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80(2004)05-0020-04 关于实在,黄楠森等同志主编的《哲学概念辨析辞典》的解释是:“实在,是指现实中真实存在的东西,即排斥了忽然性的现实中的有。”[1]邱仁宗则认为:“世界上的实在,就是一个一个个别的事物或东西。”[2]照这些解释看,只有个别的具体的事物才能称得上是实在,抽象的、一般的东西是不能被看成是实在的。然而,国内的不少哲 学论著和教科书却存在着把本质和规律当成实在、实存(“一般指现象的具体、现实的 存在。”[3])看待的倾向。有的教科书和辞典对本质和现象的解释是:本质是事物的根 本性质,是构成一事物的各必要因素的内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 是本质的外部表现。这样的解释给人留下的关于本质的印象是,本质是实际存在的东西 ,否则它就不会有外部表现了。关于规律,有的学者的著作中有“人们所认识的科学规 律、公理、法则是客观规律的反映”的说法。再看著作对这一说法的解释,可以发现, 其意思就是说,现实中就存在着规律,人们认识到的科学规律只不过是对这些规律的如 实反映罢了。由于把本质、规律理解成了实在、实存甚至是实体和强制力,因此“本质 决定现象”、“现象是由本质决定的”的说法产生了;“规律支配运动”、“运动服从 规律”的说法也产生了。对于本质、规律的这种理解是不是符合人类揭示的本质、规律 的实际呢?我们的回答是:不符合。然而,这样的说法在国内却未被人纠正过,因此, 还有予以辩明的必要。 讨论本质、规律是不是实在、实存,首先需要弄清楚的两个问题是:什么是本质,什么是规律。有的同志所以把本质、规律当成实在、实存,是由他们对本质、规律的误解造成的。这种误解最先是在少数人那里发生的,正如爱因斯坦所说:“哲学上和逻辑上的大多数错误是由于人类理智倾向于把符号当作某种实在的东西而发生的。”[4]有的人受这种倾向的支配,把本质、规律理解并解释成了可以感知或经验到的东西,如说本质就是事物的内部联系,规律则是事物内部的本质的联系,就可以认为是这样的理解和解释。这样的解释被有同样倾向的更多的人所接受,于是就有了把“天体运行”,“草木在一定条件下必然生长”当成了规律的事,就有了“万有引力定律早在人类认识它之前多少亿年就已经存在于自然界中了”的说法。其实这样的理解和解释都是一种误解。正确的理解和解释应是什么呢?关于本质,笔者曾综合历史上的哲人对于它的论述和近现代科学对于它的运用给它下过一个定义:本质就是事物、现象或分子、元素所属于的类。[5]可以用来证明这种说法的论据是很多的。如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种是表示在属上相区别的若干东西之本质的范畴。”[6](现代形式逻辑已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种”和“属”的地位颠倒过来,“属”成了“种”的上位概念;而现代形式逻辑的“属”即是中国古代逻辑所说的“类”—引者注)黑格尔也曾说过:“世界以及自然中的理性,或者象我们所讲的自然界中的类,都是普遍的东西。狗是动物,动物就是狗的类、狗的实体性的东西,——狗本身就是动物。这个规律、这个知性、这个理性本身是内在于自然界中的,是自然界的本质”。列宁在所摘引的这段话旁边写到:“注意:类概念是自然界的本质,是规律……。”[7]国内也有学者已经看到了这一点。如李世繁就曾在其所著《形式逻辑新编》中指出:“‘牛’等等上位概念的外延包含‘黄牛’等下位 概念的外延,它们的内涵含有下位概念内涵的共同本质。因此,我们能用‘牛’等上位 概念(乙)说明‘黄牛’等下位概念(甲),指出下位概念所代表的事物所具有的共同本质 ,所属的类别”。[8]近代自然科学所发现的燃烧的本质——氧化,热的本质——(大量 微观粒子的无规则的)运动,光的本质——电磁波,都是它们所概括的现象所属于的类 。这些说法和用法可以表明,本质就是它们所概括的现象所属于的类这一点乃是历史上 的哲人和科学家们的共识。 关于规律,笔者认为黑格尔、列宁的看法是较为深刻的。列宁在阅读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时,肯定了黑格尔“规律就是本质的关系”的说法,并且补充说道:“规律就是关系。……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9]对比科学所发现的规律,可以看到, 它们都是本质之间的关系。如牛顿第二定律中的“作用力”、“质量”、“加速度”等 就都是概括了无穷无尽的有具体量的现象的本质。价值工程(公式是:v = f/c,v表示价 值,f表示功能,c表示成本)中的“价值”、“功能”、“成本”也都是舍弃了现象的 具体的量从而具有了普遍性的本质。说规律是“本质之间的关系”的不足之处只在于这 种说法没有说明这“本质”乃是联系着的两个方面的构成因素的本质。为使关于规律的 定义更为全面也更易为人所理解,笔者曾以黑格尔、列宁的定义为基础,给规律下过如 下这样一个定义:“规律就是相互联系着的事物、现象、分子、元素(因素、要素)或方 面的本质之间的关系。[10]现在看来,这一定义还可以进一步简化而表述为下面这样一 种说法:规律就是相互联系着的两方面因素的本质之间的关系。 然而,不论是本质还是规律,都不是实际存在着的东西。对于本质不是实在这一点,早在古希腊时代人们就已经有认识了。列宁在《谈谈辩证法》一文中,引用过由施韦格勒翻译的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中的一句话:“因为当然不能设想:在个别的房屋之外还存在着一般房屋。”[11]施韦格勒在翻译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时,对其中的一些观点作了评注。其中一条评注说“科学只涉及一般,但只有个别才是现实的(实体的)。”列宁认为这个评注“表述得比较好”[12]。中世纪,具有唯物主义倾向的唯名论哲学家奥卡也坚持认为,只有个别事物才是客观存在的:“存在就是个别的存在”,“心外的一切事物都是个别的”[13]。共相仅仅是人们用以表示许多相似事物的逻辑概念,“只是人们心中的一种思想对象”[14],是事物的名称或“记号”,只存在于头脑中和词句中,不是心外的客观实在。黑格尔也曾说过:“动物本身是不能指出的,能 够指出的只是一个特定的动物。……但既是一个动物,则此一动物必从属于其类,从属 于其共性之下,而此类或共性即构成其特定的本质。”[15]马克思则曾说过:“人的本 质没有真实的现实性。”[16]为什么没有真实的现实性呢?恩格斯的一段话可以说是一 种解释。恩格斯说:“确实有人认为,我们也不知道什么是物质和运动!当然不知道, 因为抽象的物质和运动还没有人看到或体验到,只有各种不同的、现实地存在的实物和 运动形式才能看到或体验到。……象‘物质’和‘运动’这样的名词无非是简称,我们 就用这种简称,把许多不同的、可以从感觉上感知的事物,依照其共同的属性把握住。 ”[17]由此可以看到,本质并非实在、实存,也是历史上的许多哲人的一个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