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末,随着全球问题的深入研究,生态哲学、生态伦理学应运而生。有学者认为,生态哲学作为一种新的哲学范式,是生态学世界观,它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哲学基本观点,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人类目标,因而为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持,是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哲学基础。 然而,生态哲学并不是一种统一的理论,而只是哲学对人类环境、对生态关注的一种取向。同属于这个范畴的某些理论,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其中,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不同看法,是争论的焦点之一。美国神学家托马斯·贝里指出:“现代社会需要一种宗教和哲学范式的根本转变,即从人类中心主义的实在观和价值观转向生物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的实在观和价值观。”[1]在我国,自1994年余谋昌发表《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一文后,引发了不小的争论。时至今日,余波未息。笔者认为,在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中,有一些意见是值得商榷的。澄清这些问题,对我们正确理解科学发展观并付诸实践,有一定的助益。 一、人类中心主义种种 人类中心主义,或人类中心论,是一种以人为宇宙中心的观点。它的实质是:一切以人为中心,或一切以人为尺度,为人的利益服务,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 人类中心主义并不是一种凝固的、一以贯之的理论体系,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它有不同的表现形态。 在古代,最早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从价值观和认识论方面得到阐发的。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2]稍后的柏拉图以人的“理念”为出发点,构建了“理念论”的世界观,也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理论体系。 中世纪的欧洲,大行其道的是神学人类中心主义。这种学说的实质是神学目的论。《圣经》说世界是上帝创造的,人是它的最伟大的成就,其他的世间万物创造出来是为了供人类享用的。而上帝对人特别关照,也是有目的的,那就是为了显示它的仁慈和智慧。神学人类中心主义利用托勒密的地心说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既然地球是宇宙的中心,栖息于地球之上的人类,也就自然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不过这种人类中心主义在哥白尼的日心说和达尔文的进化论发表后就被彻底否定了。 文艺复兴时代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对神学的反叛。中世纪的神学人类中心主义表面上高抬人类,但人类不过是上帝的臣仆,一切都得听从神的摆布,是神在主宰人。文艺复兴中诞生的人文主义则反对这样的价值观念。他们的口号是:“我是人,凡人的一切特性,我都具有。”[3]“我是凡人,我只要求凡人的幸福”[4]。彼特拉克在《秘密》一书中借主人公劳拉对奥古斯丁的回答表明了真正以人为中心的人文主义价值观念。 近代的人类中心主义是随着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而形成的一种观念,其核心思想就是要征服自然,摆脱自然对人的奴役。笛卡儿主张要“借助实践哲学使自己成为自然的主人和统治者”[5]。培根提出知识就是力量,康德则宣称“人是目的”①、“人是自然界的立法者”②。这种人类中心主义因在其后的实践中造成资源紧张和环境恶化的后果,受到了生态学家和环保主义者的非议和诘难。 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于是应运而生。它是伴随着生态和环境问题而发展起来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新形态,是对人类在宇宙中的位置和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审视。它主张在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中,将人类共同的、长远的和整体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为此,它主张将以人为中心的伦理学向外延伸,不仅按照人的利益平等的原则,将道德关心延伸到子孙后代,而且还依据为了人类利益的原则,将人类道德关心延伸到非人类的动物和所有有感觉的生命,甚至对整个自然界给予道德承认和保护,表示了对非人类道德的肯定。 没有人能否认人类中心主义,特别是近代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发展的伟大贡献。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人类充分发挥了自己的智慧与能力,取得了对自然的一个个胜利,创造了辉煌的文明。当然,这个过程同时也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反思这种过失,就有了上段所述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这种新的人类中心主义,体现了哲学的批判性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它可以作为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哲学基础。 二、对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的批判 然而,那些激进的环保主义者和生态关注者,对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也不认同。他们认为:“以人类利益或人类整体利益为出发点或最终目的的生态伦理,实际上是把地球或生物圈当作工具或手段的社会伦理。”[6]而生态伦理学除了关心人的福利,还关心地球上各物种和生态系统的福利,它实际上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学。如果人类对自然的行为只能从人类的利益出发,或人类整体的长远利益出发,是很难与人类中心主义划清界线的。一句话,要保护环境和生态,就必须突破传统的观念,走出人类中心主义。 那么究竟从什么出发呢?怎样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呢?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生物中心主义是一种认为生命有机体有其自身的“善”,因而主张把道德对象扩展到人以外的生物的环境伦理理论。它的核心观点是认为不同的有机体,虽然有不同自组织方式,但都具有同等的内在价值,因而具有平等的道德权利,应当得到道德承认、关心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