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62(2004)03-0045-04 社会发展史,也就是个人发展史,社会是与个人在同一历史过程发展起来的,这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1](P532) 马克思不仅有科学的社会形态理论,而且有深刻的个人形态理论,本文试从以下方面对其个人形态理论进行探讨。 一 就个人形态理论研究与一定生产力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指出:“劳动主体所组成的共同体,以及以此共同体为基础的财产,归根结底归结为劳动主体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而和该阶段相适应的是劳动主体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和他们对自然界的一定关系。”[2](P495—496)在马克思看来,作为社会历史的主体的个人,“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3](P108),历史是个人的历 史,个人是历史的个人,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同历史阶段上具有不同的形态,是一 个不断生成、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这正如资本主义以前的历史发展所表明的那样:“ (劳动者)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表现为同狭隘的、一定的共同体形式相一致,因而同狭隘的、一定的个人形式相一致,这种个人具有为组成这种共同体所需的相应品质,即狭隘性和自己的生产力的狭隘发展。而这个前提本身又是生产力的狭隘的历史发展阶段的结果”[3](P35)。 马克思、恩格斯在1846年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宏伟地叙述了分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相继更替的历史,实际上表述了个人形态与分工、所有制形式相一致的思想。他们认为,分工决定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而个人隶属于阶级“同单个人隶属于分工是同类现象”,个人的发展“是在历史地前后相继的等级和阶级的共同生存条件下产生的”[4](P67)。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也是把所有制形式与共同体 形式和个人形式结合起来研究的,并且以资本主义“物的依赖关系”社会形态为参照, 把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统称为“人的依赖关系”社会形态,把从资本主义发展出来的未 来社会称为“自由个性”社会形态。 可以根据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以及关于分工、交往、交换等生产力状况决定所有制形式,并决定与所有制形式相一致的共同体形式和个人形式的思想,把个人形态划分为与个人对作为实体的自然血缘共同体和宗法的或政治的共同体的依赖关系、对作为抽象的或虚幻的共同体的货币共同体的依赖关系、对作为真正共同体的自由人联合体的依赖关系相对应的依附的个人、独立的个人和个性的个人三种历史形态。 二 社会发展的历史,既是生产方式、社会形态新陈代谢的历史,也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的生成、发展的历史。 (一)依附的个人 总的说来,在独立的个人形态出现以前,个人发展都属于依附的个人的历史形态。但是,既然人类从动物界分化出来已有二、三百万年的历史,而“自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 所经过的时间,只是人类已经经历过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而且是很小的一部分),只 是人类将要经历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5](P398),那么,就不能把依附于自然发生 的血缘共同体的个人与依附于历史地形成的宗法的和政治的共同体的个人简单混同起来,而是应当区别地加以研究,这正如马克思在唯物史观创立之处就特别强调的那样:“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 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任何历史记载都应 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4](P6 7)事实上,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以前的氏族公社的共同经济形态中,分工“只是性行 为方面的分工”[4](P82),还没有发展为一般意义上的以不发达的私有制为基础的自然 经济形态,建立在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基础上的个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关系还 远未形成,个人尚处于对自然血缘亲属关系的依赖阶段。只是在野蛮时代晚期,人类开 始向文明时代过渡,私有制的孕育和产生使共同经济活动遭到破坏,氏族公社为个体家 庭所代替,动产由公共占有变为个人占有,“由于人的个性的发展以及当时个别人拥有 的大量财富的增长,便产生了贵族;使一部分居民永远处于卑贱地位的奴隶制,促使形 成以前各文化时期所不知道的对立状态”[5],依附于历史地形成的宗法的和政治的共 同体的个人才逐步形成。因此,根据个人在其中活动的共同体的性质是自然发生的还是 历史形成的,可以把依附的个人分为依附于自然发生的血缘共同体的个人和依附于历史 地形成的、建立在对个人的直接的统治和服从关系基础上的宗法的和政治的共同体的个 人两个阶段或类型。 1.依附于自然血缘共同体的个人 直到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人类开始冶炼铁矿石并由于文字的发明及其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前,以石器为主要生产工具的生产力极端低下,使“单个人的力量太小”[6](P764),只能“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1](P30—31),因而生产是共同进行的,这就决定了社会的基本组织是建立在公社社员的血缘亲属关系基础上的氏族公社。与氏族共同体和公社所有制形式相适应,个人的最初形态是依附于自然血缘共同体的个人。在这里,既没有后来出现的共同体对个人的统治和强制,也没有个人社会关系的物化,因而在个人发展史上保留着永恒的不可超越的价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