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值哲学”的提出及意义 对“价值”问题较早进行抽象研究的是19世纪洛采——一个来自自然科学界的德国哲 学家。自然科学的勃兴,实证思维方法对科学(包括社会科学)的渗透导致对人文价值的 背离,洛采深刻地感受到这一点,为此他将“事实”与“价值”置于两个领域,并将“ 价值”作为最高原则,最高目的,一切现实因果必然不过是实现价值目的的手段,洛采以此还人的价值与尊严。在洛采之后,引出了价值哲学的新康德主义学派之一——“弗莱堡学派”,其创始人文德尔班及弟子李凯尔特,在洛采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价值”理论。这一价值理论有两个特点:一是他们把哲学的全部内容归之为“价值”,也就是说以“价值”作为解决哲学问题的出发点与依据。二是他们把“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引入到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领域,前者作为事实命题揭示的是事物间的关系,受因果规律支配,是具有必然性的逻辑命题;后者作为价值命题不表示事物之间之物性关系,而表示主体对对象的估价,主体对事物的价值态度。 文德尔班还将价值分为特殊价值与一般价值,把特殊价值归结为心理学研究领域,把 一般价值归结为哲学研究领域。文德尔班说:“价值(不论是肯定方面还是否定方面), 决不能作为对象本身的特性,它是相对于一个估价的心灵而言的……抽开意志与情感, 就不会有价值这个东西。”为避免个体价值选择的相对性,文德尔班将价值标准与价值 规范终归指向了信仰:“我们相信存在着人类估价的绝对标准……这种信念是以我们具 有超越理性秩序之特权这个假定为基础的,只要我们把这种秩序看作是一个较高的实在 的心灵内容……那我们就必须看作是最高的理性,即上帝的内容。”(注:文德尔班《 哲学概论》,全增嘏主编《西方哲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下册,第491页 。)这里可以见出他的新康德主义思想体系。 文德尔班价值哲学的出现表明西方现代哲学从本体论、认识论转为价值人本学之动向 。价值问题成为哲学研究中的独立实体,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新视角实则是把传统人本 主义从经验与理性层面转换为实践功利层面。“价值哲学”是在西方形而上哲学的思辨 体系陷于危机,实证主义哲学倡导的“实证”的方法与精神渗透到一切科学领域(包括 社会科学)的情况下,为挽救人文科学(包括哲学)的非实证化,努力寻求人文科学的“ 合法化”,特别是哲学的合法化的一种尝试。我们看到,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导致 人类知识成为其权力话语,带给人类更多的是人文价值的失落,这种失落美国人本主义 心理学家马斯洛曾经有过描述:“我们时代的根本疾患是价值的沦丧……诸如颓废、道 德、沉沦、抑郁、失落、空虚、绝望、缺乏值得信仰和值得为之奉献的东西……这种状 况迫使我们面对深沉的思辩难题。”(注:马斯洛编著《人类价值新论》第1页,河北人 民出版社1988年版。)文德尔班将哲学的对象局限于“价值”并将其与“事实”对立带 有明显的抵制科学技术对人文价值背离的性质。文德尔班虽然提出了关于价值的命题, 面临着解决如下两个问题:1、价值规范及价值信仰该如何解决?2、价值评价的合理性 问题,价值评价与事实认知的关系问题。前者,他求助于康德,后者他无能为力。 二、康德设定的“道德原则”——主体奉行的普遍价值规范 康德在其哲学中探讨了主体价值问题,其目的是“企图为人的独立和尊严提供哲学理 论基础。”(注:张世英著《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第1、2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年版。)康德是将主体的价值域界放到认知领域(纯粹理性)之外的道德领域(实践理性) 中加以讨论的。康德将认知主体与实践主体置于两个领域,在他看来,现象与本体(知 性与理性,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必然与自由)是处于对立状态的,知性只能把握现象 ,其认识是有限的,而理性则要求见出整体,整体也就是本体,是不可知的,是通过信 仰把握的。在康德哲学中本体的不可知性正是主体的价值期待,是不受必然限制的自由 。康德的认识论的研究实际是限制知性的有限性,为理性、本体、自由的成立作论证。 此外,康德的目的还在于说明“实践理性所把握的东西要比理论理性所把握的东西要高 ,信仰比知识要高,本体比现象要高,自由比必然要高。”(注:张世英著《康德的<纯 粹理性批判>》第1、2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康德的这一见解正表明主体的 价值理性高于工具理性。 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本原则》与《实践理性批判》是其阐发道德主体的行为价值 规范的主要著作。在《道德形而上学基本原则》前言中,康德将哲学界定为双重的,自 然哲学的对象为自然规律,即每一事物据以发生的必然规律,道德哲学则为受自然影响 的人类意志规律,即成为每一事物据以应该发生的规律,也就是自由规律。他提出“道 德规律”不是建立在经验原则上,而是先验地存在于纯粹理性中的形式。康德以逻辑递 进的形式将“道德规律”由普通的道德原则进入形而上学层次,最后转入实践理性,成 为一个纯形式的“道德准则”。它是现实中的人不必然遵守但确是应该遵守并愿意遵守 的“自律”,而“自律”原则恰是使人获得价值与尊严进入“自由王国”行为准则。接 着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对“实践理性”进行了综合分析,给出“实践理性”的概 念,考察了这一概念的对象、动机及对实践主体即感性上的运用。“实践理性”作为实 践的法则,是客观的,是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行为准则,作为“至善” 的准则,是道德主体行为“欲求的”(精神欲求)对象,作为“动机”准则,它是道德主 体在心灵上产生敬畏与敬重的(人格尊严)对象。康德满怀激情地对“人格”大加赞美, 而“人格”正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对崇高的“道德自律”的恪守,存在者只有借人格才能 成为自在目的,也就是说,“他借着他的自由的自律,成为神圣道德法则的主体”。( 注:康德著,关文运译《实践理性批判》,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康德在这 部著作中提出了多重概念的对立:意志、情感,理性、感性,主观、客观,善、恶,幸 福、德行,自由、必然等等。康德对上述概念范畴的划分,最终得出实践理性的二律背 反:“谋求幸福的欲望是德性准则的推动原因,德性准则是幸福产生的原因”,他指出 ,前者是绝对虚妄的,而后者意志对道德准则的契合,不是产生幸福而是自足。自足是 理性的满足,不是感性的知足(幸福),因为它是依赖于好恶的情感的,这正是理性所抵 制的。道德理性的自足,也称为一种享受,这种享受“类似于我们只能设想最高神明才 会有的那种自足圆满而言,它也与天福有相似之处。”(注:《实践理性批判》第114页 。)在这里理性意志对“道德准则”的自觉履行,是道德主体获得自由的前提,主体(心 灵)越接近自由,人类便愈向“善”的目的逼近。为此康德公设了灵魂不朽与上帝存在 ,把“道德原则”与理性意志的神圣契合作为价值指向伸向了遥远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