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和谐社会,寻求社会结合的最佳方式,是人类永恒的社会理想和价值追求,因而也就构成人类社会实践的重要内容和形式。马克思在深刻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深刻矛盾,科学把握人类社会的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提出建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体构成的社会”,即“自由人联合体”的和谐社会的理想,这是对千百年来人类对社会建构价值追求的最高理论概括。而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人依据自身的实践把建构和谐社会作为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强调了和谐对中国社会全面持续进步的极端重要性,不仅表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执政理念日益走向理性成熟的深刻历史性进步,而且完全适应了中国社会历史进步和人类文明发展的新潮流,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一 一般来讲,和谐指的是一种配合适当、协调的状态,它与多元、宽容、和平、开放、发展等一组概念有着“本源”关系。因此,和谐也就成为宇宙和社会存在与发展的理想状态。追求社会的和谐,历来是人性的基本需求,是人类实践活动内在的永恒的价值目标。众所周知,人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物,是自然存在、社会存在、精神存在的内在统一。人不仅需要有丰厚的物质生活来满足衣、食、住、行的生存需要,从而构成不断推进社会物质生产发展的内在动力;不仅需要有健康充足的文化生活,以满足自身的精神需求,而且同时把社会生活的和谐,即过一种有秩序的平安生活和寻求社会人际关系的理解与沟通,以及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合适的角色定位,作为一种基本的人类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和谐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两个基本层面的意义。第一,和谐是社会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内在保障。社会生活的正常有序和各种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的合理协调及在这一基础上所实现的社会稳定,是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内在保障。因此,从工具理性的层面来看,实现社会和谐,可被视为促进社会均衡持续发展的手段。第二,从价值理性层面看,社会和谐和物质需求、精神需求一样是人性的基本需求的重要方面,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应有之义。因而,实现社会和谐对于人和社会来讲,就超越了单纯手段而具有更高的目的意义。正是因为这样,和谐始终成为思想家们殚精竭虑思考的主题。在中国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学说,一方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提倡“天人合一”,将天地人视为浑然统一的整体,表达了人的需求与万物共生共存、博爱万物的美好愿望。另一方面,更强调了人与人作为同类即“民吾同胞”的内在关联,倡导仁者爱人,提出了“大同世界”的政治理念。而道家与佛家,也都通过对人的褊狭功利主义的批判和对人的现世欲念的弃绝,表达了对于和谐社会的殷殷期盼。在中国思想史上,儒家、佛家、道家三大和谐思想的冲突与融合,形成了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和谐文化。而在西方,古希腊贤哲,把中道作为最高的善和极端的美,推崇无过、无不及的生存法则和人生原则。古罗马的法学家们则企求以严格的法治代替虚无缥缈的道德力量,通过作为法的制度的国家维护自然的秩序,明确个人的身份与地位,以实现个人与社会的统一。虽然在整个私有制社会,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导致了人类社会的内部裂变,激发了人类陶醉于对自然界的胜利而产生的征服欲望,使人与自然和社会的原始同一关系被破坏而走向了对抗。但是主张人应该在自然原始状态下生活,实现人的天赋权利和平等相处的呼声始终没有停止。对于人类中心主义、自我中心主义以及对于人以万物之灵和征服者姿态,雄踞于万物之上的傲慢与愚蠢的批判声则更是不绝于耳。寻求人与自然和社会内部和谐,逐渐成为人类解释世界的思想文化体系的重要内容。诚然,中西方的思想家、政治家沿着各自途径和思路,站在各自利益立场上,在不同时期所形成的和谐理念,都内含着不同的价值倾向和文化诉求,无可避免地打上了阶级的烙印,同时也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但是,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这些和谐理念,又反映了人类对于和谐社会的热切渴望和不懈追求,从而都构成人类和谐思想连续发展圆圈上的环节和阶段,具有积极的启迪意义。这种积极意义,从普遍性的意义上可主要表述为三个方面: 第一,人类认识史上的和谐理念的提出与发展表明人类依据自身的生存体验和直观感受,都猜测或意识到和谐对于人类自身生命与安全,对于社会正常延续与发展的必要性,都自觉不自觉地追求在一种有秩序的、有安全感的社会环境中生活与实践。和谐不仅是自然的法则,也是人类社会的法则。为了体验社会的和谐,人类需要寻找到并逐步建立起一系列协调社会实践活动,化解各种社会利益冲突,约束人的欲望与邪念的社会规范和调节机制,都力求把这些规范与机制,转化为人的内在情感要求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因此,和谐体现着一种良知,内含着人类固有的理性和人道精神,并构成评判社会进步和人类自身进步的重要根据。和谐内在地要求“很多各自推进他们自己利益的人相互让步,以便他们能最好地以其让步得到他们最想要的回报。”(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4页。) 第二,人类认识史上的和谐理念,都从不同侧面并在不同深度上触及到和谐这一范畴的内涵及其基本特征,因而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同时,人类认识史上的和谐理念,因其各自的不同又相互冲突,相互否定,相互诘难,并往往由此而走向相互借鉴,相互补充,相互融合,从而构成促进人类和谐理念不断丰富、不断深化的重要力量。因此,和谐理念的发展,从客体方面来审视,既受制于社会本身发展的状况,又反映了人类对社会本质的发展规律的认识深度。而从主体方面来审视,则受制于人类自身理性自觉发展的状况,并反映着人类对自身生存状况、发展需求的认识深度。这样,和谐理念的发展就不是一种外在于客观历史进程的抽象思维过程,而始终与社会和人的发展保持着具体的历史的统一,都可以在社会实践和人自身发展与进步中寻找到依据和土壤。 第三,人类认识史上的和谐理念,就其积极意义都是为着化解矛盾,因而并不是对社会现实利益冲突的忽视或否认。相反,是以清醒的自觉,直面客观存在的是非与对抗,企求在承认事物的多样性、差异性,个体的特殊性、复杂性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的思路和途径达到某种均衡、协调、一致。显然,这种和谐理念,绝对不是主张简单等同,不是主张僵化的单一和静寂,而是“和而不同”,其中蕴含着朴素的辩证法思想,蕴含着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因此,人类认识史上的和谐理念,都是人类认识之树开出的花朵和结下的果实,都是人类生活经验和理性智慧的晶结,因而也都可以不断积淀、汇聚,不断充实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宝库,并且成为马克思主义科学和谐理念创建的思想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