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实践关系的复杂性思考

——兼评惟实践主义倾向

作 者:

作者简介:
北京大学 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北京 100871 赵家祥(1937— ),男,天津武清人,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研 究员。

原文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在我国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中存在着一种片面强调实践的重要性、忽视或不 能全面理解理论对实践的能动作用的惟实践主义倾向,从理论与实践关系复杂性的角度 并列举了其四种表现:(1)只承认实践检验理论,不承认理论检验实践;(2)对理论来源 于实践作简单片面的理解;(3)把理论创新简单化、庸俗化;(4)把理论联系实际简单化 、庸俗化。作者还探讨了一些深层理论问题。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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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05)01-0005-07

      马克思主义十分重视和尊重实践。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旧哲学的最显著特征,就是 它的实践性。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实践观点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在理 论与实践的关系上,实践是理论的基础,是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实践对理论起决定 作用,理论必须与实践紧密结合,理论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为实践服务,随着实践的 发展而发展。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但同时也要看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联系是十分复 杂的。如果把这种复杂的联系简单化,就可能产生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片面强调理论 的重要性、轻视实践经验的教条主义倾向,另一种是片面强调实践的重要性、忽视或不 能全面理解理论对实践的能动作用的惟实践主义倾向。对于教条主义倾向及其危害,我 们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并对它从各个方面作过分析批判。而对于惟实践主义倾向,则缺 乏必要的警惕,没有自觉地意识到它的存在,当然也就对其危害性估计不足。我党历史 上的多次理论学习活动,大都是在片面强调理论联系实际而忽视理论自身的深化的情况 下,而收获不大,致使大多数干部理论水平不高的。特别是近些年来,哲学界在强调实 践观点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重要性的同时,却自觉不自觉地、有形无形地形成了 一种理论上的惟实践主义倾向。而在实际工作者中,自发的惟实践主义倾向则是一直存 在的。至于在理论上如何界定惟实践主义倾向的涵义,我尚未考虑好,暂时搁置,待思 考较为成熟以后再作界定,本文主要从理论与实践关系复杂性的角度,对理论界的惟实 践主义倾向的表现作些分析。

      一、实践检验理论与理论检验实践

      实践是检验理论是否正确的惟一标准,只有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和经受得住长期的实 践检验的理论,才有资格称得上真正正确的理论,这是毫无疑义的,但不能因此而否认 理论也可以检验实践,不能否认理论检验实践的必要性。惟实践主义的表现之一就是只 承认实践检验理论,忽视或根本否认理论检验实践。那么,理论检验实践的涵义和表现 是什么呢?实践检验理论与理论检验实践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的呢?这是我们面对和提出 的理论与实践关系上的新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难度是很大的,下面尝试着做些初步 探讨。

      理论对实践的检验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涵义和表现:

      首先,人们在实践之前都要确定实践的目的、步骤、方法以及期望产生的后果。所谓 理论检验实践,就是在实践之前,用相关的理论加以审视,检验其合理不合理、正确不 正确。确认实践有合理的与不合理的、正确的与错误的、自觉的与盲目的之分,是承认 理论检验实践的必要性的主要依据。否认理论对实践的检验,实质上就是认为任何实践 活动都是天然合理的,这种观点必然导致实践活动的盲目性。盲目的实践活动危害极大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多次出现的经济过热,最近被叫停的投资多达8441亿元的项目,都 是未经理论审视和检验的盲目的实践造成的。在实践之前从理论上对实践的后果进行预 测,事先建立起预警机制和防范措施,预防实践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意料不到的消极后果 ,则可能减少失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任何实践活动都要付出代价,都是得失共生、利弊共存的。只有得没有失、只 有利没有弊的实践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存在的。所谓理论检验实践,就是在实践之前 ,用相关的理论对实践的得失利弊进行权衡。“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如果得大于失、利大于弊,则这种实践是可行的;反之,如果失大于得、弊大于利,这 种实践就是不可行的。检验实践是否具有可行性,是理论检验实践的重要内容,它可以 避免盲目的、不合理的实践活动的发生。

      再次,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往往会出现一些甚至很多事先没有意 料到的复杂情况。所谓理论检验实践,就是根据主客观条件的变化,用相关的理论重新 审视实践前确定的目标、步骤、方法,保留其与变化了的条件仍然相符合的部分,抛弃 其不符合变化了的条件的部分,对它们做出调整,使之符合变化了的条件。

      最后,对实践的实际后果,当然可以根据实践主体的经验以及是否达到预想的目的、 是否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去判断其得失利弊,从而判定这种实践活动是否合理、是否正确 。但这种判断也要辅之以理论的检验。没有理论上的审视和检验,是无法断定实践的合 理与否、正确与否的。例如,我们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在生产资料所有 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实践方面犯了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错误,这是大家公认的。但作出 这种判断根据的是什么呢?根据的是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理论(或规律)。根 据这个理论,在我国生产力落后而又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应该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而不应该建立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更 不应该认为公有制越纯越好,公有制的程度越高越好,公有制的规模越大越好。离开生 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理论(或规律),是无法断定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 义改造的实践是否合理、是否正确的。

      那么,我们既承认实践检验理论,又承认理论检验实践,是否将这两种检验等量齐观 、让这两者平起平坐呢?绝对不是。这两者相比,实践检验理论是更根本的。这是因为 :首先,理论在检验实践之前,必须先接受实践的检验。只有被实践检验为正确的理论 ,才有资格用以检验实践。我们不能用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去检验实践,更不能用 被实践证明为错误的理论去检验实践。其次,在某种理论产生之前,人们总是首先实践 ,不能等到有了理论以后再去实践。在人与外界物的关系中,一般来说总是先有实践关 系,后有理论关系。只有这两种关系都产生以后,它们才相互作用、互为因果。例如, 德国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阿·瓦格纳认为“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并不是实践的即以活动 为基础的关系,而是理论的关系”。马克思针对这种错误观点指出:“人处在一种对作 为满足他的需要的资料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但是,人们决不是首先‘处在这种对外界物 的理论关系中’。正如任何动物一样,他们首先要吃、喝等等,也就是说,并不‘处在 ’某一种关系中,而是积极地活动,并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 需要。(因而,他们是从生产开始的)”[1](P405)只有在这种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出理论 以后,才能用这种在实践中产生并被实践证明为正确的理论去检验相应的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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