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视域中的公共性及其当代诠释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湛,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曹鹏飞,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齐鲁学刊

内容提要:

公共性是世界的固有属性,与人类事务关联的世界的公共性对人说来更是具有直接的型构功能和价值理念意义。自从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在人类社会逐渐分化开来以后,公共性就成为人类社会得以存在的重要维度。自现代社会建立以来,如何确立一种具有合法性的社会正义,最大限度地维护世界本来固有的公共性本质,并把这种既自然又人文的世界公共性通过人的活动自觉地还原出来,就成为当代人类社会追求公共性的特定诠释和意义。公共性在当代所面临的通约性与不可通约性、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以及自洽公共性与泛公共性等的矛盾,都是需要我们认真关注和克服的。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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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个概念的出现及其运用都与当下的社会现实紧密相关,一个新的概念或者范畴就可以说明该时代历史情境的某种变化。因为新的历史情境必然需要新的诠释框架和诠释方法,这个新的概念不过是这种历史与语境之间“互释”的一个逻辑起点和某种回应。正如库恩所说的,不同的“范式”必然对应着不同意义的历史。在这种普遍意义的理解之基础上,我们再来具体地审视“公共性”概念及其所吁求的社会现实。我们不仅要对公共性概念自身做出学理上的说明,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该概念的理解去尽力接近与之相对应的“现代性”符号下的当下社会。为此,我们必须首先对“公共性”概念进行学理上的阐释。

      一、“公共性”概念的历史考察

      虽然公共性概念所关涉的社会问题自古就存在,但公共性概念比较成熟地进入主流历史话语却并不是很久远的事情。直到近代以降,自由主义思想家们都主张个体自由,可是在现实中个体自由又往往与社会、国家等非个人组织相互冲突,正是在他们思考如何克服这种冲突的过程中,具有现代意义的“公共性”概念才在思想家和社会治理者的视野中浮现出来。以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和杜威(Dewey)等人为代表,他们都试图以公共性理论及其所获得的社会关注和信任为依托,求得对人类社会当下面临的一系列棘手问题的重大突破。因而,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概念的完整内涵是在近现代社会特定的发展过程中逐步获得的。

      要探讨“公共性”概念,首先让我们从语义学的角度做一些简单的考察。确切说来,公共性概念是建立在原初的“公”和“私”的相对分离上,只有具有规范意义的“公”和“私”的概念确立下来,才有可能发生对“公”的社会功能性的分析,也就是公共性理论的出现。所以,让我们先从很早就作为成对范畴出现在古今中外的典籍著作中的“公”与“私”谈起。

      在古代汉语中,“公”字本身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被应用的,它与“私”字相对使用时有“共同”之意。根据《辞海》的解释,“公”的中文含义为“公共”、“共同”,与“私”相对而言。《礼记·礼运》所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即为此意。在《汉语大辞典》中,“公共”意为“公有的,公用的;公众的;共同的”。而“私”则偏重于对归属的强调,例如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中就有“公田”与“私田”之说。因此,自古以来,“公共”的中文语义多强调多数人共同或公用。不过,在《汉书·吴王濞传》中有“乃益骄姿,公即山铸钱”的记载。颜师古注曰:“公,谓显然为之也。”[1](P315)可见,在那时“公”的概念已经有了当代“公共”概念中的“公开或公然”之意。

      从西方古代历史文化去考察,不难发现“公共”一词派生自两种渊源:一是源起于古希腊词汇(pubes or maturity),强调个人能超出自身利益去理解并考虑他人的利益,同时意味着具备公共精神和意识是一个人成熟并可以参加公共事务的标志。二是源起于古希腊词汇(Koinon),英语词汇“共同”(common)就起源于该词,意为人与人之间在工作、交往中相互照顾和关心的一种状态。因为在西方传统文化中,“公共(public)”与“私人(private)”是以相互对应的形式出现的,尤其在古希腊时期,城邦里每个公民所共有的公共领域(koine)与他们每个人所特有的私人领域(idia)之间泾渭分明。以此为依据,他们的生活领域也截然分割为两个部分,也就是每个公民不仅有属于他自己的家庭私人生活(idion),同时还可以参加另一种属于城邦共同体的公共生活,即政治生活(bios politikos)。在古希腊社会里,公共是一种所有成年男子都可以参加的政治共同体,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一些永久的标准和规则,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的善。因此,从古希腊的社会生活模式可知,“公共”一词在当时更多的意指人的社会层面的非个体性,更多地指涉古希腊政治社会早期的民主观念及其实现方式。

      汉娜·阿伦特在对上述古希腊人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做出考察后,对公共性概念做了较为深刻而又全面的阐释。她认为,“公共性”一词至少应该是一个复数概念,即它具有几层既相互关联又相对不同的具体含义。“它首先意味着,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公共性”[2](P40)。“公共性”首先意味着一种公开性,与极具个体性、私人性的单个经验不同,它是一种处于光亮之中为每个人都可见、可闻、可接近的敞开和解蔽,就是要每个个体在公众场域中可以体验到那种在私人场域不可能体验到的感受和对象,从而积极肯定人的“类”特征及其“能群”的本性。因此可以说,公共性的存在及其属人的品格具有确证人的“类”超越性的功能,是人对自身全面丰富的理解的一种结果。

      此时我们再来揣摩马克思关于人的理解,就可以认识到公共性概念在这里所具有的深层人学意味。马克思说:“人同自己本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同其他人的关系,才对他说来成为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3](P53)这就决定我们不可能单纯自足于个体性的的私人生活,而必须要由私人生活走向公共生活,走向“类”生活。“换言之,正是由于他是类的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本身的生活对他说来才是对象,只是由于这个缘故,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3](P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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