展,后治理”等论调,使得目前国内的环境问题仍然非常突出;等等。此类问题都是近年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的问题,而且有愈益蔓延的趋势。在此情况下,“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主要就是要正视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调整和解决。因此,时下强调“和谐”的旋律同样是某种必然的现实性的选择。它是对过分注重“发展”,而不理会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甚至不惜激化社会矛盾,也要坚持“发展”的那种观点的矫正和调整。从这一角度看,我们又必须认识当前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