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和谐:契约精神与历史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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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江苏 南京 21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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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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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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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罗尔斯肇始的关于政治正义的新论争表明:以多元良序为内容的社会和谐是当代人类政治文明、政治正义的核心价值。然而,社会和谐与社会正义一样,不仅有一个“何种和谐”的问题,亦有一个“何以和谐”的问题。

      一 契约:社会和谐秩序的现代性理解

      严格地说,社会和谐并不是一个现代性问题。社会和谐自古以来就一直是人类的政治理想,任何一种政治形式都在寻求一种社会和谐,差别仅在于对社会和谐内容的理解及其实现方式。和谐本身只表明一种社会关系秩序,并不能表明这种社会关系秩序自身的类型与特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会有不同的和谐规定。当我们在现代社会寻求社会和谐秩序时,它首先意味着这是不同于前现代社会的社会和谐秩序。

      多元社会的社会和谐是一个现代性问题。这基于两个基本理由:其一,只有现代性社会才是一个多元社会。尽管人类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但是存在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不等于是多元社会。多元社会并不是简单地指多个利益群体的社会,而是指这个社会的所有利益群体及其成员相互间的平等包容性、社会结构的开放性、价值评价体系的非单一性。平等包容性、开放性、多样性,正是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特质。其二,多元社会的和谐是在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基础之上的和谐,是一种不同于宗法等级专制结构的社会和谐秩序,即多元社会和谐秩序的实现方式不同于宗法等级专制集权秩序的实现方式。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有秩序的社会,但是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却未必是一个正义的社会。这样,当我们能够说多元社会及其和谐秩序时,事实上又预设着:现代多元社会是一个具有利益差别与社会矛盾的社会;这个具有差别与矛盾的社会以一种不同于既有社会形态的方式使本身获得良序。契约思想所表达的契约方式,正是这种现代多元社会所特有的社会整合方式。

      契约思想为合理理解现代社会和谐秩序提供了思想工具。契约思想与其说是对现代社会和谐秩序的一种描述,毋宁说是对现代社会和谐秩序内容的一种理解,没有哪一种思想工具较之契约思想更能深刻、合理地揭示现代民主政治秩序的要义与精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关于现代社会政治正义的哲学思考,弃功利主义而取契约论这一做法极为深刻:这是对于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根本性把握。罗尔斯在关于社会正义思想论证中所提出的“无知之幕”、“原初状态”的思想方法,尽管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诟病,但是,我们却不得不承认罗尔斯这种思想方法中所包含的一种深刻思想内容: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是我们的时代精神;多元社会是当代研究政治正义的一个基本价值前提,我们现在所谈论与追求的社会和谐及其政治正义是多元社会和谐及其政治正义。

      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与“原初状态”这种思想实验所要表达的不是实际的政治生活过程,而是对于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信念:一方面,他笃信现代民主政治中良序社会的建立只有通过对话协商的办法,舍此别无他法——这隐含着在现代社会,任何建立在话语霸权基础之上的秩序与和谐,并不是真正的良序和谐;另一方面,他笃信在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中所有人在政治上都具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身份——这隐含着现代社会的和谐与秩序构建必须以平等对话协商这一契约精神为前提。

      二 多元:平等及其历史维度

      根据罗尔斯的看法,契约方式是现代民主社会达至社会和谐的基本方式。然而,契约本身就意味着差别与平等共在的二重特质:契约既意味着不同利益主体及其差别的存在,又意味着这些不同利益主体尽管在利益、财富的现实持有上可能有很大差别,但这种差别并不妨碍他们相互间的平等商谈对话身份。

      构建现代多元和谐社会的现实契约过程,是一个在有着一定历史规定基础之上的具体商谈过程,而不是如理想中那样绝对从零开始,即在其现实性上参与多元社会民主政治和谐秩序建设的人,并不是如罗尔斯所设想的那样处于“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而是有着具体利益、具体社会地位的具体存在者。他们不仅在既有利益持有基础之上参与这个契约过程,而且有着自己明确的利益追求,他们参与这个契约过程本身亦是为了自身利益。他们是在过去、现在的基础之上为了未来而参与契约过程——这个过去、现在的基础表明他们是以“持有者”的身份参与契约过程,这个契约是有知之约而不是无知之约。这就意味着现代多元社会和谐秩序的构成隐含着更进一步的规定:其一,契约者以“持有者”身份出现并具有务实态度;其二,这个和谐秩序构成的契约过程原则上是一个彼此利益交换过程而不是剥夺过程。因为,如果不承认既有的“持有者”身份,那么,一方面就会由于契约主体存在的抽象性而使契约过程本身缺失现实性;另一方面就会由于这种对“持有者”身份的否定而事实上否定对方的平等地位。如果和谐秩序的契约构成是一个剥夺过程,那么,这就意味着这个和谐社会的良序构建不是一个彼此利益平等交换的互利共生过程,意味着存在特权或霸权。而无论是对对方平等地位的否定还是社会特权或霸权存在本身,都与现代多元社会理念根本相悖。

      既然现代多元良序社会构建是公民以“持有者”身份平等参与的过程,那么就必须以历史主义的态度对待既有的利益格局或利益持有。这个历史主义态度就是在承认已经形成的利益持有格局基础之上各契约方的合理妥协,它所秉持的并不是“推倒重来”的彻底否定立场,而是调整、矫正立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种现代良序社会构建中的历史主义态度同时即为现实主义态度。诺齐克对于“持有正义”的诉求固然在其纯粹抽象的意义上有其合理性,但是“持有正义”本身却是一个含混的概念:此“持有正义”是在终极性追溯(究)意义上而言,还是在当下的意义上而言?终极性追溯是否可能?对既有持有状态的原初正义性追究,由于涉及对既有历史的认识与评价,这将是一个无休止的纷争过程。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对“持有正义”的关注是在“向后看”,而现代社会和谐秩序构建的本质是“向前看”。一个现代民主政治社会如果不想陷入无休止的纷争,不想陷入由于这种纷争所可能导致的分裂,那么,其在构建社会和谐基本秩序时就必须“向前看”,必须以历史主义态度对待既有持有状态,从对“持有正义”的专注转向在关注“交换正义”中兼顾“持有正义”,并在此基础上关注“结果正义”。这个由“向后看”变为“向前看”转向的实质就是:参与构建社会和谐基本秩序的契约各方的理性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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