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825.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03)06-0030-04 一 任何行动必须以正确理论为先导,治理水患亦是如此,周馥对山东黄河的治理,就是 从先考察认识黄河水性,研究制订治水方案开始的。 1855年,黄河在河南铜瓦厢决口,河水从江苏徐州、淮阳等地注入黄海,改由山东利 津、垦利流入渤海,致使山东境内水患频繁。时任山东巡抚的丁宝桢认为黄河“于通省 大局所关”(注:《清史稿·河渠志一百一》第13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747页。) ,遂于1872年奏请挽黄河复徐淮故道。而河道总督乔松年则坚持黄河故道久淤难复,主 张在张秋立闸引黄河入运河。廷臣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且纸上谈兵,而周馥则以为应 实地勘察才能决定。1873年3月,受李鸿章之命,周馥由天津大沽海口乘帆船赴山东、 河南一带查看,并写了令“中外翕然无异词”(注: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周悫慎公全集 ·治水述要序》(以下简称《周集》),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第3681页。)的《代李文 忠公拟筹议黄运两河折》。 在这份深思熟虑颇有见地的奏折中,周馥认为丁宝桢的“挽复淮徐故道”和乔松年“ 引黄入运”的主张都不可行。周馥指出,治河之策“尤以水势顺逆为要”(注:《代李 文忠公拟筹黄运两河折》(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初三日),《周集·奏稿卷五》,第555、5 61、562、558、557页。)。黄河自改道山东以来,近20年未有大变,如果“转欲挽使南 流,岂非拂逆水性”(注:《代李文忠公拟筹黄运两河折》(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初三日) ,《周集·奏稿卷五》,第555、561、562、558、557页。)。“河在东,虽不亟治,而 后患稍轻,河回南,即能大治,而后患甚重”(注:《代李文忠公拟筹黄运两河折》(同 治十二年闰六月初三日),《周集·奏稿卷五》,第555、561、562、558、557页。), 所以,周馥反对黄河改道南行。 此外,周馥还认为:“引黄入运”无异于“以病为药,以狼兵止寇”(注:《代李文忠 公拟筹黄运两河折》(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初三日),《周集·奏稿卷五》,第555、561、 562、558、557页。)。他回顾了乾隆、嘉庆、道光三朝“引黄入运”失败的教训,痛切 指出“引黄入运,黄水多挟泥沙,一入运河,易致淤垫,非甚不得已,不可轻为迁就之 计”(注:《代李文忠公拟筹黄运两河折》(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初三日),《周集·奏稿 卷五》,第555、561、562、558、557页。)。周馥上述见解切合实际,被统治者采纳, 为争论一时的“挽复淮徐故道”之议划上了休止符。 周馥既不赞成挽黄河复徐淮故道,也不主张“引黄入运”,而主张让黄河下游河道保 持现状。那么,对于山东黄河如何治理呢? 1898年,周馥在对山东黄河进行为期3个月的全面勘察之后,先后写了《代李文忠公勘 筹山东黄河会议大治办法折》和《代李文忠公拟筹议山东河工救急治标办法折》两道奏 折,提出了翔实的治理方案。 在奏折中,周馥分析了黄河屡屡溃溢的原因:“堤久失修,有残缺而不可守者。守埝 之民,又因河滩淤高,渐将埝身加高,每遇汛涨,埝决水遂建瓴而下,堤亦因而随决” (注:《代李文忠公拟勘筹山东黄河会议大治办法折》(光绪二十五年二月初十日),《 周集·奏稿卷五》,第644—645、651、647、656、655—656、650—651、662、663、6 66、669、669、670页。)。并提出了十条治理办法。这十条办法,概括起来,其大端如 下: 一、培修堤岸,疏通海口。周馥认为,此为“振全河局势之办法也”(注:《代李文忠 公拟勘筹山东黄河会议大治办法折》(光绪二十五年二月初十日),《周集·奏稿卷五》 ,第644—645、651、647、656、655—656、650—651、662、663、666、669、669、67 0页。)。黄河自改道山东以来,因经费支绌,两岸大堤未能很好地加高培厚,以致“无 岁不决,无岁不数决”(注:《代李文忠公拟勘筹山东黄河会议大治办法折》(光绪二十 五年二月初十日),《周集·奏稿卷五》,第644—645、651、647、656、655—656、65 0—651、662、663、666、669、669、670页。)。所以,周馥把加固两岸大堤看成是“ 河防根本要图”(注:《代李文忠公拟勘筹山东黄河会议大治办法折》(光绪二十五年二 月初十日),《周集·奏稿卷五》,第644—645、651、647、656、655—656、650—651 、662、663、666、669、669、670页。),“必不可缓之工”(注:《代李文忠公拟筹议 山东河工救急治标办法折》,《周集·奏稿卷五》,第674、673页。)。两岸大堤险情 不同,其加固方案也应有异,“险工加顶宽四丈五尺,平工顶宽三丈,底宽以十一丈至 十五丈为率,高以一丈六尺至二丈为率”。这样“险工得以有恃无恐,即平工段内,河 滩渐渐淤高,尚有高出丈许之堤,可御漫水,日久雨淋风揭,不致遽见损坏”(注:《 代李文忠公拟勘筹山东黄河会议大治办法折》(光绪二十五年二月初十日),《周集·奏 稿卷五》,第644—645、651、647、656、655—656、650—651、662、663、666、669 、669、6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