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金尧先生近年曾对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欧洲寡妇作了有益的探讨,他指出,中世纪 晚期和近代早期的欧洲寡妇改嫁的比率较高,再嫁者守寡时间较短,他认为这一现象既 与欧洲较开放的文化舆论氛围有关,也与寡妇自身的财产权利及现实生活的艰辛有关。 (注:见俞金尧:《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寡妇改嫁》,载《历史研究》2000年 第5期。)这无疑是智者之见。不过,俞先生尚来不及注意到当时欧洲事情的另一面,即 在不少寡妇纷纷再嫁的同时,也有大量的寡妇选择寡居生活。本文将在这一方面做些补 充,以期抛砖引玉,就教于行家。 一 巴巴拉.J.托德在考察近代早期英格兰阿宾顿地区(Abingdon)寡妇的生活状况时发现, 该地区寡妇的再婚率呈直线下降的趋势:16世纪下半叶的再婚率为1/2,17世纪下降为1 /3强,17世纪后半期至18世纪初更下降到不够1/4。托德认为其中的原因之一是社会中 正在出现一种逐渐增长的趋势,即人们害怕财产被分割,因而总是想方设法把财产作为 一个整体保留在一个家庭中,这使得丈夫们在遗嘱中加入了对遗孀再婚进行处罚的条款 ;托德还认为,妇女工作机会的日益增加、各种济贫机构的出现也使妇女独立生活的能 力大为提高。(注:Barbara J.Todd,The Remarrying Widow:A Stereotype Reconsidered′,See:Mary Prior,Women in English Society 1500—1800,Methuen & Co.Ltd,London & New York,1985.)托德的这一研究很有启发意义,我们不 妨把该研究的结论拿来观照16世纪早期及其中世纪的整个西欧。虽然16世纪早期及其以 前的相关材料更加支离破碎,但是在把这些材料拼接起来之后,一条朦胧的坐标线仍然 能够被识别出来。 我们手头没有有关中世纪西欧某个特定地区寡妇生活的系统材料和数据。据J.科斯娜 透露,在15世纪的佛罗伦萨,每4名成年妇女中就有1名寡妇。(注:Julius Kirshner′ wives′ Claims against Insol-vent Husbands in Late Medieval Italy′,See:Julius Kirshner & Suzanne F.Wemple ,Women of the Medieval World,Basil Blackwell Ltd.1985.)S.奥茨曼也告诉我们,在宗教改革时期的欧洲,妇女总数的40% 是单身,其中的10—20%是寡妇;在1400—1700年间因被控以从事巫术及有害魔法而被 处死的10万人中有80%是妇女,其中大多数是年龄较大的处女和寡妇。(注:Steven Ozment,When Fathers Ruled:Family Life in Reformation Europ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 and London,1983,p.1.)J.哈灵顿更是认 为,在早期近代欧洲的某个特定时期里,妇女人口总数中的20%是寡妇,而鳏夫在男性 总人口中的比例则与寡妇持平或更高。(注:Joel F.Harrington,Reordering Marriage and Society in Reformation Germa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241.) 这些数据虽然无法说明更深层的问题,但它们至少向我们表明:在15至16世纪间的欧洲 ,寡妇在妇女中的比重并不小。为什么中世纪和早期近代的欧洲有那么多的寡妇?对此 ,J.曼迪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供参考的解释。他指出,中世纪的妇女常常与年龄较大的 男人结婚,因为中等阶层的男人、尤其是城镇里的男人,都要等到继承财产或在事业有 成之后才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男人在同龄女性中便再也找不到尚未订婚的对象, 他们只好把目光转向刚刚到达青春期的农村姑娘;此外,中世纪妇女生育期较高的死亡 率也使男人需要多次结婚,当这些丧偶的中年男子作出另一次婚姻抉择时,他们也不得 不更多地考虑乡村的少女,因此,许多妇女的第一次婚姻的对象往往比自己大10—20岁 。(注:J.H.Mundy,Europe in the High Middle Ages 1150—1309,Longman,1973,pp.2 12—213.)这种“老夫少妻”的搭配,其自然结果便是造就了大量的寡妇。 当一名妇女在丧失了丈夫之后,摆在她面前的出路不是再嫁就是寡居,当然她既可以 寡居一段时间后再出嫁,也可以选择世俗方式的终身守寡,还可以选择修道方式的守贞 (即入居修道院或干脆成为修女)。丧偶妇女的生活道路的选择,从较小的方面来说是取 决于其特定的生活环境和个人追求,而从较大的方面来说则受制于文化传统、社会时尚 及思想观念。其中,文化传统方面的因素常常能够从宏观上解释一般寡妇生活选择的大 体走向。 我们从新约得知,耶稣对寡妇素有好感。他曾经用奇迹让一位寡妇的独生子从死里复 活;(注:Luke 7:11—15.)他谴责犹太文士肆意侵吞寡妇的家产;(注:Luke 20:47.) 他还当众由衷地称赞一名穷困寡妇的施舍行为,称她所捐出的两个小钱实际上比众人还 多。(注:Luke 21:1—4.)至于寡妇能否再嫁,我们从耶稣那里得不到任何确切信息。 不过耶稣在宣道时所用的一个比喻却值得注意,他认为撒播出去的种子落在不同的地方 有不同的结果:有100倍的,有60倍的,还有30倍的。(注:Matthew 13:3—8;Luke 4:2 —8.)根据杰罗姆和奥古斯丁等人的解释,耶稣所说的撒种实指守贞,即守童贞者可获1 00倍的报偿,守鳏寡之贞者可获60倍的报偿,守一夫一妻之贞者只得30倍的报偿。(注 :Pierre J.Payer,′Early Medieval Regulations Concerning Marital Sexual Relations′,See:Journal of Medieval History,6,1980,North—Holland Publishing Company.)如果真是那样,耶稣应是主张寡妇守贞不嫁的。 使徒保禄对寡妇的态度则是比较复杂的。他在解释犹太律法对人的管束作用时以女人 作比喻:“……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他就脱离了 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着,他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他就脱离了丈夫 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注:Romans 7:2—3.)可见在这里他认为寡妇 改嫁是天经地义的。他后来更加明确地宣称:“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 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注:I Corinthians 7:39.)不过,在另一 场合里他则采取了两可的立场:“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意 为守贞不婚——引注)。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 为妙。”(注:I Corinthians 7:8—9.)在保禄看来,真正守寡的老年寡妇是应受到尊 重的。他规定,终身只嫁过一次、年满60而又有好名声的老年寡妇可以在教会登记入册 ,由教会资助奉养;至于年轻的寡妇,保禄则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他拒绝她们入注 教会资助名单,“因为他们的情欲发动、违背基督的时候,就想要嫁人。他们被定罪, 是因废弃了当初所许的愿,并且他们又习惯懒惰,挨家闲游。不但是懒惰,又说长道短 ,好管闲事,说些不当说的话。所以我愿意年轻的寡妇嫁人,生养儿女,治理家务,不 给敌人辱骂的把柄。”(注:I Timothy 5:11—14.)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保禄之所以 主张年轻寡妇再嫁,是因为害怕她们遏制不了自己的情欲而犯奸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