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的几点认识

作 者:
鲁鹏 

作者简介:
鲁鹏,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0 鲁鹏(1955— ),男,山东荣成人,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理论学刊

内容提要:

当代中国社会基本矛盾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效率与公平、“市场”与“计划”的矛盾。矛盾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对待矛盾的正确态度不是试图一劳永逸地消除它们,而是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中不断地解决它们。解决矛盾需要有正确的方式,正确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对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特点的把握,效率、公平、市场、计划分别来看,都是社会发展追求的目标,联系在一起却相互矛盾,这就是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的基本特点。对这样的矛盾,正确的解决方式不是一方克服“吃掉”另一方或矛盾双方“同归于尽”,而是“矛盾双方并存”或“矛盾双方在相互博弈过程中融合成一个新事物”。这种方式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对象化形式即是民主和法治。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5 年 06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09(2005)04-0068-06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期。一方面,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另一方面,长期积累下来的社会矛盾日见凸显,原有的深层结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新的矛盾又不断涌现出来。经济发展与社会矛盾两方面之间有高度的关联性,后者正在成为前者的“瓶径”,如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不仅会阻碍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而且还会背离改革开放初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不能不予以高度重视。本文就此谈几点认识,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一、社会基本矛盾的现实形态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也是当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存在于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不管这个历史时期经过多少阶段、人们的社会生活、物质生产、社会关系发生多大的变化,它们都是“普照的光”。唯其如此,当处在特定发展阶段的我们谈论当代中国社会基本矛盾时,倘若只是停留在关于它们的一般性阐述上,那就等于什么都没有说,因为我们只是重复了前人说过的和后人同样可以重复的话,没有为它增添任何新的内容。这种停留在社会基本矛盾一般性阐述的做法,其话语方式是抽象的,抽象的结果,要么是空洞无物,要么陷入无话可说的尴尬境况。无论哪种结果,都会使原本富有生命力的理论观点逐渐式微,因而都是应当避免的。合理的做法是以马克思社会基本矛盾学说为方法论原则,沿着从抽象到具体的路径,发现它们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现实形态,以之作为解决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的前提。其实,这也正是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时的方法。

      当代中国社会基本矛盾,就其现实形态而言,是在解决当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众所周知,这个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生产力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靠发展生产力。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无论国内国际发生什么情况,我们之所以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是为了解决这个主要矛盾。在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生产力的矛盾的过程中,其他矛盾产生出来,这些矛盾归根结底是经济发展的产物,表现为经济运行的社会后果。它一方面显现出当代中国社会矛盾发生论意义上的合理性,是政府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另一方面也给我们提供了一条研究进路,沿着经济发展这条主线,可以梳理出当代中国社会基本矛盾的现实形态: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市场”与“计划”的矛盾。

      经济活动追求的是效率,既包括单位生产过程中投入—产出的效率,也包括整个国民经济配置的效率。效率与生产力水平正相关,效率高意味着生产力水平高,效率低意味着生产力水平低,反之亦然。因此,我们可以把效率看作一个符号,用于表征经济或生产力。为了提高效率,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城市推行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在国有企业改革遭遇困难一时难以突破时,放开搞活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等等。这些措施在提高效率方面取得了明显绩效,但由于事物之间复杂的关系和相互作用,由于事物自身的内在本性和演化逻辑,也引发了当下人们不愿看到的一些现象:增量改革中的价格“双轨制”,使少数人一夜之间暴富;国企改革中的减员增效、剥离重组、兼并破产以及经济结构调整,使大量职工下岗失业。凡此种种,提到的未提到的,直指社会公平问题。它包括收入差距、东西部差距、城乡差距问题,也包括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问题,集中到一点,是贫富差距问题。有资料显示,中国的基尼系数1984年为 0.3,1997年为0.4,如果计入偷税漏税、官员腐败、集团消费转化、其他非法收入,居民收入实际基尼系数则达到0.49,已大大超过0.4的国际公认的警戒线;2003年中国城乡收入差距可能已达到6:1,而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城乡收入比为1.5:1;日本最富 20%家庭全部收入与最穷20%家庭全部收入之比为4倍左右,我们国家已达到11.8倍,超过了差距处于高水平的美国(约11倍)。[1](P388-390)贫富差距问题已成为当前中国社会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它在短短20多年的时间里发生发展并迅速拉开,既是效率与公平矛盾的集中体现,又是引发其他社会矛盾、诱发社会动乱的不定时炸弹。

      借用“市场”与“计划”这两个经济学术语,所谈论的却绝非仅仅是经济体制问题。“市场”在这里指人的自主性行为和关系,其特征为多元化、自主性、矩阵型结构;“计划”在这里指政府现行管理体制和方式,其特征为一元化、指令性、金字塔型结构。所谓“市场”与“计划”的矛盾,就是当前社会生活中人们市场化行为关系的趋向与政府当下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的矛盾。我们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传统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并没有根本转变。一方面,政府按照市场经济的蓝图,自上而下地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财政税收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等等,要求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无论进入到市场经济汪洋大海中的国有企业,还是面对市场经济汪洋大海的各级政府部门,其内部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仍然是金字塔式而非法人治理结构或服务、裁判、保障式的。由此导致了一个结果,即形式与内容不和。一个例子是,1994年国务院选择100家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试点,到1996年末试点验收时,几乎没有一家企业达到现代公司制企业的起码标准。[1](P145-146)有理由认为,国有企业改革举步维艰,内部治理结构的依然故我是最重要的原因。应当说,二十多年改革实践中,政府在改变管理体制和方式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许多事情正在向好的方向转变,但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决定了已有的变化只停留在“量”的层面,行政权力事无巨细的干预继续普遍存在,以至于邓小平同志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中所说的“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情”[2](P328)仍然是我们今天无法回避的现实。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当政府事无巨细什么都要做什么都要管时,必然存在缺位、错位、不到位的弊端。值得注意的是,当领导者或政府机构视GDP为政绩的主要表现时,政府的错位主要发生在经济生活领域,行政权力的干预一方面使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处处遭遇权力壁垒,限制了他们的活动空间,压抑束缚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盲目攀比、决策失误等,又造成投资、土地、矿产等大量稀缺资源的浪费,不仅如此,权力一旦与市场结合,还导致了腐败现象的普遍发生,“寻租”即是典型一例。而政府的缺位、不到位则多发生在政府本应直接干预的地方——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国民教育、公共卫生等公共产品领域以及二次分配、市场秩序等社会调控领域,这种缺位、不到位不仅降低了政府缓解经济矛盾的绩效,而且影响了政府协调社会发展、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更严重的,它本身甚至就是一些社会矛盾生发的根源。有理由认为,在“市场”与“计划”的矛盾中,“计划”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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