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发展和发展观”笔谈(七篇)

——可持续发展观的公正性原则之反思

作 者:
马勇 

作者简介:
马勇为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硕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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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持续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被正式提出以来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按照当前比 较流行的观点,可持续发展应包含三个基本原则:持续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共同性原 则。这里只就公正性原则加以辨析。公正性原则大致包括对自然的公正和社会公正。前 者试图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后者则表现为人类社会的“代际公正”和“代内公正”, 它要解决的就是人类代内、代际之间发展的矛盾问题。公正性构成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真正可持续性的发展必须是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公正性不仅是可持续发展的内 在要求,而且具有重要的先决性,它直接关系到可持续发展是否可行直至能否实现的问 题。没有公正,可持续发展就无从谈起;实现不了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就令人怀疑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持续发展就是“公正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最终应归 于公正的实现。

      一直以来,各国政府和研究者大都理所当然地认为,公正性能够充分实现,可持续发 展也是可以期待的。但是社会发展的事实表明,现实情况并没有朝着人们的理想状态改 善:人类与自然之间还是无法达到一种和谐共处的状态,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及它们内 部仍存在着极不平等的发展条件和权利,各国在社会发展中并没有充分履行自己的责任 和义务,能够保障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依然在恶化和耗费。种种现象使得我们 必须对可持续发展观中的公正原则进行重新审视。

      大多数学者在预设了可持续发展中的公正原则可以实现的前提下来讨论公正原则怎样 实现的问题,但这一预设本身是否恰当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对以下几个问题的探讨将有 助于我们对公正原则的评判:公正的标准是什么?在人类中心化没有消解的条件下人类 社会与自然的公正关系是否可能?人类社会代际、代内的公正关系如何可能?谁有能力对 公正施行有力的监督?

      作为一种道德判断和伦理认定,公正应具有一定的标准。但站在不同立场或在不同时 期,人们对公正的界定可能会完全不同。尽管如此,人们仍在不断试图总结具有时代意 义的公正标准。在当代可持续发展的特殊语境下,多数人认为公正包含着两个标准,一 是保证社会的发展,一是保证自然资源和环境不受破坏。只有这两个方面同时实现,即 既要保证经济的发展,又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既不妨碍当代人之间经济发展的权利, 又为后代人的发展储备充足的自然资源,这样的发展才能叫做体现公正性的发展。也只 有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人与自然、人类自身代内和代际之间才能算得上公正。但这两 个标准之间却是矛盾的,因为任何经济发展都是有代价的,它总是伴随着自然资源的不 断耗费。虽然自然界有一定的自身修复能力,但在“发展”的强大压力下显得微不足道 。人类的发展对自然的破坏力远远超出了自然本身的承受力。以往的发展历程已经充分 证明了这一点。同时,公正的两个标准各自的实现程度和二者之间的权重关系也缺乏统 一的界定,这使得公正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既然标准本身都是有问题的,谈何可持续 发展的公正性呢?

      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公正,首先规定的是人对自然应该是公正的,但人类认定的公正 是否就是自然需要的呢?一直以来人类就将自己置于毋庸置疑的主体地位,“人类中心 主义”倾向严重影响着人类的活动。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之前,人类对大自然的掠夺已 经达到疯狂的地步,导致了自然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终于人类因自己的 行为而遭到了自然的惩罚。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之后,人类开始重新审视自然与人类自 身的关系,重视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性。传统发展观强调人定胜天,可持续发展则要 求人们善待自然,这使得社会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有所改善。但笔者认为,人对自然的道 德观念其实就是人的道德观念在自然身上的延伸,“人类中心主义”在可持续发展战略 中依然存在,只不过是以一种更隐蔽的、看似更合理的方式存在着,它虽然强调人与自 然的和谐,强调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但最根本的目的却仍然是为了人类本身,因为 “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人类中心主义”在人类产生之初即已存在,并随着 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提高而不断被强化。而且,人类只要存在,“人类中心主义” 就无法绝对消解,大自然始终处于相对性的客体地位,它对于人类做出的所谓公正认定 及在此认定指导下的活动无法申辩。在这个意义上,人类认定的公正其实就蕴含着对待 自然的不公正。不可否认,新发展观的提出是人类对自己过去的认识和行为进行反省的 结果,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人类所做出的反思还远远不够 。在当代,科学技术的力量已经能够使人类在很大程度上改造甚至征服自然以满足自身 不断增长的需要,但人类的欲望仍在膨胀,人类的主体意识仍极大地支配着人类对自然 的认识和实践。可见,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公正关系在理论上的成立和现实上的践行都面 临着重重困难。

      代内公正和代际公正能否实现也是值得商榷的。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公正强调的另一 方面是社会公正,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公正是指“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 的一种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具体表现为对一定社会的性质、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 规、章程、惯例等等的合理性和合理程度的要求和判断”。[1]可持续发展倡导的社会 公正,其重点在于保证当代社会的不同国家和地区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和机会,即他们 对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利用有着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更重要 的是保证后代人拥有与当代人相当的生存价值和发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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