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理性?何种法律?

——古代希腊世界的法治追求及其困境

作 者:

作者简介:
唐士其,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博士。(邮政编码:100871)

原文出处:
国际政治研究

内容提要:

希腊人不仅把政治视为一种理性的活动,同时也把法治作为一种理想的政治状况加以 追求,但他们这种不仅试图创造理性的政治、而且试图创造理性的法律秩序的努力却让 希腊的政治生活走向了法治的反面。在希腊文明的后期,亚里斯多德终于意识到法治也 许是一种与希腊式的理性政治正相反的范畴,但他自己也未能找到一种法治的制度化体 现形式。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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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个标准法律制度的典型要素的法院和立法机构,其本身就是法律的产物。当 且仅当存在着一定类型的法律,并由这些法律来授予审理案件的审判权和制定法律的权 限时,人们才有可能去建立一个法院或立法机关。”(注:[英]哈特:《法律的概念》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6页。)

      一

      法国大革命以后人类政治生活两个最大的特点是政治变迁的频繁以及人类理性在政治 过程中大规模的自觉运用。在整个世界历史上,在这两方面能够与现代世界相比拟的, 只有古希腊。大致从公元前7世纪到公元前5世纪,在两三百年的时间内,希腊不少城邦 完成了从王制经贵族制到民主制的过渡,其中还包括了许多的“变态”政体,如僭主制 、寡头制和暴民政治等等。导致剧烈的政治变迁的主要原因,首先就是城邦内部各阶级 与阶层之间的斗争,其实际结果是越来越多的人获得公民资格进入城邦的政治生活,同 时当然也带来了城邦政治结构的巨大变化。

      然而古希腊政治的变革还有另一方面的原因,那就是希腊人表现出来的一种把他们对 于政治的理性思考的结果自觉运用到政治结构与政治过程中的意识,柏拉图的一段话典 型地反映了这一点。他写道:“有一种艺术主宰着其他所有的艺术,它涉及的是法律以 及共同体生活的一切方面。它以完美的技术把一切编织进一张大网。它是一种包含一切 的艺术,所以我们用一个能够包含一切的名字来称呼它,这个名字就是‘政治’。我相 信,这个名字,也只有这个名字与这种艺术相称。”(注:Plato,Statesman,trans.by J.B.Skemp(New Haven:the Yale University Press,1953),p.305.这个“能够包含一 切的名字”即πολιΤικα,在希腊文中来源于城邦(πολισ)这一概念,它的内涵包括人类公共生活的一切方面。后世把πολιΤικα翻译为政治学(politics),体现的是后人对“政治”的理解,但与希腊人相比,这种理解狭隘了许多。)

      把政治视为一种“艺术”,亦即人类自觉思考与创造的对象,这是古代希腊成为政治 科学的摇篮的根本原因。但是另一方面,古希腊人对这种“艺术”的探索与实践,却又 不能不说是一个十分痛苦、并且让探索者们充满了内心冲突的过程。这种痛苦与冲突可 以被归结为一个基本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在政治的稳定与变迁之间寻找一种平衡点。

      古希腊政治结构与政治制度的变迁主要是通过各种立法活动体现出来的。对法律的高 度重视是古代希腊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也可以说法律是希腊政治的核心范畴之一。古 希腊人通过各种立法活动对其政治制度加以改造,并且希望利用法律巩固新的政治创造 。当然,这里隐含了变法者一厢情愿的企图,即新制定的法律与被它们所更改的法律不 同,能够具有永久的效力。但是,这个过程中显然包含着某种内在的张力,其结果是变 法者不仅没有能够阻止,反而在某种意义上引发了新的变法者进一步的立法活动。在古 希腊政治的典范雅典,相传最早的法律体系是由德拉古(Dracon)在公元前7世纪时制定 的,随后在梭伦(Solon,约630-560BC)和克利斯提尼(Cleisthenes,约570-508BC)执政 时期又进行过两次大的调整。公元前五世纪中期以后,雅典更是进入了一个大规模立法 的时代,考古发现也证明了这一点,因为从这个时期开始被刻在石头上的雅典法律明显 增加。在民主化时期,希腊各城邦开始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公民有可能提出动议,以 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修昔底德的《历史》和亚里斯多德的《雅典政制》中都保留了相 关的记录。雅典为了保护公民的这种创制权甚至通过专门的法律规定,任何试图在法院 中对动议的提出者进行诉讼的人要被判处死刑。

      古希腊人这种一方面大规模地改变以往的法律与传统,另一方面又希望自己制定的新 法能够垂于永远的企图看似自相矛盾,但这毕竟是希腊政治中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据传 ,梭伦为雅典立法之后,曾经规定这些法律在100年之内不允许被改动,他并且制定了 所谓的“防护性条例”(entrenchment clause)以保护既存的法律制度。这种“防护性 条例”后来在雅典一直得到继承,其主要内容是将对那些提出和参与通过一项后来被证 明为不合适的、或者与现存法律相抵触的法律的人予以惩罚。特别是在民主制之下,这 种防护措施使法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公民大会在一些鼓动家的影响下随意通过法律 的冲动。另外,在完成他的立法工作之后,梭伦甚至离开雅典到外地进行了为期10年的 漫游。他的意图很明显:既可以防止自己因为想法的变化而更改已经制定的法律,也防 止别人对法律进行改动。在伯里克利之后成为雅典政治领袖的克吕昂表达了与梭伦同样 的观念,即:“最可怕的事情,是我们不能为我们所制定的法律确立一种牢固的不可动 摇的地位,是我们不了解与一个虽然有好的法律但这种法律缺乏权威的城邦相比,一个 虽然法律并不一定最好,但具有稳定性的城邦要更强大有力。”(注:Thuc.3.37.)

      雅典人的这种态度实际并不难理解。首先,在一个传统社会,人们对于远古流传下来 的惯例与习俗有一种自然的眷恋,不少人会本能地抵制变迁;其次,在一个剧烈变迁的 时代,大多数人事实上都处于一种不安定的状态,而正是这种不安定大大强化了人们自 然具有的要求稳定生活的心理倾向;第三,可以想象,政治与法律变动的许多结果并不 如人们所愿,经验使人们对人为的政治变革产生了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第四,社会和 政治生活需要起码的稳定,这样人们对于互相的行为才是可预期的,否则每一个人都会 生活在焦虑与恐惧之中。因此或许也可以说,虽然希腊人不同程度地促成着他们的政治 生活与政治制度的变化,但又一直也没有能够完全摆脱对这种变化的深深的不安。苏格 拉底之死是一件非常具有象征意义的事件。他之所以被雅典法院判处死刑,是因为他的 言行事实上的确动摇着雅典当时的政治法律制度;而他本人之所以宁肯在雅典接受处罚 而拒绝出走,则是因为他在自觉地破坏着这个城邦现存制度的同时,又无法超脱对这种 制度的忠诚。“最伟大的人承认他对遵守法律的责任,这一点永远是真实的。苏格拉底 见证此一真实,他自信地迎接死亡而不是违背法律,他这样做并非受到胁迫,他也并不 一定非这样做,甚至也不是谴责他的人所愿意看到的。”(注:[美]约翰·麦可西·赞 恩:《法律的故事》,台北:商务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中文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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